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河钢宣钢焦化厂(能源公司)1#2#、5#6#焦炉脱硫脱硝系统改造项目EPC总承包工程招标公告,计划为1#2#、5#6#焦炉分别新建一套脱硝系统,与原有系统互为备用。 新建系统包括备用脱硝装置及配套新增引风机。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河钢宣钢焦化厂(能源公司)1#2#、5#6#焦炉脱硫脱硝系统改造项目EPC总承包工程已由/以/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能源公司为顺应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从自身发展需要,拟对焦化厂的1#2#、5#6#焦炉脱硝系统进行改造。目前每座焦炉均已配套了脱硝装置,但在脱硝装置检修时,烟气无法脱硝处理,导致通过烟囱排放的烟气无法达到环保创A排放要求。所以需要为1#2#、5#6#焦炉分别新建一套脱硝系统,与原有系统互为备用。 新建系统包括备用脱硝装置及配套新增引风机。 单套脱硝装置选址在现各焦炉脱硝装置附近,同时需考虑备用脱硝装置与现有脱硝装置之间的切换,利旧供氨系统。 本次技术方案采用SDS干法系统(利旧)+布袋除尘系统(1-2#改造,5-6#利旧)+低温SCR脱硝(新建)的焦炉烟气脱硝工艺路线,本工程共新增4套焦炉烟气脱硝系统、风机系统。本次项目要求NOx排放现值为:50mg/Nm3。
2.2招标范围:1)建设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宣钢能源公司厂区内。 2)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EPC总包项目,招标人只负责指定能源介质接引点。投标人负责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因该工程所引起的所有相关工程内容及所有费用,整个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投标总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含安全设施专篇、职业卫生专篇、环保专篇、消防专篇等)、施工图设计(含非标件设计)、土方开挖(含地下管线、旧有构建筑物的处理)、三通一平、生产切改、土建施工(含地基处理、基础、结构、建筑等,地勘、桩基检测由投标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检测,并出具正式报告)、改造措施费、联合试运转费、特种设备检验费(含在线监测设备检测费)、设备成套供货(含机、电、液、仪设备、运输及保险、现场卸车及保管)、设备安装、钢结构和各种管线制安、材料供货、建筑安装工程、系统调试、性能试验单体试车(试车用油由投标人提供)、联动试车、热负荷试车、技术服务、效果验收、竣工验收办证、消防、建设区域内地面硬化、职工培训、服务及环评、安评、职业卫生评价、消防等手续办理及验收等全过程的一切工作内容和费用,除遇不可抗力外,均不增调合同价。 新建内容包括:4套焦炉烟道气脱硝净化装置,配套建设电气系统、仪表控制系统、管道支架,购置脱硝风机、脱硝烟道阀门、脱硝催化剂、配套氨水蒸发器及电加热器利旧部分氨水系统管道,设备及管道保温;1#、2#、5#新建配电室,6#配电室利用新建区域综合配电室;对原有1#、2#焦炉烟道气除尘器设施进行改造,部分平台爬梯拆除移位,新建两侧烟道、新增管道阀门及平台爬梯,原有的保温拆除及修复。 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招标人技术要求》。 3)计划工期:工期180日历天。 4)工程质量:合格,达到国家及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3.1.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3.1.2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冶金行业甲级及以上或环境工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同时具有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在人员、设备、资金、业绩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3.1.3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中施工方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1.2业绩要求:投标人近5年(2018年1月1日至开标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至少一个类似脱硫脱硝项目总承包业绩。相关业绩必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标的页、签署日期及盖章页;标的页须能体现出“脱硫脱硝”内容,合同不能表达的也可附技术协议)。
3.1.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经理)3.3.1拟任本工程项目经理需具备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且已在投标单位注册;具备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3.3.2拟任本工程项目经理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类似脱硫脱硝的工程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标的页、签署日期及盖章页;标的页须能体现出“脱硫脱硝”内容,合同不能表达的也可附技术协议。合同中如未体现项目经理姓名的,需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函并盖业主单位章,原件备查)。3.3.3参加本工程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提供承诺函)。
3.1.4财务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本单位2022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至少包括报告审计意见页、签字盖章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开标日前6个月内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内容齐全的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若资信证明声明复印无效的,则应提供原件,否则视为无效;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3.1.5信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诺近三年无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无不良诉讼或仲裁情况发生。
3.1.6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投标无效。。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3.2.1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应当签订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对标段范围内的设计、供货、施工、安装、调试、技术服务总负责。联合体牵头单位和联合体各成员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须明确一个收款人和开票人,且收款人和开票人须为同一单位。 3.2.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2.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2.4联合体各方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资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