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12月26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以规范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强化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监管水平,助力美丽上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评价、环境信息披露、排污许可、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改革。三是强化督办落实。持续实施督察整改清单化调度,严格执行销号制度,确保督察整改到位见效。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碳排放信息、碳减排效果、esg信息披露质量、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等环境绩效纳入授信审批管理流程,采取差别化的授信与定价。3.强化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
会议强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发展中在金融支持、行政许可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西宁市、海西州生态环境局汇报了辖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情况。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同志就持续做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提出要求。
第二十条 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中,将入选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典型案...上海市生态环境局9月11日印发《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试点工作,并聚焦“最小单元”基层治理,用于指导和规范试点工作的申报、评估、管理等活动。
完善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制度机制,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
十四、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十五、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旨在保障民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强化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异化停产、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和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函〔2020〕16号)要求,对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考核,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体系。各地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实施情况,列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
四、多措并举鼓励企业绩效等级提升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将绩效分级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a、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在环境信用评价中予以适当加分;评为a级的企业纳入日常监管“白名单”,原则上以线上检查为主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厅字〔2018〕37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
四、健全环境治理手段,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排污单位规范环境行为,提升环境信用等级,鼓励排污单位积极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规定区域限批、督察、约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信用评价、挂牌督办等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八十四条。主要内容和特点有:完善保护责任体系。
结合我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的开展,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信用等级评价,推动其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8.大力推进行业自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生态环境部门对依法纳入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排污单位,按照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行业类别以及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并依据其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类别和环境信用情况
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环境信用体系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因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项指标,选择其中最高分值进行减分。...第七条(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各市(区)开展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按一定比例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综合因素,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简易监管对象三类,并结合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行动态管理。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扩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范围和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场景应用贯通使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为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企事业单位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对其出具的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可追溯的工作档案并保存原始记录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