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其中指出审批范围为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包括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详情如下: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精神,细化《重庆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方案》(渝环〔2023〕20号),进一步明确我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分级审批权限,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划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