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优化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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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2024-10-12 13:27 来源: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优化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金华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基本情况

据统计,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产生量49.94万吨,上年度贮存量4.04万吨,委托利用处置量44.01万吨(其中委托市内利用处置量20.56万吨,委托市外利用处置量23.45万吨),企业自行利用处置量6.27万吨,剩余贮存量3.70万吨。

全市共产生27大类危险废物,其中焚烧处置残渣(HW18)、表面处理废物(HW17)、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8)、废酸(HW34)、医药废物(HW02)产生量最多,共约41.86万吨,占产废总量的83.82%。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19家、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18家、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17家、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和豁免企业5家。

从经营规模分析:

1.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175.67万吨/年,包括焚烧处置能力7.85万吨/年(含医疗废物1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能力13万吨/年,综合利用能力154.82万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60.76万吨(负荷率34.59%)。

2.我市废矿物油收集经营能力6.77万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0.69万吨;废铅蓄电池收集经营能力14.85万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0.58万吨。

3.我市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收集能力14.032万吨/年,2023年实际接收1.27万吨。

从产废类别分析:

2023年,我市危险废物单类年产生量在3万吨以上的共5大类,分别为焚烧处置残渣(HW18)、表面处理废物(HW17)、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HW48)、废酸(HW34)、医药废物(HW02)。

1.HW18类危废产生量约为13.51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委托利用和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为主。我市经营单位综合利用HW18类危废能力约为8万吨/年(包括其他类危废),规划项目5个(利用能力22万吨/年),建成后基本满足全市HW18类危废利用需求。

2.HW17类危废产生量约为12.03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表面处理污泥,以委托市内经营单位利用为主。我市经营单位综合利用HW17类危废能力约为37.981万吨/年(包括其他类危废),已满足全市HW17类危废利用需求。

3.HW48类危废产生量约为8.94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铝灰渣,以委托市内经营单位利用为主。我市经营单位HW48类危废利用能力为44.5万吨/年,已满足全市HW48类危废利用需求。

4.HW34类危废产生量约为3.93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废酸,以企业自行利用和委托利用为主,我市经营单位HW34类危废利用能力为7万吨/年,已满足全市HW34类危废利用需求。

5.HW02类危废产生量约为3.45万吨/年,主要产废种类为医药废物等,以委托利用处置为主,我市经营单位综合利用处置HW02类危废能力约为16.49万吨/年(包括其他类危废),已满足全市HW02类危废利用需求。

总体上,我市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但同时存在类别分布不均、能力结构性失衡等特点,废铅蓄电池、废油收集单位和小微危废收运单位负荷率偏低,部分危险废物如飞灰项目建设进度较慢,有待加快建设。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1.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废酸、废矿物油、表面处理废物、油漆渣、铝灰渣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充分立足于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原则上不鼓励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鼓励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提档升级、产业链延伸,提升专业化运营水平。规划内的飞灰等项目要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投产,补齐飞灰利用能力缺口。

2.危险废物收集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已有小微企业危废收运单位的县(市、区)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小微收运单位,新建的项目需充分论证,满足地方规划要求,严格建设标准,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收运单位与市内利用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开展危险废物收运工作,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3.危险废物豁免(包括“点对点”)项目。原则上不新增铝灰渣等危险废物豁免项目,新增项目需充分论证,满足地方规划要求,严格建设标准;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在市内产处企业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产品要有严格的标准且具有稳定的市场,利用技术和工艺设备等能相适应。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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