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一、河北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VOCs工艺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案(一)案情简介2024年3月24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对河北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单位,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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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4-09-23 10:32 来源: 邯郸环保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河北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VOCs工艺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4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区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生态环境部对河北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为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单位,其合成车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为碱喷淋活性炭催化燃烧等,于2023年3月21日投入生产使用。

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合成车间的碱喷淋活性炭催化燃烧废气治理设施未开启运行使用,喷淋塔中碱液投料槽无碱液,活性炭催化燃烧设施压力表为零,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含VOCs工艺废气。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0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对河北奥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VOCs工艺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5.2万元。

(三)启示意义

企业应严格落实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从源头上减少VOCs废气的排放。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立案处罚,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还为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以此案为鉴,将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到位。

二、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1日,河北省数智环保执法服务系统推送“河北华信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机头脱硫脱硝排气筒排口烟尘小时浓度超标”。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峰峰矿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该公司烧结机机头脱硫脱硝排气筒排口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显示:6月20日11时烟尘折算数据为10.176mg/m3,超过了该企业许可浓度10mg/m3,小时均值超标倍数0.0176倍。

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因230m2烧结机湿电3区高频电源风机突发故障跳停,导致烧结机机头脱硫脱硝排气筒排放口2024年6月20日11时43分至11时54分烟尘折算数据出现11分钟短暂升高,造成6月20日11时烟尘小时浓度折算数据超标。该公司发现故障后立即向峰峰矿区分局报告并积极采取停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于6月20日15时故障修复后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设备故障发生后该公司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立即对故障设备进行抢修并采取停、限产措施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并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经生态环境部门核查,认定该公司此次行为属于突发故障,为非主观故意导致的轻微超标,且三个月内初次违法,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18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治污设施能够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主动帮扶,认真指导,既保持了执法力度,也体现了执法温度,生动诠释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非主观故意不罚”的柔性执法理念和原则,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同时将“宽严并济”的执法理念体现在监管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管。

三、河北青艺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0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馆陶县分局根据省厅大气污染执法帮扶行动检查组通报问题清单,对馆陶县北马固铸造机械厂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馆陶县北马固铸造机械厂委托河北青艺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主要排放口开展自行检测。河北青艺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24日出具的检测报告(项目编号:QYYWT230319)记录采样时间为2023年3月14日08:43-16:23,检测项目为馆陶县北马固铸造机械厂造型浇铸工序排放口,熔炼、制芯、落砂排放口。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正常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时生产工况为80%。经调阅馆陶县北马固铸造机械厂生产记录,分表计电记录,在线数据,该企业3月14日2:30至23:00未进行生产作业,该监测报告涉嫌造假。

(二)查处情况

河北青艺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2之规定,对该公司处罚11.5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近年来,部分环境检测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偏离正轨,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秩序,弄虚作假。等到执法部门对其进行立案处罚时,才意识到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此案例对所有环境检测公司都具有警示作用,作为检测公司,应遵守检测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维护环境检测的纯洁性和权威性。而及时对投机取巧的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查处,不仅可以对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的环境检测机构起到有效威慑,同时还加大了这些企业的违法成本,为更好的监管企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河北中化滏恒股份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行政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7日,河北省数智环保执法服务系统推送“河北中化滏恒股份有限公司导热油炉和锅炉排气筒排口氮氧化物小时浓度超标”。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磁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取该公司导热油炉和锅炉排气筒排口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显示:3月7日7时氮氧化物小时浓度均值为50.153mg/Nm3,该企业氮氧化物许可浓度50mg/Nm3,小时均值超标倍数0.003倍。

经进一步核实,该公司发现数据超标后立即采取停运措施并安排人员开始排查故障抢修,于3月7日8时氮氧化物在线数据恢复正常,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达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该公司发现在线数据超标后,立即安排人员排查故障设备进行抢修,采取停、限产措施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于24小时内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经生态环境部门核查,认定该公司此次行为属于突发故障,为非主观故意导致的轻微超标,且一年内初次违法,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5规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启示意义

该案例通过运用“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显著增强了生态环境执法的科技含量,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提升了执法效能,为实施精准治污、打击违法排污、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深刻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实践中所秉持的“柔性执法”原则,彰显执法温度,有效避免了简单粗暴的“一刀切”做法。在警示企业规范守法的同时,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包容审慎执法的实际探索,更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构建更加公正、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五、魏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4日,河北省数智环保执法服务系统推送“魏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排放口日数据超过国家排放标准”。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取2024年4月23日魏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排放口在线监测日数据显示:总磷日均值1.53mg/L,国家排放标准0.5mg/L,日均值超标2.06倍;总氮日均值为17.131mg/L,国家排放标准15mg/L,日均值超标0.142倍,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73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对魏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罚45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该案例中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是环境违法的典型表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在接到上级指示后,迅速行动,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制止该行为的继续实施,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不良后果进一步扩大。通过办理案件,不仅了提升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平时检查工作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还传递出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该案例对涉水企业起到了警示和指导作用,提升了企业达标排放自觉守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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