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采用非现场执法手段研判发现,执法、监测、第三方机构联动查处的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及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02 案情描述
2022年4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发现,临海市某染整有限公司今年以来COD自动监控数据多次出现升高后短时间内回落,然后保持恒定低值的现象,存在弄虚作假违法犯罪重大嫌疑。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发现企业利用移动潜水泵及软管将二沉池地下室的高浓废水绕过自动监控排入市政管网,经监测,外排废水含有毒物质重金属总锑,涉嫌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执法人员连夜分组对安环部副经理、机修工、废水站班组长等4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固定相关证据,并查封相关移动潜水泵、软管以及塑料桶等作案工具。
03 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 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2022年4月1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4月28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04 典型意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是生态环境部门设置在企业现场的“前哨”,具有全天候、全时段监控作用,企业排污的“一举一动”全在掌控之中,是实现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方式之一。
本案中,企业环保管理、操作人员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要求认识不到位,环保法律意识薄弱,妄图利用篡改自动监控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控设施的方式来实现所谓的“达标”,却触碰了法律“红线”。企业对法律无所敬畏,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该案件的办理也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积极顺应数字化改革要求,以数字赋能为驱动,强化“数据办案”理念,叠加运用无人机、大数据分析、远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有效破除传统的人防弊端,切实提高问题发现能力,提升精准打击能力,从而实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