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财政局发布关于申报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激励对象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通过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等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VOCs污染治理并形成VOCs或NOx减排量的企业给予激励;为落实国家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要求,对投入二氧化硫、烟粉尘减排治理设施的企业给予激励。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申报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资金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减排财政激励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财资环函〔2024〕15号)要求,为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扶持企业纾困解难,激发治污内生动力,拟对2023年形成VOCs或NOx减排量、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激励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激励对象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通过采取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或者末端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等措施,开展工业锅炉、炉窑、VOCs污染治理并形成VOCs或NOx减排量的企业给予激励;为落实国家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要求,对投入二氧化硫、烟粉尘减排治理设施的企业给予激励。资金支持共性工厂、共性产业园建设项目,不支持其他新建、扩建“三同时”项目以及申请之日前1年内存在不良信誉记录的企业,不支持升级改造后仍为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和已获得省相关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
二、激励标准
根据“先减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暂按NOx减排奖补1万元/吨、VOCs减排奖补4万元/吨的标准进行激励,后续将结合实际情况对补助标准和范围进行调整。原则上,符合激励对象要求的企业获得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其本次环保改造投资总额,对于已获得中央大气资金支持的相关项目,最高可获得其环保投资总额20%比例的激励资金。对于涉二氧化硫、烟粉尘减排项目的治理设施,最高可获得其环保投资额50%比例的激励资金。
三、申请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工程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粤环办〔2023〕84号)的要求,自行计算NOx和(或)VOCs减排量,并认真规范准备申报材料,确保减排量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同时积极配合做好减排量审核和核查工作。减排量申请材料请于2024年7月5日前报送至属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四、申请材料
(一)减排量核算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1)。
(二)治理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末端治理设施设计方案应包括废气排放现状分析、设计运行参数、设计排放浓度和设计排放风量)。
(三)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四)项目实施结果监测(检测)报告。企业完成治理项目且相关设施稳定运行后,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治理项目实施结果进行监测(检测)。具体内容应包括:
1.VOCs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末端治理设施进、出口VOCs排放浓度、风量;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末端治理设施采用焚烧类的项目还需监测进、出口氧含量;涉源头改造的项目还需检测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方法应采用符合国家VOCs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的测试方法)。
2.NOx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排气筒NOx的排放浓度、风量、氧含量、湿度等参数。
(五)治理项目NOx和(或)VOCs减排量核算报告。VOCs和NOx治理项目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量核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23〕538号)的核算方法以实际排放状况核算减排量(具体格式参考附件2、3)。治理项目所属企业对核算报告中相关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负责。
(六)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如下:
1.VOCs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涉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台账及对应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体现设施运行参数);活性炭等治理设施耗材更换及转移台账;企业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及简要说明;废气收集设施控制风速测量佐证材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仅针对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
2.NOx治理项目。治理项目实施前后,燃料使用类型和使用量;末端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体现设施运行参数);企业治理情况的现场清晰照片及简要说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仅针对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安装在线监测系统(CEMS)的排放口应提供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要求的情况说明。
五、其他说明
企业治理项目NOx和(或)VOCs减排量经属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