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3年3月20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接龙口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协查通报,位于龙口市东莱街道林庄村的有一处电镀加工点。经查,王某某未经环保审批验收私自建设1条电镀生产线从事电镀加工,电镀加工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西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排水沟内。经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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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电镀加工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渗坑

2023-08-21 08:59 来源: 烟台环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20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接龙口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协查通报,位于龙口市东莱街道林庄村的有一处电镀加工点。经查,王某某未经环保审批验收私自建设1条电镀生产线从事电镀加工,电镀加工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西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排水沟内。经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该电镀点外排车间外土坑、排水沟的废水取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多个指标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规定的限值。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王某某电镀点无防渗措施的土坑、排水沟为渗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29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电镀点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设施设备实施就地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含重金属污染物应该认定为有毒物质。王某某向无防渗措施的渗坑、排水沟超标排放含重金属电镀废水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属于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2023年4月7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将该案移送龙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注重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作。非法电镀加工点一般都比较隐秘,设施简陋,现场容易破坏消失。接到此类举报第一时间要与公安部门启动联动工作机制,固定现场证据,及时将涉嫌构成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受案处理,保证案件办理的衔接连贯、及时有效。

注重生态环境修复,消除污染。非法电镀点排放的废水已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在收集固定完证据后,及时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对受污染环境采取治理修复措施,消除污染恢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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