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将成立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研究决定行政执法监督重大事项。法规处是省生态环境厅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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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4-03-21 09:05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将成立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研究决定行政执法监督重大事项。法规处是省生态环境厅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环字〔2024〕31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的部署要求,加强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监督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强化省生态环境厅对所属机构和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着力构建常态长效、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切实发挥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激励保障作用,推动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质量不断提升,为在法治轨道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山东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监督范围

本意见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省生态环境厅对厅机关处室、直属机构、直属单位和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情况;

(四)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管理、培训考核制度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性、规范性情况;

(六)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件质量;

(八)“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综合查一次、非现场监管执法等工作开展情况;

(九)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十)信访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三、组织实施

成立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研究决定行政执法监督重大事项。法规处是省生态环境厅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四、监督方式

(一)日常监督。法规处每季度组织对厅本级和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网上运行情况、行政执法案卷、行政许可文件等进行抽查,根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监督核查,对重点行政执法案件或者突出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核查。抽查核查情况每季度通报,重大案件监督结果提请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审议。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机构要结合行政许可文件复核、行政执法稽查等工作,及时提供问题线索。

(二)专项监督。制定年度专项监督计划,对生态环境执法重点工作、重点环节,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行动。专项监督由法规处组织开展,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监督工作组,综合运用督促自查、案卷评查、现场检查、暗访调查等形式。专项监督工作报告提请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审议后反馈被监督单位,被监督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逐项整改销号,限期报送整改结果。

(三)年度考核评议。法规处每年组织对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和直属机构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提请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审议。

五、结果运用

(一)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根据有关规定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由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自行纠正。对于相关行政执法单位逾期未自行纠正的,按照有关程序下达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二)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人员责任。监督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在督促纠错的同时,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教育、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尽职免予追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予以容错纠错。

(三)纳入考核评价。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每年向厅党组汇报。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并提交人事部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职级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四)编写典型案例。对监督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归纳、提炼,通过编写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召开执法研讨会等方式,进一步扩大行政执法监督效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专家库和人才库。建立由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业务专家、法律专家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行政执法监督专家库,专家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研判,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人才库,从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中遴选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监督骨干,抽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拓宽监督渠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探索行政执法监督与环保督察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媒体等监督渠道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通过执法案件回访、诉求专题分析、设立意见收集点、发放监督卡等方式,拓宽线索收集渠道。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强化技术和经费支撑。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行政执法数据互联互通。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予以经费保障。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参照本意见,组织开展本级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国家、省出台相关法规制度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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