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辽宁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省政府338号令)规定要求,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4年9月10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可以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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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建局、有关市城管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规范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服务指导施工单位提高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质量,现对全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进一步规范,提升全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与主体
2020年9月1日后,凡我省在建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本通知发布前,没有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施工单位,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补办,逾期未办的,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罚。工程项目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
二、备案流程与时限
工程建设项目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下文称:备案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备案部门要在接到备案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备案意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备案申请材料并记录在案,坚持申请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意见书,并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受理后备案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查意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的原因;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上签署意见(样式见附件1)。工程施工单位在收到准予备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信息公示牌”(样式见附件4)。备案后,因申报主体、建筑垃圾处理量、处理方式、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地点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调整处理方案的,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原备案部门进行变更。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应与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填报信息一致。
三、方案内容与备案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
2.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种类、各类别产生量。
3.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等措施和责任人。
4.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
5.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 498-2024)等规定,结合工程建筑面积、地质勘查报告、图纸等情况,科学估算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和数量,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建筑垃圾。
(二) 备案材料
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根据辽宁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样本)(见附件3)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见附件1)。
3.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
4.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的图纸。
5.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意向书或合同(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量的可不提供)。
6.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意向书或合同。
7.根据工程项目特点与建筑垃圾产生有关的相关材料(地质勘查报告、工程量清单等)。
8.建筑垃圾规范处理承诺书(见附件4)。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规范审查行为
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各领域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各领域施工单位宣贯落实。各地可制作流程示意图、制作编制要点视频等,督促施工单位自行下载学习,同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时,对申请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进行审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的内容中,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种类、各类别产生量是审查的重点内容,各地要根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 498-2024)进行估算,估算的建筑垃圾产生总量和施工单位备案总量偏差15%及以上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说明依据,不能合理解释的不予备案。施工单位委托或意向委托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备案机关不得随意增加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环节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备案,为科学合理估算建筑垃圾产生量,确需增设备案材料的应在审查备案材料期间通知申请备案单位,不得增设与估算建筑垃圾产生无关的材料。
五、加强事后监管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首次申请”可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办理流程同时办理,也可以先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后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首次申请”。备案部门应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情况和处置台账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线索的依法进行处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筑垃圾处置台账等有关材料应纳入施工档案管理,列入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附件:1.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2.辽宁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样本)
3.(XX工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
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信息公示牌
5.建筑垃圾规范处理承诺书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3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