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深入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地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问题线索,采用部门联合、交叉执法等方式查处涉嫌自动监测环境违法案件。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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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黑龙江省公布3起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3-03-23 10:02 来源: 黑龙江生态环境 

近年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深入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省各地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发现问题线索,采用部门联合、交叉执法等方式查处涉嫌自动监测环境违法案件。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3起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经典案例包括:

案例一:哈尔滨市某供热公司人为修改在线监测数据涉嫌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7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与依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现场检查时发现,依兰县某供热公司一台型号为:CC-CEMS-2000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多次人为修改湿度检测上限、颗粒物检测上限和分析仪串口设置,导致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失真,涉嫌存在人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导致自动监控数据失真的环境违法行为。当日,依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9月21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聘请专家组再次对该公司在线监控系统进行调查取证,并要求涉案的4家公司发包方、承包方、施工方、实际经营方现场见证。现场专家组及执法人员调阅了2022年1-4月供暖期的在线数据,确定自动监测设施人为修改在线数据量程的证据,办案人员分别对涉案的4家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梳理涉案4家公司之间的关系,经对运维公司嫌疑人黄某某、施工方人员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后,二人对违法修改在线监测数据量程的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10月3日,依兰生态环境局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哈尔滨分局。

查处情况

涉案公司及嫌疑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哈尔滨市依兰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在查处这起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省、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证据,查找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线索,保障了案件的顺利查处,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严守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生命线。充分发挥专业鉴定在案件办理中的功能作用,对于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示范和警示意义,有力地震慑了自动监控设施造假行为。

案例二:黑龙江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在线监测数据造假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5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齐齐哈尔市甘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甘南县某供热公司开展在线监测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委托的齐齐哈尔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过程中,存在设备工控机设置的标准空气过量系数小于标准值,导致折算值变小;粉尘仪量程与下方工控机设置量程不一致,烟尘计激光发射器用胶带封堵,实际光程过小,不能如实反映烟囱内烟尘实际数值;二氧化硫采样管滤芯更换不及时等问题。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十条有关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将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甘南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启示意义

该案件是甘南县首次对涉嫌在线数据造假环境犯罪行为成功移送的案件。对今后的行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起到引领作用,对重点排污单位的依法排污意识也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

案例三:黑龙江省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在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操作日志中发现斜率、截距存在多次修改痕迹,执法人员调取了自动监测站房门口的监控视频,并于当日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技术员李某和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单位运营人员黑龙江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栾某进行了询问,三人均否认修改过自动监测设备。后通过对监控视频和设备修改记录进行比对,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再次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视频监控中,对在设备修改时段曾出入过自动监测站房的翁某、李某、王某、赵某进行询问,最终李某承认2021年8月28日修改过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斜率,并于2021年8月30日指导赵某修改了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截距。

查处情况

2021年9月24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收集完毕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将该案件移送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依法处理,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移交桦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桦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3月11日由桦川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判处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罪,判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环境污染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共计判处罚金7万元。

启示意义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是用来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排污者都要提高环保意识,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对职工的监管和培训,坚决杜绝污染源监测数据造假,弄虚作假,做到守法经营,依法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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