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发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各市(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基础上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完善执法程序,提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