1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文,印发《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等六大类共十余项工作任务,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建立省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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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发布

2023-02-03 09:5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1月31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文,印发《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等六大类共十余项工作任务,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建立省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河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治理,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工作方针,按照“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全程防治、系统治理,完善机制、提升能力”的原则,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升美丽河南、健康河南建设水平。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建立省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成立政府统筹,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按照“省级分工负责、市县具体落实、企业积极参与”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郑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以医药、农药、精细化工、畜禽养殖等行业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查清全省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优先控制化学品数据库,研究制定《河南省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并动态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针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科学评估环境风险状况,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加强与环境健康相关的重金属、多环芳烃等常规污染物监测,开展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探索开展新污染物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省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郑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3.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企业积极承担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检查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登记事项和登记证载明事项的真实性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建立监督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4.严格落实新污染物管控措施。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积极推进淘汰类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按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药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新污染物排放。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按照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严格落实各类产品关于新污染物限值、禁用、标识或提示等有关要求,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监管,组织对新污染物或含有新污染成份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依规处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标准要求的企业。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郑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5.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纳入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利用“世界认可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活动,积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宣传活动,推动认证结果采信,引导行业、社会消费者使用绿色认证产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严格落实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制度,在兽用抗菌药注册登记环节对新品种开展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将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量占比、Ⅰ类切口手术抗菌药物预防使用率、抗菌药物治疗前病原学送检率等指标纳入医院监测和医院评审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使用抗生素。强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和零售药店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要求。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省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健全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和再评价机制。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2025年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8.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严格落实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要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9.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提升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探索开展含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废弃泡沫灭火剂环境无害化处置。(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在黄河流域和重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围绕生活污水处理行业抗生素和内分泌干扰物治理、固体废物焚烧行业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水产及畜禽养殖行业抗生素治理等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研究制定有关激励政策,聚焦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选取一批重点企业,推动先行先试,实施新污染物治理示范工程,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1.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依托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初步排查出我省涉新污染物的重点区域、流域、湖泊,逐步对水体、土壤中新污染物开展环境调查监测,对重点行业或重点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排放监测。研究并尝试开展市政供水的出厂水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排水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调查检测。以消毒副产物、藻毒素和全氟化合物等新污染物为重点,探索开展从饮用水水源到用水末端全过程新污染物监测。2025年年底前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提升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开展新污染物相关新理论和新技术等研究,提升创新能力。加强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研究。加强抗生素、微塑料等生态环境危害机理和治理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新污染物检测能力;对提出新污染物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申请的,及时予以办理。(省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进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专业人才,提升监管部门人员专业素质,组织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专项培训。(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郑州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各省辖市政府和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是组织实施新污染物治理的主体,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郑州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河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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