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与定义】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建筑垃圾排放第十条 【产生建筑垃圾单位责任】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属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相较于外省,我省建筑垃圾管理起步晚、起点低,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尚不完善,收集转运设施短板较为突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转运、处置尚未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建筑垃圾私拉乱倒行为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资阳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排放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批,雁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辖区(除中心城区范围)的建筑垃圾排放审批;安岳、乐至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地建筑垃圾排放审批。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办”。
建设单位应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设方针,统筹考虑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突出建筑适用功能及节能、节材和环保要求,从源头上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垃圾排放。八、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排放环节应办理排放核准,建...第九条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采取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措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应遵循“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处置、排放控制”的原则。
3、监理单位:一是将施工扬尘污染、污水排放污染防治、建筑垃圾排放程序管理纳入监理合同和监理范围,总监理工程师应对防治方案、污水排放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签章,并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
第九条【排放许可和备案】建设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排放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排放核准:(一)与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
三、工作重点规范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处置行为,严格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深化源头减量,推进末端资源化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一)完善顶层设计1.修订法规政策。
第九条【排放核准】 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在排放建筑垃圾前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东莞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除外。
监理单位主要职责1、应当将施工扬尘污染、污水排放污染防治、建筑垃圾排放程序管理纳入监理合同和监理范围,总监理工程师应对防治方案、污水排放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签章,并结合工程特点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
物料堆放,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履行以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
二是要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手续,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证》的一律不允许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三、加强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一是要落实机械登记编码制度,凡是未经生态环境部门登记编码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不予进场;二是要严格落实机械排放检验制度,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持有半年内的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排放以及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具体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办理项目报建报批手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报建;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排污、噪音排放、建筑垃圾排放、道路开口、设计
(场)、消纳场的用地和规划审批、竖向规划设计管理减少建筑垃圾排放、利用生态修复消纳建筑垃圾等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及其产品推广应用等管理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监管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排放等管理工作
鼓励建筑垃圾排放和需求主体通过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第十条【信息平台建设】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下列信息实现动态管理:(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和利用信息;(三)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卫星定位
《办法》实行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厘清建设工地、物业小区、乡镇村居及其他有主地块等职责,强化属地管理原则,抓好源头管控,规范建筑垃圾排放及防范所属地块被随意倾倒、堆放。...据不完全统计,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每年建设产生的工程渣土、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约1000万方,工地内部土方平衡约600万方,其他建筑垃圾需通过建筑垃圾消纳场、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等渠道消化利用。
4.严格建筑垃圾排放“一证一点”管理。...引导建筑垃圾减量排放,就近就地处置利用,加快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化推广;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运营,促进建筑行业绿色、循环发展。(四)坚持安全保障,常态长效。
未获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与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二)建设项目核准文件;(三)建筑垃圾分类排放方案;(四)与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或者个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五)与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排放合同。
启动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健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机制,有效减少工程全寿命周期的建筑垃圾排放;健全“属地负责、市区联动”的建筑垃圾监管体系,形成长效机制;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
五、运输建筑垃圾须由经西昌市城市管理局批准具备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运输,凡在我市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的企业,须到西昌市城市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证》,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准入手续的运输企业,不得违反法规在我市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四、《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研究建立建筑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改革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提高征收率。研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收费制度。...第一部分 政策法律一、《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在排放管理方面,为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不再设置关于建筑垃圾排放行政许可的规定,而是规定建筑垃圾排放实行备案制,明确了施工单位编制并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要求。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