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7日。内容指出,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坚决遏制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市容环境明显改善。
关于公开征求《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98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昌吉市实际,昌吉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从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7日,在此期间,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相关意见:
一、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994-2725699,并请注明“《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将意见直接书面递交到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北京路南路60号)。
对管理工作方案提出意见的文本要求(不符合要求将视为无效意见):
1.请如实注明真实名称/姓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地址、日期。
2.针对管理工作方案需修改及调整的部分,在书写意见时要求字迹清晰,表达内容明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董战远
联系电话:13999367168
附件:《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
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98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昌吉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强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和源头减量,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体系,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
二、目标任务
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管理、落实长效”的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完善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坚决遏制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市容环境明显改善。
三、重点工作
(一)各单位合力配合。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单位相互配合开展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和联合执法,及时研究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单位各负其责,共同协调解决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处置各环节问题。
(二)严格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保持密闭覆盖,安装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监控设备,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严禁运输车辆遗弃抛洒建筑垃圾。加大建筑垃圾运输联合执法保障力度,坚决打击和惩治建筑垃圾违规运输和随意倾倒行为,整治道路扬尘,保障环境不受污染。
(三)健全制度体系。依法健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利用相关规范。编制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理方案采取防污染措施,明确昌吉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目标、重点任务、部门分工、保障措施等,全面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项目建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信息化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与国土空间规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衔接一致。
四、各部门职责
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负责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生态环保、昌吉市国投公司等部门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会同自然资源、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选址确定建筑垃圾处理场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单位的核准;负责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备案管理;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统一监管、调配使用;牵头定期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理联合执法机制,利用日常巡查、监控信息等方式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建筑垃圾临时储存点的验收工作。
2.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3.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用地等相关信息;负责对供而未建闲置土地进行管理,加大对建筑垃圾违规倾倒行为监管力度。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筑垃圾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以及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5.市住建局负责提供拆迁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相关信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分类管理及外运环节的场内监督管理;开展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场的项目建设;有物业的小区由房管局监管,无物业的小区由街道社区负责监管,与各物业小区沟通、传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小区拉运装修垃圾时应出示“建筑垃圾运输清运备案卡”,明确“一车一卡”的要求并做好监管并向社会公布,负责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使用比例,并逐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
6.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办理行车证使用性质为货运的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审查等相关工作。
8.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督促企业进行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
9.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建筑垃圾在运输、处理期间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10.市水利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的巡查监理,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做好执法工作。
1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查处城区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运输、处理等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未向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施工单位;负责查处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而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沿途滴漏、遗撒运输行为的依规进行处理。
12.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昌吉市政府指定建筑垃圾处理场的建筑垃圾处理和收费工作,以及加强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督促整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日常巡查。
13.各乡镇(村)、街道(社区)对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的违法行为,对发现擅自处置、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制止并保全证据,同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举报反馈,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对发现擅自处置、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依规进行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源头管理
1.鼓励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2.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附件2),并于进场施工前报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建筑垃圾办备案。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及时报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建筑垃圾办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已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相关要求和措施纳入监理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3.施工工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六个百分百原则的要求,由市住建局做好监管;在施工用地外临时储存建设工程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的由城市管理局负责审批;施工单位按照环保要求做好防尘措施,异地存储建筑垃圾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应当依法取得临时用地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临时贮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做好配合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
4.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绿化等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工程施工要求设置围挡,隔离作业,采取防尘降尘保洁措施,并在施工完成后尽快将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
5.建筑垃圾中所含装修垃圾实行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
(1)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和业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装修垃圾的处置和清运的相关事项;未聘请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街道(社区)负责和业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装修垃圾的处置和清运的相关事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2)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需履行下列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区内装修垃圾投放规范,设置装修垃圾封闭式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依规进行处理;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经核准后的运输车辆进入小区时必须持有“清运备案卡”,明确“一车一卡”的方式进行建筑垃圾清运。使用小型运输车、三轮车、电动平板车等未核准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物业公司或街道(社区)管理人员有责任制止其离开小区或装修点位,并告知执法中队依规进行处理。
(3)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需履行下列职责: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物业管理责任人、社区或者单位相关负责人;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应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装修垃圾应分类装袋、捆绑,及时交由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或者堆放到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及场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乡镇(村)、街道(社区)、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垃圾箱、垃圾桶、生活垃圾中转站、城乡结合部及其他公共区域等;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在道路两侧、城市空地堆放建筑垃圾。如有违反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7.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市公安局不间断对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有未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输运建筑垃圾的,现场批评教育并督促办理相关手续或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二)运输管理
1.建筑垃圾车辆运输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个人)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核准并取得“昌吉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核准表”,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应当将经依法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个人)向社会公布,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全面清理整顿未经依法核准的企业或个体,杜绝私自拉运和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个人)运输,如有违反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2.建筑垃圾车辆运输备案。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个人)应前往市民服务中心办理“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随车携带“清运备案卡”。“清运备案卡”实行唯一编号,设置撕卡角标记区域,注明和核实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排放方式、装载和消纳地点、行驶线路、运输时间及有效期限,实行一车一卡,收卡倾倒。需要通行本市货车禁行区域作业的,运输企业(个人)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领车辆通行证。车辆通行证应当载明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建筑垃圾车辆闭环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入小区,由物业公司或社区(街道)现场查看“清运备案卡”,无“清运备案卡”车辆不得准入;拉运建筑垃圾离开小区时,由物业公司或社区(街道)监督驾驶员将“清运备案卡”进行撕角处理;清运车必须将建筑垃圾在当日运往指定垃圾场。
运输过程中由城管执法大队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清运备案卡”的撕卡标记情况进行检查,对持有未撕角备案卡的运输人员依规进行处理;市环卫中心建筑办对垃圾倾倒情况及备案卡编码核对检查,未在当日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由城管执法大队依规进行处理;城管执法大队联合住建部门,对未履行监督驾驶员进行撕角标记职责的物业小区或街道(社区),按照住建部门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对物业公司或街道(社区)进行处理。
建筑施工工地运输建筑垃圾需严格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4.建筑垃圾运输监督管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不定期核对“清运备案卡”数量,杜绝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对发现数量不匹配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后进行处理。施工单位发现运输车辆有违反“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附件3)行为的,应当要求立即改正。对拒不整改的取消该车辆运输资格。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三)处置和利用
1.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参照昌州价费字(2001)001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2.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应当经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建筑垃圾办申请核准后,在市民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设施、场所。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项目建设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于项目选址用地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详细评价,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如有违反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规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3.建设和施工单位应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用于工程自身或者运输至其他工程用于基坑回填、低洼填平、堆山造景、绿地覆土、土地复耕等需要;工程泥浆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或者按照规范技术固化处理后用于基坑回填等需要;工程弃料、拆除弃料、装修垃圾,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回收生产利用等需要。确实无法利用的交由无害化处理、消纳场所进行处置。
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建筑垃圾办公室应根据其报告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对资源化利用真实性进行核实。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工作是有效遏止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处理各环节中违法违规现象,改变城市环境状况,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认真落实各类垃圾规范管理工作任务。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强化督导检查,明确责任。将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城市精细化管理考核内容,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分值,以确保建筑垃圾管理取得实效。
(三)明确执法要求。各部门联合执法,对违反本工作方案规定、依法应处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1.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
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
4.小区内建筑垃圾拉运流程
附件1
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规范管理水平,成立昌吉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延 亮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吴黎光 副市长
成员单位:桑国斌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顾卫华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兆智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局长
张 锐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袁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
杨俊涛 市住建局局长
翟 羽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于涛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王 锐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郭丙玉市水利局局长
丁延军市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
付冬梅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总支书记
马 杰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
俞延伟绿洲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金增亮 北京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马欢建国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 达延安北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浩文 中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勇 宁边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常建国 三工镇镇长
徐涛 大西渠镇镇长
吴琛 六工镇镇长
黄永韬 二六工镇镇长
刘漠 滨湖镇镇长
高一豪 榆树沟镇镇长
齐文强 硫磺沟镇镇长
叶文涛 佃坝镇镇长
叶尔江 阿什里乡乡长
阿得力 庙尔沟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桑国斌同志兼任。
办公室职责:确定建筑垃圾应急处理措施,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正常运行;负责联络、协调各部门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整治行动;负责向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附件2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清运计划;
(2)建筑垃圾就地利用、综合利用、消纳处置的类型、数量以及场所,并附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3)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车辆数量、号牌,并附与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4)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附件3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
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记录仪。运输中禁止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3)在驾驶室顶部、车身或者车厢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悬挂放大号牌;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加喷车辆编号及所属运输企业名称;
(4)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清运备案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5)车辆驶离施工工地应当进行冲洗处理,并检查车身,确保车轮无泥土,车身不扬尘,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执法大队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6)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超载,不得超速行驶;
(7)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经依法批准的建筑垃圾利用、消纳处置的设施、场所;
(8)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环境噪声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定;
(9)严禁使用逾期未检验、未报废车辆;严禁在道路两侧违规停放;
(10)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其他规定。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