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大连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详情如下: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全部区域(简称市内五区)。
(二)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
(三)其他区域:由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划定。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市内五区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参照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标准,高污染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生物质成型燃料;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市内五区的非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参照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Ⅲ类(严格)标准,高污染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高污染燃料包括:
1、除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燃区范围有重合的,高污染燃料种类按照较严格标准的区域执行。
三、禁燃区要求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禁燃区内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改用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用于集中供暖的,无替代热源且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可暂缓1年实施。
(三)市内五区的城市建成区内,已经建成使用的生物质锅炉,应在2025年底前拆除、改用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市内五区的非城市建成区内,已经建成使用的非生物质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专用锅炉,应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治。
(四)禁燃区内的棚户区、城中村等民用燃煤设备,应在2025年底完成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替代,或实施搬迁。
(五)《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油类等常规燃料,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垃圾等。
四、职责与施行
(一)除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外的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在2023年底前完成禁燃区修订,并向社会公布。划定原则包括:县级城市建成区参照市内五区的非城市建成区标准执行,其他区域结合自身实际划定,并于2025年底前完成禁燃区建设。
(二)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通告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民用燃煤设备治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加快推进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工作,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开展生物质锅炉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5日发布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大政发〔2015〕41号)、以及2018年11月3日原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明确大连市高污染燃料管控范围的函》(大环函〔2018〕210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3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