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依法审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责任,充分体现了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全面追责的司法态度,是司法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生动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步某某上述违法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鄞州分局将该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查处情况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绥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罪,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将该案件移送固阳县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2019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制定《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今年8月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三是明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规则。一方面,《解释》衔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非法排污的行为,明确为从重处罚情形,做到当严则严。
二、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查处情况】6月22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局、民生保障局等部门召开案件评议会议,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曾某火等人在该点收纳弃置的生活垃圾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盘锦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二、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被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川区公安局以涉嫌环境污染罪对涉案
二、处理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凌海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二、处理结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义县分局研究决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负责打击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原料的犯罪行为,侦办相关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答案是不能等同,具体理由如下:一、相关司法文件明确规定两者不能等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2016》第六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是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司法部门准确把握《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有关精神,在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时,从其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多个公安机关有权立案的,管辖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妥善解决案件管辖争议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镍、铬、砷、汞等,有机物萘、菲、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荧蒽、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等;渗滤液中检测出有毒物质苯乙烯、2-氯甲苯、二氯甲烷,致癌性物质苯;根据2019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此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浙环发〔2018〕15号)中进一步明确如下:1....二、公私财产损失计算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明确实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如果“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根据“两高”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危机·症结法律背景2016年,两高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称《解释》),该解释强调了对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的打击力度,包含“后果特别严重”认定情节在内的四个关于定罪量刑的具体问题
加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检测鉴定工作,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2 推进司法衔接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互通、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