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茂环(化州)罚字〔2023〕4号,一污水处理厂因进水超标导致系统崩溃,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处罚22万元!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化州)罚字〔2023〕4号
化州市百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MA515YAE51
法定代表人:冯世均
地址:化州市河西产业集聚区西南侧
根据群众投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6日、2月11日对你公司(化州河西产业集聚区水质净化厂)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发出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茂环(化州)听通字〔2023〕2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意见:1、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合法运行各项污水处理作业,为我市污水处理事业、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2、造成设备多次无法正常运行、系统崩溃的主要原因是进水量太大,上游企业排水导致入水口的污水严重超标,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转。3、主动配合调查,事后积极整改,对于涉案事实的发生,主观上没有故意,亦无客观上的主要原因,即使认定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也完全符合有关规定关于减轻、从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意见。理由如下:1、第1点意见与本案违法事实无关联。2、你公司与上游企业签订的《污水接纳处理服务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上游企业排水超标与你公司本次违法事实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3、你公司于2022年12月18日、2023年1月16日出现2次违法行为,我局在2023年1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明确提出责令改正的时限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2023年2月11日仍然出现违法行为,同时你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减轻、从轻或不予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利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20000元(大写:贰拾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 户 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