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恩施利川市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
利川市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公告
经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磋商,双方于2023年9月6日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并请求本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对协议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一、生态环境损害事实
2022年8月8日、9日、10日利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对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运维的苏马荡景区关口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自2022年7月5日以来宗磷、总氮、氨氮出水在线监测小时值、日均值数据出现连续多日超标情况;2022年8月10日,利川市环境监测站对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谋道镇关口污水处理厂)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谋道镇关口污水处理厂氨氮监测数据均值为10.3mg/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A标准1倍以上,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造成生态破坏。其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调查,考虑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存在进水超标客观原因,违法事实发生后,配合调查,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对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但其超标排放污水是既定事实,损害事实不明确。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恩施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3日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工作。
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
2023年4月10日由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利川市分局、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鉴定。2023 年5月8日,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书》(编号:天欧环损鉴(2023)委字第10号):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件(恩州环不罚字[2023]LC2号)鉴定结论:一是造成环境污染事实明确;二是初步判断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受损的生态环境已修复;三是基于虚拟治理成本法,造成的环境损害量化结果为16.93万元;四是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需承担环境侵权赔偿义务,建议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在侵权行为地及周边区域开展“增殖放流”“河道清理”等生态恢复措施,对本案造成的不利环境影响进行替代修复,或直接赔偿损害赔偿金。鉴定评估费4万元。
鉴于以上事实,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与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就生态损害赔偿相关事项进行了磋商,经磋商,双方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主要内容
(一)鉴定评估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4万元由利川市博华水务有限公司向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支付。
(二)环境损害价值:16.93万元。
修复目标:完成不低于16.93万元价值的替代性修复。
修复内容:补充清江流域鱼类种群和数量,清理、保洁清江流域汪营镇河段区域,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进一步修复清江上游生态,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
修复措施:
1、在利川市清江河流域事实增殖放流工作,放流鱼苗30万尾,其中草鱼鱼苗15万尾,鲢鱼鱼苗15万尾。
2、委托第三方劳务公司对汪营镇清源村(黄家馆子)到苏家村(苏家桥小学)共计2.7公里清江河段进行清理、保洁、每月4次,保洁时间1年。
经费预算:苗种费用7万元,保洁费用10万元,共计17万元。
本院依法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为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果发现存在恶意串通、违法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在公告期内书面告知本院行政庭。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18-7290075
联系地址:利川市胜利大道2号。
2023年10月11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