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23〕26号)管理要求,不断深化小微源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支撑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我局对申报首批市级小微收运的意向单位进行了审查核验,根据核验结果,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小微源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工作要求的通知》,并对相关工作要求进行明确。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二)《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贮存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收运对象和范围。明确了小微收运的对象和范围。
(二)建设和运行。鼓励小微收运落实措施,加强建设,明确考核及政策衔接。
(三)服务要求。明确小微收运单位的服务次数,服务要求,延伸服务等。
(四)协同监管。鼓励小微收运单位承担协同监管责任。
(五)信息化应用。鼓励小微收运企业运用“无废城市”数字化平台,实现全过程留痕,实现与服务对象在线互动,实现服务在线评价。
(六)协会指导和监督。鼓励小微收运单位主动依托市固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实现行业的自我规范和有序发展。
(七)绍兴市首批市级小微收运名单。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方林苗钱弘
联系方式:8572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