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a级企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违法行为实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a级企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违法行为实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非故意不罚。(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
经生态环境部门核查,认定该公司此次行为属于突发故障,为非主观故意导致的轻微超标,且三个月内初次违法,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的规定;初次违法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依据,以案件立案或者责令改正等材料作为支撑;2.危害后果轻微。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8月30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于部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部分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3起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典型案例。...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为初次违法,且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新余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生态环境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这不仅是一种执法方式的转变,更是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生动展现。...【启示意义】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轻微免罚清单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充分彰显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能使企业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法律效果
(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4年版)》,对符合规定的28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启示意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以服务为主,边执法边普法,将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包容审慎的法治理念深入贯彻到执法过程当中,指导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同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或者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5.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在责令整改期限内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梳理选定了上半年重点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三个方面10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严肃查处了一批主观恶意、影响恶劣的突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同时,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落实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积极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服务的新举措,全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湘江新区某医院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未落实排污管理规定案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27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①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da001正常排放废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和《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有关规定,鉴于该医院违法行为属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免罚,现将部分轻微免罚案例予以公布。
鉴于湘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首次违法,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通过管网排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再次处理,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本案中对发现的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轻微免罚清单对该企业不予处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同时强化对企业帮扶指导,推动企业主动守法,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三 泸州市四川泸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案2023年11月23日,接群众举报反映,龙马潭区临港大道东侧太阳湾空地上存有黄褐色、轻微臭味固体废物,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调查
涉及固体废物、水环境、大气环境、自动监控、排污许可管理、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综合环境、轻微免罚等多个领域。...》第十四条的规定,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13.8万元。
处罚结果由于该企业已按照规定安装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且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于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等14类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作出详细规定。
)、未满足《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分包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一般性违规行为,监督抽查结果为“责令限期改正”,占检查机构总数的24.17%;32家机构因涉嫌存在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从检查总体情况来看,本次被抽查的120家检验检测机构中,55家机构未发现问题或被发现存在轻微管理和技术问题,监督抽查结果为“通过”或“自行整改后通过”,占检查机构总数的45.83%;29家机构被发现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