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涉气重点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提升数据传输率和企业自行监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今年以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以下简称“江海分局”)在全区开展涉气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专项整治行动。2024年3月,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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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江门市江海区一企业被处罚

2024-07-12 09:01 来源: 江门生态环境 

为规范涉气重点源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提升数据传输率和企业自行监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今年以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江海分局(以下简称“江海分局”)在全区开展涉气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专项整治行动。2024年3月,江海分局执法人员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巡检时发现,辖区某陶瓷制品企业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自2023年9月以来异常偏低,随即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组织现场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对自动监测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不规范,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失真,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具体表现为:一是自动监测站房伴热管线存在U型弯,冷凝器内冷凝水未及时排出;二是自2023年9月以来,该企业仅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2次校准,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规定的相关校准、维护和校验频次要求;三是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流速指标相对误差达-42.07%,超出标准范围,比对监测不合格。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江海分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2024年6月18日在江门日报上刊登公开道歉承诺书,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江海分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该企业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6.4125万元。

启示意义

自动监控数据是评估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依据,如果自动监控数据失真失实,可能导致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事实被掩盖,对环境和生态造成破坏。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增强法律意识,强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环保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不能一托了之。

该案企业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过程中,虽然没有弄虚作假的主观恶意,但责任心不强、运维水平不足、对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了解不够,从而导致违法而不自知。该案件的查处,对于规范企业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起到了引导作用,同时对运维行业也敲起了警钟。

下一步,江海分局将结合本次涉气重点源自动监控系统专项整治行动,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企业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力度,督促辖区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运维管理,保障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为推动江海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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