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行动,推进“煤改电”“煤改气”等改造,煤炭消费占比控制在5%以内。开展省直机关食堂节气专项行动,对省直机关食堂用气用能情况进...严格执行能源资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差异化分解下达各市公共机构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完善省直机关能耗定额管理指标,2025年确保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费总量、用水总量、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污染物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要求,依法叫停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二、重点任务(一)化石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行动。1.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电低碳化改造和建设,推进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
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新改扩建项目依法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利用公用电、大型热电联产、清洁能源等替代现有自备燃煤机组。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费量下降幅度达到上级要求。
有序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优先发展保供能力较强的非化石清洁能源,合理布局建设支撑性调节电源项目。支持烟叶烘烤等农特产品加工燃煤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八)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各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
三、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四)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稳定持续下降。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严格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有序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措施。
新改扩建煤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煤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及本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有序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优先发展保供能力较强的非化石清洁能源、合理布局建设支撑性调节电源项目。支持烟叶烘烤等农特产品加工燃煤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各级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涉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审查之前,均需制定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未落实煤炭平衡方案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第十条【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禁止审批建设企业自备燃煤设施,钢铁、水泥、化工等因生产工艺需要使用煤炭的除外。
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产业规划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环评审批、节能审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负面清单、污染物总量控制、产能控制、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未落实相关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
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有序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推动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
制定关中地区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新、改、扩建用煤项目,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措施。
3.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严格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和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4.强化科技标准引领。
替代方案参照《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编制暂行规定》执行,落实新增耗煤项目减量(等量)替代要求,实现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实施有序减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鼓励现有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实施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行动,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六)严格控制现有企业煤炭消费总量。
(六)推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5%左右。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对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第二章 替代政策第五条新增煤炭消费的用煤项目,应当实行煤炭替代。第六条煤炭替代实行减量替代政策。煤炭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k×d。
全市新、改、扩建用煤项目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对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大力开展燃煤(燃气)锅炉关停整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10%左右,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
优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上原料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政策,对新上原料用煤项目实行1:1等量替代;省级重点项目实行市级审批、省级窗口指导后,具备条件的可使用可再生能源增量指标作为新上原料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