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内容提到,产生(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体废物类别。
产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为收集单位的,除签订书面合同外,还应进一步核实该单位收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最终利用处置去向,确保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固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提升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助力我市“无废城市”建设提质增效,现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制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固废法》《固废条例》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细化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职责,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环保手续齐全。
二、全面加强规范管理,落实落细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台账记录
产生单位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详见附件1)。经营单位应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来源、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台账记录信息需真实、完整和规范,同时通过企业网站、公告栏等途径依法公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二)开展规范分类贮存
产生(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 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体废物类别。
(三)落实废物去向管理
产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为收集单位的,除签订书面合同外,还应进一步核实该单位收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最终利用处置去向,确保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三、落实环保手续,依法生产经营
(一)开展年度申报
产生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申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经营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经营统计表(详见附件2)报管辖内生态环境部门,确保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可追溯。
(二)完善环评验收手续
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等发生变化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时完善环评和验收等有关环保手续;
(三)规范跨省转移程序
产生(经营)单位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工作程序》的规定办理手续。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依法向省级部门申请办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取得批准方可实施转移。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的,应在转移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备案,未完成备案的,不得转移。
各有关单位应树立绿色生产理念,牢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各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助力潮州厚植生态文明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