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许可开设电镀加工厂,非法排放含有超标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判处其承担环境损害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及鉴定费共计26229元,并责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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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排放有毒废水 7人合议庭审理!判了!

2023-07-24 09:14 来源: 瑞金市人民法院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许可开设电镀加工厂,非法排放含有超标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判处其承担环境损害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及鉴定费共计26229元,并责令其在《瑞金报》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办理工商许可登记、环评审批手续和排污许可证情况下,在瑞金市某村建设电镀厂,非法进行铜片电镀加工,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水沟。

经检测,废水水样中总铜含量13.9mg/L、总锌含量22.4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中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制的27倍、14倍,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超标电镀废水流入鱼塘以及河流内,危害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损害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2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鉴定,杨某某非法排放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费用为11229元(其中地表水环境损害费4320元、危险废物处置费6909元),鉴定评估费15000元,共计26229元。

为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超标重金属的有毒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预交了鉴定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经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杨某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阳光公开,审判有力度、有温度。

公开审判污染环境案,打击污染环境行为,为社会敲响警钟。

通过公开开庭,提高了我们群众对环境资源犯罪的知晓度,加强了普法宣传。

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该案的公开审理均表示赞许。

本案涉及生态环境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法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3人、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邀请瑞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局、有关企业代表共30余人参与旁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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