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2024年,限制类和淘汰类)》(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多项VOCs治理技术。
限制使用的共两项,分别是VOCs洗涤吸收净化技术(仅适用于水溶性VOCs处理)、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燃烧、冷凝、吸附-脱附、吸收类VOCs治理技术(不可用于全行业新改扩建VOCs治理装置)。
常见的十余种挥发性有机物中,除了醇类、酸类与水分子关系较好外,其它的诸如烷烃、烯烃、炔烃、苯系物、酮类、酯类、卤代烃等大多难溶于水,VOCs洗涤吸收净化技术应用范围相当有限,故要限制使用。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要求全行业新改扩建VOCs治理装置不得采用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实现对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燃烧、冷凝、吸附-脱附、吸收类VOCs治理技术。简单翻译一下就是:新建VOCs治理装置,必须在自动化和智能化上达到一定要求,以保证治理效果连续稳定。
不管你是否乐意接受,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理念和技术已经渗透进各行各业,哪怕在VOCs治理这样一个看起来并不那么“高科技”的领域。就像造汽车必谈自动驾驶,卖手机离不开AI大模型一样,搞VOCs治理也不能还用老思路,只关注设备这些有形的东西,更应在自动化控制、数据互联方面下功夫。
淘汰类技术方面,主要提到的就是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体、光解(光氧化)技术这老三样,这三位可真谓是十处敲锣九处有他,经常出现在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技术设施名单中,被要求予以限制或淘汰。去年底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就明确指出:淘汰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除异味治理外)。
究其原因,无非是治理效率低下,既无法满足严格的排放要求,又浪费能源,有悖绿色低碳的理念,因而逐步被催化燃烧等工艺取代。
淘汰类技术中还有一项是无原位再生系统的VOCs蜂窝状活性炭吸附净化技术,理由是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能力低,有效使用时间短,需频繁更换;蜂窝状活性炭的强度低、易破损,一次性使用,难以异地再生利用。采用蜂窝状活性炭吸附装置对VOCs进行吸附净化,如果不设原位活性炭再生系统,吸附饱和的活性炭直接作为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平添了成本不说,更是显得有些“不够环保”。
即便配备了原位再生系统,蜂窝活性碳在吸附能力等方面较颗粒活性炭、沸石分子筛、沸石转轮等仍有差距,在追求高效治理的当下难免显现颓势。不过蜂窝活性炭在应对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时有一定优势,所以搭配原位再生系统后还有用武之地。
我们在谈论一项VOCs治理工艺时,往往会重点关注其成本、吸附效率、浓缩倍率等,而随着政策和理念的变化,该工艺节能降碳效果、是否有二次污染物产生等特性同样重要,VOCs治理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程度也越发受到重视,这些曾经被认为是“锦上添花”的东西,正在成为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