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河南省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6-2023)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6-2023)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氨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焚烧炉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限值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标准对非正常工况控制、垃圾运输储存、恶臭污染控制、烟气治理、污染物监测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