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纳入重点工程减排范围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提升管理水平(含可定量核算验收的管理减排)、关停并转、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等方式取得的减排量;(三)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的闲置排污权对应的总量指标
核定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于9月底前完成核定,并提交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报告。...,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三)排污许可证副本或拥有排污权的有效证明;(四)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审查意见;(五)《自治区排污权出让交易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当前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出让起始价
暂未纳入交易范围的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污染物)可参照执行,重点重金属另行规定。...省级储备排污权可来源于下列途径:(一)单机装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富余排污权;(二)中央或省级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或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形成的富余排污权;(三)金融机构依法处置单机装机容量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为: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青浦区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厦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于现有工业排污单位(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主要污染物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业排污单位和集中式污染治理单位减排项目的可交易排污权核定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上级下达考核目标的区域内,使用天然气锅炉的项目以及集中供热项目,其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豁免倍量调控,实施总量指标等量替代或排污权等量交易;“先立...试点园区内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单位免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提交总量来源说明;挥发性有机物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建设单位免提交总量来源说明
第二章 排污权核定第十一条排污权核定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等。
第七条 排污单位转让无偿取得排污权的,应按规定补缴拟转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第三章 交易审核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实行分级审核,一般在同一设区市内进行交易,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可跨市区域交易。
第十九条 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第二十条 同一设区市搬出项目的合法排污权可划转用于迁入项目使用,涉及新增排污权需通过交易取得。
坚持双轮驱动,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加强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市场协同发展。探索温州特色的典型做法和有效模式,实现多层面、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科技引领,优化路径。...(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格局,初步建立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构建减污降碳协同制度体系,实现技术突破、管理优化、制度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减污降碳协同发展典型模式。
,作为可交易排污权通过市场交易出售,确实无法实现交易的,可由政府回购收储;(五)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5年内未使用或未交易的,可由政府收储;(六)由各级政府参与投资建设的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
出让方:是指通过实施有效减排等措施,出让其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可交易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第四章 定量审查第十二条 出让方应按照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定其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审查申请,生态环境部门对可出让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出具可交易排污权指标审查意见
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出让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其可交易排污权进行市场交易后,按照征收标准补缴交易部分排污权的使用费,溢价部分归排污单位所有。
建设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互联互通。交易主体通过排污权交易系统发起交易请求,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拟交易排污权指标、排污权可申购量和来源条件进行确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可交易排污权;排污单位因暂时停产等原因产生的富余排污权;其他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可出租的情形
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由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审核确定,废水、废气进入集中式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按达到集中式治理设施排入外环境的排放标准进行核定。
制定《小排放量新(改、扩)建项目排污权交易工作简易流程》,有效降低生态环境影响小、风险低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成本,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
第八条工业排污单位在厦门市域内实施迁建,原项目的初始排污权可划转用于迁建项目建设,迁建项目的新增排污权应通过交易取得。
其中,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法通过核定或者交易等渠道取得,并落实了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排污权指标;碳排放权配额指的是生态环境部门分配给本省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3)工业排污单位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并核定可交易排污权的,应同时核定现有项目的初始排污权。(4)工业排污单位拟实施项目改、扩建,在申请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应同时核定现有项目的初始排污权。
五、排污权管理(十二)排污权交易。工业类排污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
排污许可证核定许可排放量变化时,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不含倍量替代部分)原则上不进行变更,予以保留。第七条 可交易排污权包括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两部分。
第十一条【回购排污权核定】申请回购排污权的数量应符合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可交易排污权认定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