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四川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件代替DB51/2377—201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 DB51/2377—201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包括:调整了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所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业行业,增加可适用于排污许可证核发;调整了各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VOCs的表征指标和控制污染物项目,收严了排放限值要求,删除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要求,修改了最低去除效率要求;完善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VOCs物料在储存过程、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等过程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调整了控制污染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