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3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涉水超标排放、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领域,在举报奖励、舆情监控、非现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温州市瑞安市某铝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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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危废环境违法犯罪、涉水超标排放等 浙江省公布2023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3-05-19 16:00 来源: 浙江生态环境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现将2023年度第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涉水超标排放、自然保护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领域,在举报奖励、舆情监控、非现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

温州市瑞安市某铝锭加工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借助无人机锁定关键证据,借力行刑衔接机制统筹协作,涉案危险废物达到50吨以上,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案情描述:

2022年11月2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林川镇梅岸村后山有人倾倒工业废渣,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因梅岸村后山树木茂密,无法确定废渣倾倒具体点位,执法人员借助无人机进行巡航,发现一处山坡上有偏灰色土堆,随即前往该异常点位查看,发现现场堆放大量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无任何防护措施,且散发刺鼻气味。鉴于案情重大,瑞安分局立即启动联动机制,会同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现场执法。

执法人员对现场粉末状固体废物进行收集称重,共计56.22吨。经温州市工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该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为铝灰渣,属于具有反应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为321-026-48)。经排查,执法人员锁定铝灰渣来源为距离倾倒点约200米的一处铝锭加工点,该加工点负责人王某某为节省成本,直接将产生的铝灰渣随意露天倾倒在山坡上。王某某倾倒危险废物污染土壤环境,涉嫌环境违法。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1月4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3年1月6日立案侦查,3月7日对3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拟给予举报人2万元人民币奖励。

典型意义:

一、依托举报奖励,拓展环境违法问题发现渠道。对举报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奖励,能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本案中危险废物倾倒地点较为隐蔽,群众的积极举报为生态环境、公安机关联合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动奠定了基础。

二、借力现代科技,锁定关键证据。本案危险废物的倾倒地点位于山林,单纯靠人力巡查短时间内无法做到全覆盖、零死角,无人机视野开阔、机动灵敏的优势有效弥补了“人海战术”的不足,实现“天上+地下”共同排查线索、快速锁定证据,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紧密行刑衔接,形成高效震慑。该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公安部门控制现场和主要当事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两部门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发挥所长、相互配合,快速、精准、高效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在短时间内顺利侦破。

湖州市德清县张某某经营的电镀加工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湖州市德清县根据群众举报办理的重金属超标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同时对举报人予以重奖奖励。

案情描述:

2022年2月14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德清县雷甸镇东新村一隐蔽农房内藏有电镀加工点,时常在夜间偷偷生产,附近有刺鼻性气味,可能存在违法排污情况。接到举报后,德清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蹲守,于次日凌晨查获该电镀加工点非法生产行为的证据。经调查,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张某某租用德清县雷甸镇东新村农房设立非法加工点经营金属电镀业务,将未经处理含有重金属的电镀加工废水通过排水软管经洗手池排入东新村生活污水管道。对该加工点排水软管和围墙外东新村生活污水管道窨井内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排水软管内水样的铅、总铬、六价铬、镍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的15.7倍、57倍、181倍、96倍;围墙外生活污水管道窨井内水样的铅、总铬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的4.5倍、3.6倍。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德清分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1月7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2023年2月,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给予举报人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典型意义:

群众投诉是发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利刃”,将生态环境举报奖励制度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连心桥,弥补了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短板和盲区。在有效提升社会化问题发现能力的同时,切实解决了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共管、共治、共赢”的良好局面。

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公司向海域超标排放废水案

案件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网络论坛发现违法线索,利用无人机、管道机器人等方式排查问题源头,查实违法行为,推进问题整改的典型案件。

案情描述:

2023年3月1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上发现反映“舟渔公司厂房出租,污水横流”的帖子后,分析认为相关企业可能存在违规排污问题,随即赶赴现场核查。执法人员通过对沿途海岸线开展无人机巡航,发现有黑色污水通过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公司雨水总排口排入海域。随后执法人员利用管道机器人进一步探查,发现该厂区污水管网内部淤积严重、排水不畅,部分污水管网与雨水管网被人为破坏,导致生产废水进入雨水管网,最终排入海域。

舟山市普陀区某水产公司属于“一厂多租”,多家经营户租赁部分场地从事水产品加工,生产废水通过污水管网统一收集至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执法人员要求该水产公司立即关闭雨水入海口阀门,暂停公司区域内经营户生产排水行为,并联系公安机关对人为破坏排污管道的行为进行调查。对该公司雨水总排口、混排口等点位分别进行采样检测,发现雨水总排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480mg/L,氨氮浓度为358mg/L,总磷浓度为58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的150倍、13.32倍和57倍。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向海洋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88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厂多租”厂区已逐步成为生态环境问题的高发点,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盲目出租,忽视对环境安全的管理,环境违法行为高发。舟山作为海岛城市,海岸线漫长,监管盲区不容忽视。属地环境执法人员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一厂多租”企业及沿途海岸线的监管,除加密实地监管频次外,还着重留意论坛、微博、抖音等网络舆情信息,充分借助公众参与和线索举报,及时发现、处置向海域违法排污等问题,将环境风险隐患和污染事件控制在最小程度,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丽水市缙云县李某某涉嫌未经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门承接农林部门划转事项,办理的涉及风景名胜区的生态保护执法类案件。

案情描述:

2022年12月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收到缙云县林业局移送函,通报李某某涉嫌未经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案。缙云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2年版)》外部门划转事项第6项职责边界,于2023年 1月11日对仙都街道铁城村沐白自然村“底角头”山场开展现场检查。

经查,缙云县仙都街道铁城村沐白自然村“底角头”山场位于仙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根据缙云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属于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一般控制区。调查发现,李某某为方便运输,于2022年8月使用挖机对原有林间道进行简单的平整,平整场地长约3千米、宽约3米,并新建设一条长约25米,宽约3米的道路。根据《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风景名胜区内非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批。执法人员向缙云县林业局核实,发现李某某在缙云县仙都街道铁城村沐白自然村“底角头”山场进行道路建设活动没有依法通过审批。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2023年3月10日,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某未经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14万元,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缙云县林业局。缙云县林业局于2023年3月责令当事人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目前,该山场已完成复绿。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查处的农林类划转职能案件。本案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部门进行跨部门联动,在证据材料移送、调查取证等多个环节开展了高效合作,形成工作合力。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缙云分局依据职能划转严格执法,显示了对保护风景名胜区自然资源的坚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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