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的通知
渝环规〔20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加快推动我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建设,持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企业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一、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以上项目均不免除业主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的项目,按相应要求执行排污许可制度。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主动避让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各区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文件出台后的宣传、培训、指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宣传告知,加强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反馈市生态环境局。
四、本通知经2023年12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类型的通知》(渝环〔2020〕57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乔雷、张利霞;联系电话:88521845、89181725。
附件:《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