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泸州市发改委发布《泸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到2025年,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较“十三五”末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75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0.16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0.5万立方米/日。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
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3750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3100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100%。
固体废物处理。固体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回收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8%(尾矿除外)。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基本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得到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全文如下: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自贸区、酒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泸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现印送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9日
泸州市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环资〔2022〕7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观念、因地制宜、科技赋能、市场导向的工作原则,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加快补齐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短板弱项,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到2030年,基本建立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体系。
(二)2025年主要目标。
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较“十三五”末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0.75万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网0.16万公里,新建、改建和扩建再生水生产能力不少于0.5万立方米/日。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超过20%,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
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3750吨/日左右,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3100吨/日左右。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5%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能力比重达到100%。
固体废物处理。固体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回收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8%(尾矿除外)。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基本补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得到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100%,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
三、补齐环境基础设施处理能力短板
(三)健全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
加快建设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建制镇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加大污水管网排查力度,推动老旧管网修复更新。基本解决沿江污水散排、乱排、混排、溢流等问题,基本消除污水直排。因地制宜稳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实施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每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统筹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可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推进建设,建制镇适当预留发展空间。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改建工程,合理新增快速净化设施、人工湿地、调蓄设施等技术措施进行污水处理低成本改造。坚持“就近处理、就地循环”原则,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四)逐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
按照“适度超前、循序渐进”原则,以“全过程分类”为目标,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统筹推进收集点和中转(压缩)站新(改)建项目建设,配套完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设备。加快完善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运维,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拓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多元资源化利用渠道,提升飞灰利用能力。充分运用“集中规模化+分布小型化”建设模式,加快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加强可回收物回收、分拣、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可回收物再生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会展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加快推动钒钛磁铁矿尾矿(共伴生矿)、粉煤灰、煤矸石、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在有价组分提取、建材生产、市政设施建设、井下充填、生态修复、土壤治理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培育大宗废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合理安排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设施项目布局、用地和建设规模,鼓励毗邻地区设施协同共建。加强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及资源化利用,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产品质量,扩大使用范围。依托省级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和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健全区域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回收网点、分拣中心、交易市场“三位一体”可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推动可再生资源与垃圾分类收运网络连接融合,完善基层可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推动街道、乡镇、社区规范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加快建设再生资源回收集散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会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结合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进一步摸清工业、医疗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按照省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相关要求,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一步完善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配置。因地制宜完善全市医疗废物处置体系,按相关要求推动医疗废物移动式应急处置设施建设,提升医疗废物应急转运能力,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
(七)推动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统筹规划。
统筹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依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做好环境基础设施选址工作。鼓励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推进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园区)建设,加强基地(园区)产业循环链接,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加快推进市政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向城乡结合部、近郊地区延伸辐射,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易监管的污水处理工艺。(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设施协同高效衔接。
发挥环境基础设施协同处置能力,打破跨区域协同处置机制障碍,重点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提升协同处置效果。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火力发电设施掺烧市政污泥、沼渣、浓缩液等废弃物,实现焚烧处置能力区域共建共用共享。对于具备纳管排放条件的地区或设施,探索在渗滤液经预处理达到环保和纳管标准的前提下,开展达标渗滤液纳管排放。(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绿色升级
(九)推进数字化融合。
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升级,鼓励开展城镇废弃物收集、贮存、交接、运输、处置全过程智能化处理体系建设。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网络建设,积极推动省、市、县各级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完善全市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医疗废物处置现代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建设集中统一的监测服务平台,强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评估及预警,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纳入统一监管,加大要素监测覆盖范围,逐步建立完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智能管理体系。加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在线实时监测,加大设施设备功能定期排查力度,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绿色化改造。
对技术水平不高、运行不稳定的环境基础设施,采用先进绿色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以及数字化技术,推动一批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节能减排,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逐步淘汰流化床焚烧炉工艺。规范有序开展库容已满生活垃圾填埋场设施封场治理,加快提高焚烧飞灰、渗滤液、浓缩液、填埋气、沼渣、沼液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能力。提升再生资源利用设施水平,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集约绿色发展。(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会展局、市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提升建设运营市场化水平
(十一)积极营造规范开放市场环境。
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行机制,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公开开放的市场环境。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好、有社会责任感的市场主体公平进入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和运营。健全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应用。(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深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鼓励第三方治理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按照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以园区、产业基地等工业集聚区为重点,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专业化污染治理,提升设施运行水平和污染治理效果。持续推进国家级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探索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
鼓励大型环保集团、具有专业能力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组建联合体,按照统筹规划建设、系统协同运营、多领域专业化治理的原则,对区域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提供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积极争取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探索区域整体环境托管服务长效运营模式和监管机制。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项目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保障体系
(十四)加强科技支撑。
加大关键环境治理技术与装备自主创新力度,围绕厨余垃圾、污泥、焚烧飞灰、渗滤液、磷石膏、锰渣、富集重金属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置、小型垃圾焚烧、高寒高海拔地区生活污水治理等领域存在的技术短板,征集遴选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进行集中攻关。完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强化重点技术与装备创新转化和应用示范,着力提高环保产业技术与装备水平。(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健全价格收费制度。
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并落实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序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医疗机构特点,医疗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鼓励采取按重量计费方式,具备竞争条件的,收费标准可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予以合理补偿。(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落实环境治理、环境服务、环保技术与装备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通过争取中央、省预算内投资等渠道予以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创新融资方式,推动绿色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等支持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探索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泸州支行、泸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泸州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统计制度。
完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统计制度,加强统计管理和数据整合,及时将相关统计数据纳入全市环境基础设施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能力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统计数据运用和信息共享。对工作量大、及时要求高、时效性强的有关统计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促落实,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要素保障。
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与储备,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节约集约、精准投放”,统筹安排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用地指标。发挥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引导带动作用,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力度,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优化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前期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建立评估机制。
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体系,通过自评、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适时开展各地情况评估。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短板弱项的地方,加强指导督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