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浙江省嘉兴市李某石等13人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固体废物案【案情简介】2020年6月10日,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下称嘉善分局)接到举报称嘉善县姚庄镇有人非法处置固体废物,嘉善分局迅速联合嘉善县公安局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转移。三、加强处置过程监管。严格许可证制度,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鼓励企业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能力或资格核实指引》开展相关核实,进一步明确企业实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和处置审批流程,指导企业规范审核委托利用处置单位能力、资格,保证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为合法合规
推动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拓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渠道。落实长三角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实施方案,建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制度,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相关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环评审批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跨省转移审批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并可按程序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结束前将相关意见实名传真至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各地要密切关注跨省转移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企业,要加强指导服务,切实降低环境风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的,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跨省利用的,应严格执行备案制度;省内跨市转移的,产废企业要督促市外运输、利用、处置企业在省系统中注册登记流转,实现转移过程闭环监管。
其中委托市外经营单位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30.7万吨(包含跨省转移量3.5万吨),共涉及27大类124小类,其中占比前五位的危险废物大类依次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14.2万吨、hw34废酸2.8万吨、hw48
以煤矸石、粉煤灰等煤基固废为重点,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台账、标识标志、污染防治要求及跨省转移等制度体系,强化全过程管理。...深入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建立环境监管全口径清单和问题堆场清单,实施分级分类整治。持续推进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深入开展黄河流域固体废物非法倾倒排查整治。完善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设施。
跨省转移污泥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接收省外污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引(试行)》等法律
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分级行政审批,不违规设置市(州)间行政壁垒,不违规增设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核,不违规下放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经营许可分级审批权限,不违规限定危险废物经验范围或比例等
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依法向省级部门申请办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取得批准方可实施转移。...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的,应在转移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备案,未完成备案的,不得转移。
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要求,办理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手续。指导督促拟跨省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依法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探索高竹新区危险废物跨省域一体化监管新模式,高竹新区内企业固体废物向川渝两地转移均按省(市)内转移管理,实现固体废物顺畅转移。四、探索开展危险废物分类分级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和《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87号)有关“试点期间(至2025年底),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87号)有关“试点期间(至2025年底),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2023年,根据国家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数据,重庆市危险废物共转移处置143.05万吨(其中跨省转移处置量23.37万吨),转移量大于5万吨的危险废物类别有9大类,分别为hw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
废机油、废膜组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危险废物标识,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同意
关于印发《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生活污泥异地处理处置的,生活污泥产生地和处置单位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均要进行全过程监管,(新增)跨省转移污泥或污泥处理处置单位接收省外污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执行。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生态环境部1月22日印发《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等工作。
落实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协议要求,探索危险废物跨省域“点对点”试点。三、提升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水平(七)完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白名单”机制。
按委外转移方式统计,市内转移占比47.92%,省内跨市转移占比46.06%,跨省转移占比6.02%。...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优化广州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布局,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有序发展,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6〕3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审批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6〕4号)同时废止。
试点期间,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按照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三是明确试点单位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