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依据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燃料元件包壳完整性、一回路压力边界完整性、安全壳完整性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1级及1级以上的运行事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建设能源管控中心或能耗监测系统;(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六)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等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创建地区不得提出验收申请:(一)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二)当年度因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及相关部门约谈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的,纳入重大案件管理:(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并明确交办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完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一、总则(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提出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排污单位应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全要素、全流程管理;提前衔接生态环境部提出并即将推动的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政策,细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科学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分级负责、高效应对、属地为主”的总原则,依法应急、科学应急、精准应急,不断提升厅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的规范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渠道包括:1.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2.突发生态环境事件;3.资源与环境行政处罚案件;4.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案件;5.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