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0月8日发布省级地方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本文件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其中规定,焦炉烟囱执行10/30/150mg/m3(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标准,2022年5月8日之后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以及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及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执则执行10/15/50mg/m3的排放标准。
关于对省级地方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山西省标准化条例》和《省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省市场监管局通告2022年第41号)要求,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山西省生态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山西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的省级地方标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4年11月7日前提出书面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起草单位。
联 系 人: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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