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他提出,当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存在矛盾冲突时,建议保留自然保护地内高质量的永久基本农田,不改变其生产空间属性,不调出自然保护地。...随后,《对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内生态保护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重叠问题的建议》被他带到了2024年全国两会上。
;到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体系全面建立,现代化生态质量监测体系基本建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空间生态破坏问题实现动态清零。...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的指导意见》,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生态保护和修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全国生态质量监测体系初步形成,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破坏问题实现动态清零
,突出重点;继承发展,安全可达”等原则,涵盖八大生态系统类型,其中森林样地数量为5551个、草地2263个、湿地543个、荒漠395个、城乡2570个、农田2069个、水体2468个、海洋541个,在自然保护地...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优化生态质量监测技术体系,积极发挥生态质量综合站及样地作用,推动生态质量监测网络高效运行,为全面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把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确定为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把城镇开发边界、各类开发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确定为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
在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组织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并调整,调整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三)强化执法监管。...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改善生态系统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服务功能。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落实最严格围填海管控制度,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新增人类活动问题总数和面积实现“双下降”。二是实施生态治理修复。...省委常委会会议、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部署重点任务。
依托生态云平台建设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系统,推进其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等相关管理部门基础信息平台对接,加强跨部门、跨层级的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依法开采的矿山,要执行最严格标准规范,严格落实绿色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全面做好减缓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地影响的措施。
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其生态功能。
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八)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市际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城市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协调衔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三)主要目标。
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而更新的,应组织科学论证;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相应进行同步更新。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9日发布《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2023年)》,本次调整综合考虑了环境管理要求与区域发展需求,衔接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三区三线”划定等工作,
全市森林覆盖率48.88%,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3.03%,自然保护地批复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55%。湿地总面积为10.05万公顷,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55%。...(二)自然资源得天独厚。
优先保护单元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河湖海岸线等管理规定,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
5年内因重大战略,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发生变化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则应进行动态更新。(二)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
生态保护红线、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大引水工程、白洋淀入淀河流两侧范围,以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作为优先保护单元,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黑土地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优先保护单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案件启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行政机关在自然保护地监管过程中坚持包容审慎、宽严相济、教育为先的理念,在严厉打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轻微违法行为予以教育
第十二条 扩建区域应符合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规定,严禁在地震断层、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
因重大战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发生变化,应组织科学论证更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设立、调整或撤并以及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同步更新。
2.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违规进行砍伐、狩猎、捕捞、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以及建设房地产、工业企业等。3.违规处置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4.焚烧生活垃圾,城市建成区内焚烧秸秆、枯枝落叶。...11.非法猎捕、销售、食用国家或市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12.非法猎捕、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以及非法采集、交易野生植物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七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