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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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引导性公告(2024年)发布!

2024-07-04 11:39 来源: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的要求,现发布中山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中山市现阶段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根据申报登记数据显示,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下同)产生量约28.77万吨,上年底贮存量约0.47万吨,委托利用处置量约22.38万吨,企业自行利用处置量约6.37万吨,年底贮存量约0.48万吨。

2023年,全市共产生29大类危险废物,其中产废量排名前五的为:HW22含铜废物(7.04万吨)、HW18焚烧处置残渣(6.74万吨)、HW17表面处理废物(4.70万吨)、HW34废酸(4.64万吨)、HW35废碱(1.87万吨),共计24.99万吨,占全市产废总量的86.94%。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截至2023年底,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5家(不含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含小微收集试点单位),核准经营规模共计44.96万吨,其中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8家,收集单位(含小微收集试点单位)6家,金属冶炼豁免利用单位1家。

从经营规模分析:

1.我市具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9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利用处置能力为31.74万吨/年(包括处置能力19.40万吨/年,综合利用能力12.34万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19.46万吨,负荷率61.31%。

2.我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核准经营能力为13.21万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1.8万吨/年,负荷率13.61%。

从产废类别分析:

2023年,我市危险废物产生量最大的前五类危险废物分别为HW22含铜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7表面处理废物、HW34废酸和HW35废碱。

1.HW22类危废总产生量为7.04万吨/年(其中固态及半固态2.36万吨;液态4.68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含铜污泥和含铜废液。我市经营单位现有HW22类危废利用处置单位4家,核准利用处置能力约9.52万吨/年,其中HW22类(液态)综合利用处置能力为8.8万吨/年,HW22类(液态)利用处置能力过剩;HW22类(固态及半固态)利用处置能力仍有缺口。

2.HW18类危废产生量为6.74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危险废物焚烧残渣。我市现有HW18类危废处置单位2家,处置能力为6.09万吨/年,其中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能力满足全市处置需求,危险废物焚烧底渣/飞灰利用处置能力不足。

3.HW17类危废总产生量为4.70万吨/年(其中固废及半固态3.80万吨;液态0.90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表面处理污泥与表面处理废液。我市经营单位现有HW17类危废利用处置单位5家,利用处置能力约2.46万吨/年,其中HW17类(液态)利用处置能力为2.21,HW17类(液态)利用处置能力过剩,HW17类(固态及半固态)利用处置能力仍有缺口。

4.HW34类危废产生量为4.64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废酸液。以自行利用为主,其中自行利用处置占比约79%。我市经营单位现有HW34类危废综合利用处置单位5家,利用处置能力为2.86万吨/年,利用处置能力满足全市HW34利用处置需求。

5.HW35类危废产生量为1.87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废碱液。以自行利用为主,其中自行利用处置占比约67%。我市经营单位现有HW35类危废综合利用处置单位3家,利用处置能力为2.315万吨/年,我市HW35利用处置能力过剩。

总体上我市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部分种类危险废物无处置能力或处置能力不足,市内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低负荷运营。具体表现为:含铜污泥(HW22)、表面处理污泥(HW17)利用处置能力不足,含铜废物(液态)、表面处理废物(液态)、废碱(HW35)利用处置能力过剩。部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生产经营负荷不高,危险废物小微收集试点单位收运率偏低。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1.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鼓励危险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固态及半固态)、HW22含铜废物(固态及半固态)以及危险废物焚烧底渣、飞灰(HW18)等资源化综合利用能力空缺的综合利用项目落地;支持现有持证经营单位实施技术升级改造,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原则上不建议新建含铜废物(液态)、表面处理废物(液态)、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置能力盈余的项目;鼓励现有收集单位(包括小微收集试点单位)与市内综合利用处置单位开展合作,充分运用信息化、物联网、智能监控等手段,实现危险废物的高值化利用,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2.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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