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汞网获悉,日前贵州省环保厅发布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函》,具体内容如下: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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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函

2018-10-22 15:23 来源: 中汞网 

中汞网获悉,日前贵州省环保厅发布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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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请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8年10月22日前将《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表盖章纸质版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盖章回复),PDF盖章扫描版、word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在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网站“科技标准”栏目查阅下载。

联 系 人:贵州省环境保护厅科技标准处 赵 菁

联系电话:(0851)85578633 (兼传真)

邮 箱:gzshbt2015@163.com

附件:1.《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

2.《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3.《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4.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docx

2018年10月19日

附件:1.《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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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贵州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俐媛、陈扬、张军方、冯钦忠、姜晓明、杨雨嘉、余志、魏石豪、王俊峰、李悦、罗志远、徐磊。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920 水质 pH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3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131 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 169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65中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10 环境空气 气态汞的测定 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26 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YS/T 248.3 粗铅化学分析方法 锑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 mercury industries

指以汞矿石或含汞废物为原料生产汞精矿、氯化汞触媒、含汞试剂以及含汞危险废物处置的工业企业。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汞工业企业或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汞工业建设项目。

3.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汞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9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汞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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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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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企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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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执行表4规定的浓度限值。

表4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N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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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1.6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至少不低于15m。

4.1.7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基准排气量,需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4.1.8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4.2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1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现有企业自标准发布之日起到2019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5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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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6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6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6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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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水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7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7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

8.png

4.2.4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成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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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等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1.5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397或HJ/T 75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HJ/T 55规定执行。

5.2.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测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8 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试与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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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9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9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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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6.3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企业规范化运行,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件3.《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编 制 说 明

(征求意见稿)

2018年8月


目 录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由来

1.2 工作过程

2 技术政策制订的必要性

2.1 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2 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2.3 排放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3 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制定方法和技术路线

3.1 基本原则

3.2 制定方法和技术路线

4 我国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政策及法规现状

4.1 国内汞污染防治管理状况

4.2 国际社会及国际发达国家汞污染防治管理状况

5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5.1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的发展趋势

5.2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主要企业概况

5.3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目前执行标准

6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防治现状

6.1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6.2 行业排污现状

6.3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7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可达性分析

7.1 标准主要大气污染物限值可达性分析

7.2 标准执行技术经济性分析

8 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8.1 标准适用范围

8.2 标准结构框架

8.3 术语和定义

8.4 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8.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8.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9 标准实施的建议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由来

为了有效防治汞污染,促进涉汞行业可持续发展,受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委托,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联合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共同编制了本标准,即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黔环科[2017]19号)的制定工作。

1.2 工作过程

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和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在接到贵州省环保厅所下达的项目任务后,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成立了标准编制组,布置编制任务,并制定了工作计划。为推进本排放标准编制工作的开展已完成如下工作:

(1)资料调研

①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汞污染防治管理及技术状况调研

通过网络及专家研讨会等方式,对美国、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国际组织汞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进行调研,包括汞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状况,汞污染防治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各国汞污染防治技术路线等。

②贵州省汞污染防治管理及技术状况调研

项目实施期间,通过问卷、资料搜集及实地调查等形式对贵州省重点涉汞行业汞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状况调研与分析,对我国汞污染防治管理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明确我国重点涉汞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发展方向及解决对策。

(2)编制《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综合考虑生产工艺、污染预防技术等因素,并参考国外相关污染预防技术,确定《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框架,编制了初稿、编制说明。2017年12月完成文本及编制说明初稿。

(3)专家研讨会及专家征求意见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将邀请涉汞行业专家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信息进行研讨,包括专家研讨会议及函件征求意见,邀请来自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企业的代表参加会议,就标准的制定工作进行研讨,也将深入调研,并有针对性的开展测试和验证工作。

(4)文本及编制说明质量提升

课题组将积极组织相关会议,做好分工合作,推进文本及编制说明质量提升。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逐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5)专家审议会

2018年4月27日召开了《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专家审议会,邀请国内及省内行业专家对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提出了修改建议,编制单位根据专家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2 技术政策制订的必要性

2.1 国家及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造纸、印染、化工、制革、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治理,继续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湖库及河流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加大重点跨界河流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推进火电、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强化脱硫脱硝设施稳定运行,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深化颗粒物污染防治。

《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对5大重点防控行业和4452家重点防控企业实行多方面的有效监控。到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的水平。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

2.2 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环境问题

其一,汞与其他重金属不同,由于具有长距离迁移性,作为全球性污染物已被纳入世界环境政治议题,目前一般认为我国是全球最大的汞生产国、使用国和排放国,履约进程和减排情况必将受到特别关注。旨在消除汞污染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于2017年8月对缔约方正式生效,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环境条约。该公约对全球范围内几乎所有与人为活动有关的汞及其化合物的使用、排放和释放纳入了管控,主要包括原生汞矿开采、汞的有意使用、无意排放、汞废物及污染场地等。随着工业的发展,来自冶炼和燃煤行业的汞排放使我国成为最大的大气汞排放国;我国PVC 生产行业由于以煤炭而非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使用大量的汞作为触媒剂,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用汞行业;生产和出口的添汞产品几乎供应全球,废弃的含汞产品对全球废物流产生重要影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发布的《汞排放定量定性估算工具包》中的所有11大类59小类排放源在我国基本都存在,涉汞行业众多、排放面广。从国际履约的角度,作为汞排放大国,我国的汞减排任务尤其艰巨。

其二,汞是环境中毒性最强的重金属元素之一,且由于具有持久性和生物富集性,即使在非常低的浓度水平下也会对人体健康以及水陆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所带来的风险。汞可以通过空气、水和食品进入人体,对健康危害极大,20世纪50年代日本水俣病爆发之后,汞污染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我国的《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和《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2018年)中,汞均是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时至今日,贵州地区的废弃汞矿和冶炼区附近地区历史遗留问题仍比较突出,其他无意排放汞的行业(如燃煤、有色金属生产)也加重了环境汞污染负荷,从零散的基础信息资料看,局部地区存在突出的风险隐患。

2.3 排放标准编制的必要性

(1)从目前国内管理和研究进展来看,国内相关机构针对汞及其汞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及监测技术等开展了一定的工作,但相关成果分散、缺乏系统性,尤其是在国家层次针对汞及其汞化合物行业污染防治的政策导向和技术路线等方面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有待通过开展该领域环境排放标准研究以弥补缺失和不足。

(2)目前涉汞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执行情况: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对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汞及其化合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012mg/m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规定危险废物焚烧炉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为0.1kg/h。《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规定汞冶炼行业汞及其化合物大气排放浓度限值及特别排放限值为0.01mg/m3,并适用于现有汞采选及冶炼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规定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为0.01 mg/m3。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为0.0003mg/m3。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指以汞矿石或含汞废物为原料生产汞精矿、氯化汞触媒、含汞试剂以及含汞危险废物处置的工业企业,贵州省内主要的汞及其化合物工业包括汞矿采选冶炼、汞化工和含汞废物处置行业。目前该行业现有的排放标准或参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或参考《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存在不同标准对同一污染物限值要求不同的问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哪个标准成为具体企业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困扰。

(3)目前涉汞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执行情况: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规定现有单位以及建设项目污水中总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05mg/L,烷基汞不得检出。《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现有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水污染物总汞排放限值0.005 mg/L。《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规定无机酸、碱、盐、氧化物、氢氧化物、过氧化物及单质工业企业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总汞排放限值为0.005 mg/L。

目前贵州省主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执行的排放标准或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综合性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参考《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不同标准对同一污染物限值要求不同的问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哪个标准成为相关企业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困扰。

(4)目前涉汞行业含汞废物标准执行情况:

2016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正式开始实施,名录中HW29含汞废物列出了我国主要的含汞废物的来源和危险特性。

表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含汞废物来源和特性


表1.png

2007年生态环境部修订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包括《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2007),并同时出台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其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规定废物浸出液中汞浓度超过0.1mg/L的则判定为固体废物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由于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涉及的大部分为含汞废物,均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体系进行鉴别和管理,其他废物遵从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要求,因此本标准中未涉及固体废物排放限值说明,相关体例也在其他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所体现。

基于上述背景,作为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将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尽快制定、颁布《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既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更是推进贵州省涉汞行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需要。通过该排放标准,对于全面理顺贵州省涉汞行业污染防治的减排要求,推进汞污染防治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3 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制定方法和技术路线

3.1 基本原则

3.1.1 坚持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在含汞的产品或工艺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汞排放。一种特定的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汞排放可以被视为最初投入的汞在一个产品或工艺的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被持续分配到各种媒介或排放途径中的过程。本技术政策统筹考虑水体、大气和土壤等多种环境因素,以及污染物从源头产生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采取协同控制的综合技术措施。以行业为主,水、气、声、渣全盘考虑。同时,随着国内环境保护目标的变化、汞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适时修订,本技术政策将不断完善提高,实现全过程控制的思想,将清洁生产、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涉汞行业汞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实现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1.2 坚持全面控制,分步实施的原则

本标准中汞污染防治技术对照当前涉汞行业生产工艺各工段产污节点、汞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各环节依次编写,全面控制涉汞行业,重点控制重点涉汞行业汞污染,包括汞矿采选冶连、汞化工和含汞废物处置等行业汞污染防治技术各个环节。指明了在各工段和环节中所应推广的清洁生产技术及鼓励开发的新技术,分步实施,有目的、有步骤的减少涉汞行业汞排放。

本技术政策体现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协调关系,具有经济上可承受、技术上可行,综合效益最佳的特点。

3.1.3 坚持与现行管理体系及需求相结合的原则

如何结合几种重要的涉汞行业汞环境污染的成分和排放特点,结合现有汞污染防治技术系统配置和单元设计,明确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核心环节。如何将本标准的编制与现行汞污染防治技术管理体系相衔接,推进本技术政策的合理定位。如何结合不同涉汞行业汞污染防治技术及设施特点,结合我国汞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现状及发展趋势,明确切实可行的技术政策导向。

3.2 制定方法和技术路线

在编制方法方面,课题组将在对国内外汞污染防治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技术进行系统研究,对贵州省现有涉汞行业汞污染处理设施的技术选择、污染防治以及管理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技术政策的内容框架及具体内容。在本标准的制订过程中,严格执行该类标准制订的有关规定,确实如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项目实施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

4 我国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政策及法规现状

4.1 国内汞污染防治管理状况

4.1.1 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对大气汞污染防治工作日益重视,围绕松花江汞的控制开展一系列防治工作。上世纪90年代以来,开展了大量汞的大气排放研究,与汞污染控制的法律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为了推进汞等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2011年颁布实施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国涉汞相关法律法规如表2所示。

表2 中国涉汞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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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分别于1992年5月和2004年4月批准了涉及汞的《巴塞尔公约》和《鹿特丹公约》。2002年开始实行进口汞的定点加工,对汞的进口进行防治。2005年中国已明确将含汞催化剂列入“含汞废物”。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中对于氯化汞催化剂项目明确规定为限制类。2008年,新修订的《危险废物名录》中HW29再次明确了含汞废物种类。2009年11月,环保部牵头下发《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重金属污染源开展监测工作。中国已开始逐步建立汞污染监测系统,加强污染监控。200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涉汞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有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禁止部分产品包括农药、化妆品和高汞电池。淘汰落后工艺包括土法炼汞、汞法烧碱、汞法提金、年产汞10t以下的企业需确认也列入淘汰目录。限制PVC生产能力在8万t/年以下的乙炔法。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明确指出“鼓励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的开发与生产;高效节能电光源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及固汞生产工艺应用;废旧灯管回收再利用;含汞废物汞回收处理技术和汞替代品的开发与应用。限制新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高汞催化剂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落后方式炼汞工艺及设备;淘汰汞制剂,含汞开关和继电器,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2015年)”。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汞公约》将自2017年8月16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公约规定:(1)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2)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新建的乙醛、氯乙烯单体、聚氨酯的生产工艺使用汞、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或使用含汞催化剂;禁止新建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的生产工艺使用汞或汞化合物。2020年氯乙烯单体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用汞量较2010年减少50%。(3)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特指烧碱)。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生产乙醛。自2027年8月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4)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含汞开关和继电器(不包括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5)禁止生产汞制剂(高毒农药产品),含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出口附件中所列含汞产品(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的生产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6)有关含汞产品将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并依法公布。(7)自2017年8月16日起,进口、出口汞应符合《汞公约》及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管理要求。(8)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能源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汞的生产、使用、进出口、排放和释放等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汞公约》履约时间进度要求开展核查,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4.1.2 污染控制标准体系

生态环境部科技标准司已制定和修订了汞等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以及相关标准体系,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监测规范等标准体系,其中与汞及其化合物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排放标准和监测标准如表3至表5所示。

表3 中国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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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全过程控制管理体系

遏制和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需要经济部门、环保部门、企业界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执法监督,建立联动机制。中国将从多个方面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进而对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健全法规标准体系等方面提出要求。中国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流通控制管理体系如表6所示。

表6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流通控制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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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汞污染的国际影响,《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已经生效,中国针对汞公约所涉及的背景调查和基础研究、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评估、政策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相关工程实例工作将全面展开。在此特定的历史阶段,如何结合国内需求,并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汞污染防治和管理方面的经验,明确我国及重点省份汞污染防治管理需求,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完善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4.2 国际社会及国际发达国家汞污染防治管理状况

4.2.1 全球汞管理行动及发展趋势

自2001年起汞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200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完成的《全球汞评估报告》指出环境中汞污染广泛存在并已威胁到人类和动物的健康。2003年UNEP第22届理事会审议了《全球汞评估报告》指出,汞已对全球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将采取统一行动解决汞问题。此后,国际社会针对采取自愿性措施还是国际法律约束手段解决汞问题的可能性进行广泛的讨论与评估。2009年UNEP第25届理事会,各方就制定独立的汞公约达成共识,启动针对汞问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简称汞公约)谈判,已于2013年1月中旬召开的汞文书第五次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上正式通过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文本,2013年10月在日本正式签署《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随着各国对汞污染问题关注程度的不断升温,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也日益增加,规模日益扩大。例如,全球汞污染国际学术会议(ICMGP)自1990年正式召开以来,每2-3年召开一次例会,其参会人数从最初的一百多人增加至上千人。同时,ICMGP对全球汞污染问题的解决以及促进国际汞公约缔约进程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需特别指出的是,2009年6月7-12日,ICMGP第九届会议在中国贵阳成功召开,来自46个国家和地区的650名官员和学者参会,其中国外代表450人,国内代表200人。该届会议以“生态学方法研究汞污染问题”为主题,围绕汞和有机汞的生态毒性、监测方法、排放迁移转化规律、污染控制和治理技术、汞污染的社会经济影响、气候变化对汞污染影响等议题进行了广泛研讨。

国际和区域间汞控制协议的趋势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从受控地区的地域范围上看,国际和区域协议覆盖的地域范围正在扩大。原来的国际协议覆盖的地域范围主要集中在北美和欧洲,此后逐步向全球扩展。第二,从控制目标的角度看,国际和区域协议越来越重视汞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并研究减少损害的策略。由于汞的低剂量致毒和致害特征,汞排放控制行动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对与汞相关的人类健康风险给予更多的重视。目前已经有一些国际协议和区域行动着眼于评估汞污染引起的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第三,从控制对象的角度看,从针对点源进行控制到全生命周期管理。汞污染控制最初更多的是对点源进行控制,随着对汞污染源的不断识别和对汞污染途径的深入理解,控制对象逐渐从减少工业源的排放扩展到化学品的生命周期管理和危险废物管理。

4.2.2 美国汞污染防治管理状况

美国在汞污染控制法律法规体系方面,通过立法加强对汞排放、汞使用和暴露、汞污染管理和控制。已建立的法律法规包括《清洁水法案》、《清洁大气法案和资源保存法案》、安全饮用水法案、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RCRA)等。另外,美国环保署还针对汞污染控制制定了多项专项法规。如《含汞和可充电电池管理法案》、美国总统布什于2008年签署的禁止汞出口法令,拟从2013年起禁止出口汞,以防止这种神经毒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确保其安全储存。

在汞污染控制领域相关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在环境空气领域,美国先后颁布了电弧炉炼钢设施排放标准、氯碱工业汞减排管理规定、固体废物焚烧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焚烧源排放有毒空气污染物规定、减少有毒空气从工业商业及公共机构锅炉排放规定、日光灯开关及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开关和主动驾驶控制系统中汽车开关使用规定、含汞流量计、天然气压力表及高温计使用规定(SNUR)。在水污染控制领域,提出了针对五大湖系统的水质标准(大湖倡议),建立了水体中汞污染物分析测试程序,制定了甲基汞水环境标准。在废物和产品领域,颁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条例(40 CFR第261部分)、通用废物条例(40 CFR第273部分)、土地批准和土地处理限制规定(40 CFR第268部分)、固体废物焚烧规则(40 CFR第129部分)、含汞资源回收和保护法案的汞测试方法(7470A-7474)等。

在技术标准方面,美国环保署2000年依据清洁大气修正案,要求燃煤和燃油电厂通过应用最可得的控制技术来达到危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另外,很多立法对污染源制定汞污染控制最大可得汞控制技术。比如,有些国家要求对所有的废物焚化装置(有毒废物、医疗废物和家庭废物)都安装烟气过滤装置,这种措施有效的抑制了大部分的汞的排放。

另外,针对汞污染控制还有各州的立法和管理规则。许多州已经颁布了针对汞减排进入大气、土壤和水体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美国政府还加强环保署和其它部门的共同协作来控制汞污染。环保局主要致力于制定空气、水和土壤的排放标准,通过制定污染源的排放标准或者环境介质的环境标准来控制污染源的汞排放,管理汞排放造成的风险。美国食物和药品管理局则管理化妆品、食品和牙科产品当中的汞,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负责管理工作环境中的汞暴露。政府对排向大气、水、土壤、越境转移处理、越境循环或者就地循环使用的汞及其化合物有了更加全面的掌握。

4.2.3 欧盟汞污染防治管理状况

欧盟是建立汞公约的重要推动力量,欧洲特别是北欧、挪威等国家已将汞排放量较20世纪80年代水平消减了95%以上,主要做法和经验包括:一是通过立法加强对汞排放和汞污染的控制;二是设立协同管理机构,强调全过程管理;三是建立汞污染的管理和政策体系,包括源清单建立与管理、技术标准与控制技术指南等;四是产品标签和分类收集:要求生产商标注含汞产品,以便进行严格管理,并满足最低的健康安全要求;将汞隔绝在废物流之外。五是制定排放标准、质量标准以及技术标准等,对汞进行管理和控制;六是综合运用激励型控制手段和市场导向型控制手段、强制性政策与自愿性政策的政策组合。

早在1976年,欧盟就签署了《黑名单物质框架指令》,汞污染排放列入其中。联合国欧洲经济理事会(UNECE)分别在1979年和1998年,签署了《长距离跨界大气污染公约》及其《关于重金属的奥胡斯议定书》,要求针对排放的、产品中的、废物中的汞及其化合物等采取强制性措施,减少措施达到议定书设定限制和目标,要求在2020年关闭所有目标污染物所有的点源和非点源。1992年,北欧国家签署了《赫尔辛基公约》,对汞的减排、监测设定了约束性指标。

欧盟内部已经建立了以《综合污染防治指令》(IPPC,1996/61/EC)为核心、以许可证管理为手段的环境管理体系,制定了操作性很强的各工业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BREF),还专门制定了《欧洲汞共同战略》来全面控制汞污染。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欧盟对含汞商品、产品限制采取了越来越严厉的措施,欧盟《报废电器电子设备指令》(WEEE)、《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已明令禁止含汞电池的进口,要求电子、电器产品中在2006年7月1日后不得超标含有包括汞在内的六种有毒有害物质,并计划在2009年10月颁布禁止医疗器械含汞的法令。REACH规定年产量超过1t的企业需进行注册,并对汞的监测进行了具体要求(未含化妆品和食品)。

在《欧盟现状书:汞对环境空气的污染》准备阶段之后,欧盟通过了《欧洲汞战略》和《欧盟共同体汞战略》。目前,欧盟已经要求能源工业、金属生产和加工业、开矿业、化学工业、废物管理和大规模畜牧业、纸浆造纸业和制革业等使用最佳可得技术来预防或减少汞及其化合物对大气、水和土壤的污染。

2008年9月25日正式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欧盟将在2011年禁止出口汞,这一法规的对象是正在逐步淘汰“汞法氯碱电槽”的欧盟化工。该出口禁令生效以后,不再使用汞的氯碱厂家和欧盟其他产业将不得不把过剩的汞储存起来。

丹麦主要通过两个法案来控制汞污染:《环境保护法案》(1974)控制排向大气、水体、土壤的会对人类健康或者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化学物质和产品法案》(1980)则加大对化学品的销售、消费和处理的规章管制的力度。目的是避免化学物质对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以及促进清洁技术的使用。

德国则根据《联邦排放控制法案》来制定技术导则中预防工业向大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主要采取了从限制现有企业汞的使用,到停止审批新建涉汞企业,再到最终关闭涉汞企业的逐步淘汰措施。1990年,禁止工业测量仪中含汞,2006年禁止家用测压仪中含汞。计划在2020年,淘汰全部涉汞氯碱工艺。

芬兰政府通过和化学品咨询委员会的合作来监督各部门和商业之间的合作,环境部门则和其它不同组织和部门合作监督化学品(包括汞)的使用。而芬兰环境协会(SYKE)负责对防污产品、杀粘菌剂和木材防腐剂进行授权,芬兰环境协会和国家产品福利和健康控制机构共同管理生物灭杀剂,安全技术部门则和市政部门一起,对危险化学品的处理和储存进行核准,农药则由种植产品监测中心来授权。

瑞典从1991年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汞法规,《危险废物法令》规定需要对汞含量超过1000ppm的设备或废物进行处置,除非特殊原因,含汞废物须在五年处置,并且不得迟于2010年7月1日。《化学品处置和进出口法令》,要求在1992年禁止特定含汞产品的商业用途和销售,要求在1997年禁止汞和含供产品的出口。瑞典政府要求在2004年停止汞的分析用化学品和化学试剂用途,并要求在2010年停止氯碱工业用汞。瑞典化学品管理局对光源含汞设定了严格的限制。瑞典政府《无毒环境的化学品战略》最晚在2003年要求所有产品必须是无汞产品。目前瑞典唯一接受的处理技术就是深埋地下的“最后贮存”

挪威主要通过《废物管理法规》和《废物回收条例》对含汞废物进行管理和无害化处置。1998年禁止了体温计用汞,以禁止除了节能灯、牙医用汞齐和含汞疫苗用途外的进出口。

4.2.4 加拿大汞污染防治管理状况

加拿大与汞控制有关的环境介质包括:空气、淡水饮用水、废水。另外还包括船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被污染场所、作为产品或者废品的运输过程、汞消费品;防治病虫害产品以及职业接触等。

为了把有毒物质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降到最小,加拿大联邦政府颁布了许多政策和法规,如加拿大矿产和金属政策、汞安全使用原则、有毒物质管理政策、联邦污染防治策略、《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CEPA)赋予环境部制定有关汞和其他有毒物质的法规的权力,《氯碱汞排放法规》限制了汞氯碱厂向环境空气的汞排放,包括有关报告排放、故障和细目分类的规定。同时还有附属于《渔业法》的氯碱汞废水排放法规。

在具体标准方面,在大气领域,颁布了有关重金属冶炼厂汞排放、垃圾焚化和含汞灯以及废弃汞合金牙的标准、火电厂汞排放等标准,规定了汞的职业接触极限值。在废水领域,颁布了国家导则,对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后的危险废水中最大汞含量提出了要求。在土壤污染控制方面,加拿大环保部颁布了“加拿大土壤质量导则”。

此外,各省关于废水、饮用水和工业排放的法令、法规和指导方针对联邦法规作了补充。加拿大政府确立了一个涉及加拿大卫生部、加拿大印度和北方事务委员会(INAC)、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加拿大渔业与海洋局和加拿大环境部的程序来执行法令、法规和部门要求,以保护加拿大人的健康和环境。加拿大卫生部还特别确定了不会对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人的汞摄入量标准。加拿大环境部的要求包括保护和加强自然环境的质量,包括水、空气和土壤质量。INAC确保让北方地区认识到食用汞含量可能较高的传统食品对健康的危害;CFIA负责处理鱼类产品在加拿大市场销售之前的商业检验;渔业和海洋局负责内陆渔业;省政府有责任开展监测和检验项目,包括对各类湖泊和河流中的鱼类进行抽样检验,分析抽检鱼类的污染物,如果有必要,公布鱼类消费报告,并将这些报告告知公众。

4.2.5 其他国家汞污染防治管理状况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国家污染物清单基于预测技术和排放到环境中的化学品的类型和总量来推测污染物清单,它提供给社区、行业和地方政府获得具有一致性和可靠性的相关信息的一种途径。

日本的《水供给法》和《水污染控制法》规定水中的总汞浓度标准和汞排放标准。《食物卫生法》中规定鱼和甲壳类动物的汞含量标准。另外,还有很多针对金属开采和生产的环境立法和法规,控制点源向大气、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日本《电器回收法规》要求生产商在产品使用寿命到期时无偿追回其含汞产品。

而韩国的基本环境政策法案、大气质量保护法案、水质量保护法案、饮用水管理法案、地下水法案、废物管理法案、食物法案、工业安全与健康法案等都涉及汞的控制和管理。设立协同管理机构、强调全过程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多部门参与并分工负责。

5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5.1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的发展趋势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汞公约》将自2017年8月16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基本控制义务是全球汞控制公约的核心内容,应包括4个领域:(1)减少汞的来源, 如关停汞矿、逐步禁止汞原料或废物的贸易;(2)积极促进含汞产品和含汞工艺的低汞、无汞化替代;(3)积极促进针对无意排放汞的减排技术的研发、普及以及实施相对应的管理措施;(4)积极推进含汞废物的回收利用与安全处置、储存。针对上述4个领域,公约规定的汞控制基本义务将包括:(1)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关停汞矿;(2)限定汞及其化合物、汞合金的进出口贸易;(3)基于特定的参考年, 确定强制或自愿汞减排目标和步骤;(4)建立和完善汞排放清单;(5)汞污染新源和现有源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最佳可行技术;(6)在规定期限内逐步降低含汞产品中的汞含量及淘汰含汞产品;(7)减少含汞工艺中汞使用量,如降低电石汞触媒法生产PVC 工艺的汞使用量, 制定逐步停用汞的时间表;(8)采取一系列适当的含汞废物的无害化管理措施。

据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统计显示,中国汞产量在过去十多年处在增长趋势,年产量从2000年的203吨增至2010年的1585吨, 2013年则降至1237吨。原生汞生产企业主要有铜仁金鑫公司、务川银昱矿产有限公司、贵州嘉宸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等,贵州省是我国产汞大省,占全国产量的53.9%。我国按照公约规定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汞矿关闭成为贵州省原生汞企业的必然趋势。对于汞矿的主要产区,特别是有“汞都”之称的贵州万山,长时间的汞矿开采已经形成了以汞为中心的经济和社会生态,在汞矿关闭之后将面临经济社会转型的难题。另外,随着公约禁止汞供应和贸易条款的实施,原生汞矿关闭,废汞或伴生汞回收还未能形成有效规模和产业,需要及早谋划解决由此产生的汞资源短缺问题,以满足用汞需求。

从事废汞触媒回收企业主要有贵州蓝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万山鸿发有限公司等,合计产量达290吨,占全国汞产量的23.4%;以含汞物料加工生产汞的企业主要是贵州大龙银星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计产量达130吨,占全国汞产量的10.5%。目前氯化汞触媒生产企业主要采购氯化汞原料生产氯化汞触媒,其中大部分生产汞触媒企业外购氯化汞作为原料,2013年全国汞的使用量为1237t。根据调研数据,汞触媒生产企业全年外购汞数量为600-800t(2014年外购量为730吨汞),利用废汞触媒生产汞触媒使用汞400-450t(2014年利用自产667吨),2013年,电石法PVC行业触媒汞使用量合计为1020t。随着汞矿关闭和汞及其化合物的进出口限制,汞化工行业将越来越多的依托再生汞企业生产的含汞原料。目前,使用后的废汞触媒和废活性炭,已被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需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转移、运输和处置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汞触媒生产和废汞触媒回收处置企业主要集中在贵州省铜仁市,虽然每年的回收量很大,但受制于废汞触媒回收和处置成本影响,处置量不大,导致再生汞的产量也不大。从汞触媒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角度出发,生产者责任制延伸制度能够对汞触媒的生产、使用和回收起到有效作用,汞触媒生产回收一体化企业能够更好的提高再生汞的循环使用率,更利于国家和地方监管。

此外,基于公约要求省内需逐步建立和完善汞排放清单,鼓励汞污染新源和现有源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最佳可行技术,在规定期限内逐步降低含汞产品中的汞含量及淘汰含汞产品;减少含汞工艺中汞使用量,如降低电石汞触媒法生产PVC 工艺的汞使用量, 制定逐步停用汞的时间表,采取一系列适当的含汞废物的无害化管理措施。

5.2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主要企业概况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主要指以汞矿石或含汞废物为原料生产汞精矿、氯化汞触媒、含汞试剂以及含汞危险废物处置的工业企业。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主要有30家企业,主要分布在铜仁市万山区(22家)、碧江区(3家)、大龙经济开发区(3家)、松桃县(1家)、遵义市务川县(1家)。其中汞矿开采冶炼企业9家,汞化工企业(含汞试剂、汞触媒生产企业)11家,含汞废物回收处理企业10家。由于汞矿开采冶炼后的历史遗留问题,使得工矿区域大气汞含量较高,加上汞化工行业国家标准参照其他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指标制定,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长期不统一且未能反映行业实际情况。受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审批权限下放等因素影响,汞系列产品市场逐渐趋于饱和,加上经济下行影响,汞化工企业生产效益大不如前,市场恶性竞争现象也较为突出,加上环保整改要求所有涉汞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来实施监测排放是否达标,汞及其化合物企业的生存可以说是更加艰难。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概况如下表所示:

表7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主要企业执行标准情况

表7.png

表77.png

由于目前尚未出台含汞废物处置企业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汞作为行业特征污染物是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制定的关键指标。目前企业尾气汞排放限值主要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控制标准》(0.1 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0.012 mg/m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0.01 mg/m3)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0.01 mg/m3)要求执行,执行的排放限值从0.01-0.1 mg/m3,执行排放限值不统一,因此本排放标准针对此类别进行了尾气汞排放限值的规定。

5.3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目前执行标准

5.3.1 汞矿开采冶炼企业

原生汞生产企业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汞冶炼类别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主要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表8所示。

表8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Nm3


表10.png

5.3.2 汞化工企业

贵州省共有11家汞化工企业,主要生产汞触媒、单质汞、氯化汞、硫酸汞、硝酸汞、氧化汞和氯化氨基汞等化工产品。汞化工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汞化合物工业类别新建企业标准,主要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表所示。

表11.png

5.3.2 汞化工企业

贵州省共有11家汞化工企业,主要生产汞触媒、单质汞、氯化汞、硫酸汞、硝酸汞、氧化汞和氯化氨基汞等化工产品。汞化工企业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汞化合物工业类别新建企业标准,主要的大气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如表所示。

5.3.3 含汞废物处置企业

目前贵州省含汞废物处置企业目前尚未出台国家标准,大气中Hg浓度具体标准限值如下表所示:

表14.png

在实际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为各企业执行标准限值不统一造成了很多管理问题,影响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6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防治现状

6.1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生产工艺及产污节点

6.1.1 汞矿采选冶炼企业生产工艺和产污节点分析

(1)采矿和选矿工艺及产污分析

汞矿床开采分为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种方式。汞矿床开采中产生的废物主要有颗粒物(粉尘)、矿山废水、废矿石等。颗粒物(粉尘)来自采矿场的采矿凿岩、爆破、矿岩装运作业等过程。矿山废水主要有矿坑水、凿岩爆破防尘废水、尾矿库排水等。

选矿是将矿石中的锡汞等有用金属矿物进行有效地分离和富集,从而获得高品位精矿的过程,包括矿石的破碎、筛分、洗矿、预选、磨矿、选矿和产品脱水等。选矿的方法有重选、浮选、化学选矿等。选矿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粉尘颗粒物和选矿废水。选矿废水由尾矿水、精矿和中矿浓密过滤水、湿式除尘废水、设备冷却水、冲洗水等组成,大多呈碱性。通常,选矿废水经沉淀和过滤后直接循环使用,少量废水入尾矿库废水池,经处理后排放。

在汞矿开采环节,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采取全面空场法,采矿过程中,可能因铜仁汞矿区的地下水比较丰富,开采时导致大量的矿坑废水产生,因量大且难以集中处理便直接排入环境,但均为达标排放。烨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粤贵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矿区产生的尾矿水每年只有几吨,虽没经过处理,但也达标排放。产生的含汞固体废物主要来自于废石,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产生的废石汞含量为0.028%,而且量比较大,对三分之二的废石进行再利用,剩下的进行回填。烨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粤贵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产生的废石相对较少,汞含量也比较低所采取置方法主要为堆存。

(2)汞冶炼

火法炼汞工艺包括矿石或精矿的焙烧或蒸馏、含汞烟气的除尘、冷凝,汞炱处理和粗汞提纯等工艺过程。蒸馏炉炼汞因其投入的是浮选后的汞精矿,故又称为浮选-蒸馏工艺,先将压缩干燥后的汞精矿经螺旋加料器送入电热回转蒸馏炉内蒸馏,蒸馏后的炉渣排至渣场,炉气则导入冷凝系统,冷凝后的粗汞再经加工提纯后得到商品汞,废气经处理后排放。典型火法冶炼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见图2。

图2.png

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以颗粒态或气态存在的汞、锑等。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是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中主要有悬浮物、铜、锌、锑、铅、汞、砷等,生活污水主要有悬浮物、含氮化合物、含磷化合物以及石油类物质等。烨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粤贵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选矿工艺为浮选,尾矿废水采取自然净化并全部循环利用,尾矿渣堆存于尾矿库,含汞粉尘主要有破粹过程产生,含汞粉尘主的净化方法采取密封抽尘和喷雾除尘;汞冶炼采取火法卧式蒸馏炉工艺,洗汞废水是含汞废水的主要来源,经过化学凝聚法处理后达标排放,含汞废气的净化采取硫化钠处置,无制酸工艺,处理后未能达标排放,含汞固体废物主要来自焙烧蒸馏炉渣、汞炱处理残渣以及废水处理泥渣,废渣大部分回填,少量进行回用。

6.1.2 汞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和产污节点分析

(1)含汞试剂生产工艺和产污节点分析

含汞试剂是实验室及工业生产中常用的化学试剂,种类繁多,主要产品有氯化汞、氯化亚汞、醋酸汞、碘化汞、硫化汞等,其中氯化汞的应用最为广泛,不仅用于实验室,更重要的是作为生产PVC用汞触媒催化剂的生产,也被用作电池中的去极剂以及医药中的防腐杀菌剂、染色的媒染剂、木材的防腐剂和照相乳剂的增强剂等。含汞试剂生产企业多分布在贵州省,且都属于小型企业。生产含汞试剂的主要原料是粗汞,也有用少量精汞,平均汞含量90%~99.999%。

(1)典型生产工艺

汞试剂产品种类很多,工艺路线也各不相同,但从生产方法上大致可分为干法和湿法两种。

干法工艺采用汞与其它生产原料混合后焙烧,经冷凝后得最终产品,如氯化汞、硫化汞等的生产。这种方法含汞废气产生量大,需进行除尘、吸附、净化等处理后方能达标排放。

湿法工艺采用汞与其它生产原料常温下在溶液中进行反应,经过分离、洗涤、干燥后得最终产品。这种方法含汞废水产生量较大,需采用必要的化学处理方法才能达标排放。

废含汞试剂主要是指在汞试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由于汞试剂产品种类很多,工艺路线也各不相同,但从生产方法上大致可分为干法和湿法两种。干法工艺采用汞与其它生产原料混合后焙烧,经冷凝后得最终产品,如氯化汞、硫化汞等的生产。这种方法含汞废气产生量大,需进行除尘、吸附、净化等处理后方能达标排放。我国含汞化学试剂干法生产行业含汞废物工艺流程如图3所示。

图32.png

湿法工艺采用汞与其它生产原料常温下在溶液中进行反应,经过分离、洗涤、干燥后得最终产品。这种方法含汞废水产生量较大,需采用必要的化学处理方法才能达标排放。我国含汞化学试剂湿法生产行业工艺流程如图4所示。

图4.png

(2)含汞三废及可能的处置方式

含汞废水—湿法工艺产生的有机含汞废水、无机含汞废水、冲洗车间和设备水等。处置方式:经处理后排放或循环利用。

含汞废气—干法工艺产生的废气。处置方式:无净化设备直接排放、净化处理后排放。

含汞固废—反应残渣、废水处理后产生的含汞污泥、吸附废气用含汞活性炭。处置方式:填埋、堆存、回收再利用或交有资质企业进行处理。

含汞试剂生产企业采取的生产方式主要在密闭式和半密闭式的状态下进行连续式或间歇式生产,全部采取无外排循环利用的方式,烟气处理主要采取活性炭吸附的方法进行处理,部分企业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含汞固体废物除两家循环利用外均交有资质机构进行处理。该行业管理重点是减少汞的无组织排放,建议行业采用密闭式生产,加强含汞废气收集与处理,加强含汞废气排放的环境监督性监测。

5.3.3 汞触媒生产工艺和产污节点分析

汞触媒以氯化汞为活性物质,通过物理吸附的方式分布于载体活性炭微孔中的表面上。按氯化汞含量不同,可分为低汞触媒(6%左右)、中汞触媒(7%~9%)、高汞触媒(10.5%~12%)三类。低汞触媒是一种新型催化剂,由于其氯化汞含量仅为高汞触媒的一半左右,可以有效减少汞的使用,是中国VCM生产行业大力推广的应用技术。2010年,低汞触媒的生产比例约占触媒总产量的30%左右。

不同类型的汞触媒产品其生产工艺无本质差别,只是采用的助剂有所不同。目前多数企业采用浸渍法生产汞触媒。浸渍法是利用物理吸附的方式将氯化汞和助剂吸附在活性炭内,吸附完成后即可进行液固分离,滤液返回配料桶,固体物料即为湿式氯化汞触媒催化剂。将该汞触媒置于气流干燥罐内,通入100~130℃的热气,干燥至水分小于0.3%,用真空泵抽入贮料罐,自然冷却至室温,再经筛分、计量包装,即可得汞触媒产品。典型生产工艺见图5。

图5.png

由图5可知,汞触媒生产过程中,浸渍和液固分离工序会产生含汞废水,干燥和筛分工序会产生含汞废气,也会产生废弃汞触媒、废活性炭和处理废水的污泥等固体废物。

6.1.3 含汞废物处置企业生产工艺和产污节点分析

(1)废汞触媒回收工艺和产污节点分析

废汞触媒主要采用蒸馏法进行回收,废汞触媒蒸馏法处理处置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如图10所示。其处理处置过程主要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

图6.png

由图6可以看出,废水主要为化学浸渍产生的含汞废水、车间地面和设备冲洗废水等。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包括总汞、悬浮物和pH等。废气主要为加热搅拌、蒸馏和冷凝工序产生的废气,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包括汞及其化合物和氯气等。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废气处理产生的除尘灰、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和蒸馏产生的残渣、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汞炱等。噪声主要集中在原料提升设备、加热搅拌设备、锅炉风机、蒸馏炉风机等设施。

在整个工艺中,产生废气分为两种:一是含汞废气,一是燃煤烟气,含汞废气产生的工序有:在预处理过程中加热反应废氯化汞触媒时产生的,经风机引入含汞尾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净化;在蒸馏炉处理含汞废物时产生的含汞尾气。整个工艺中所使用的水量不大,且循环使用,不外排。含汞废水主要是在洗涤包装物、预处理后侵出液、洗涤运输车辆、冲洗地面、蒸馏炉蒸馏含汞废物产生水蒸气形成一定量的废水以及在高锰酸钾吸附液吸附汞后产生的废水,另处还有在处理烟鬼气时产生一定的碱性废水,所有废水经废水收集系统收集,引入废水池沉淀后,上清液打入高位池,用于预处理时反应用水。池中的沉淀物为含汞废物,每年清理一定,按陈化料进行处理。在临时废渣堆放场也会产生一定的侵出液,由临时废渣堆放场下方的应急池收集,达到一定里量后,打入废水池,用于预处理时的反应用水。

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两种废渣,一是不含汞或含汞不超标的一般废渣包括燃煤渣、去汞废活性炭、烟气处理时沉淀渣泥,全部进入废渣场进行暂存;二是含汞废渣,包括吸附塔中的吸附汞后的含汞活性炭、汞炱处理后产生的含汞废渣、废水收集池的沉淀渣泥等,这些含汞废渣返回蒸馏炉回收汞。

(2)废含汞试剂回收工艺和产污节点分析

含汞废化学试剂的回收处理处置技术,是根据不同含汞废化学试剂性质,采用过滤、蒸馏等提纯方法对其中含汞化学试剂进行回收。含汞废化学试剂回收处置技术按所含化学试剂性质不同,处理工艺有所不同,废单质汞处理包括酸洗、碱洗、漂净、干燥过滤等单元;易溶于酸和水的汞盐化合物处理包括加酸溶解、加碱沉淀、烘干等工艺单元。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如图7所示。

图7.png

废含汞试剂经营许可范围包括HW29 含汞废物(氯化亚汞、硫化亚汞、氢氰酸汞、氯化氨基汞、硫柳汞、汞溴红、甲基汞、乙基汞、水扬酸汞、对氯汞苯甲酸等废含汞试剂)、HW48 有色金属冶炼废渣(铜铅锌等金属冶炼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含汞烟尘渣泥和烟气制酸产生的废甘汞、汞金属回收工业产生的废渣及废水处理污泥)、HW49 其他含汞废物(废汞、黄色氧化汞、红色氧化汞、氯化汞、溴化汞、溴化亚汞、碘化汞、碘化汞钾、碘化亚汞、硝酸汞、硝酸亚汞、硫酸汞、硫酸亚汞、硫氰酸汞、硫化汞、醋酸汞、醋酸亚汞等废含汞试剂)。含汞试剂的处理处置,主要涉及以氯化亚汞为主要成份的废甘汞和含汞废化学试剂。废汞、碘化汞、碘化亚汞、碘化汞钾、硫化汞、硫化亚汞、溴化汞、溴化亚汞、红色氧化汞、黄色氧化汞、氯化汞、硝酸汞、硝酸亚汞、醋酸汞、醋酸亚汞、氯化氨基汞、硫酸汞、硫酸亚汞、氢氰酸汞、硫氰酸汞、汞溴红、甲基汞、乙基汞、水扬酸汞、对氯汞苯甲酸、硫柳汞等,汞含量约为70%。

含汞废化学试剂回收处置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水、废气。废水主要为酸/碱洗涤、水洗和过滤过程产生,全厂尾气处理系统尾气处理废水和化验废水,排入废水收集池内,作为有色金属冶炼废渣预处理搅拌用水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包括员工洗手、洗脸及洗澡废水,排入废水收集池内,作为有色金属冶炼废渣预处理搅拌用水使用,不外排。雨季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沉淀后可作为有色金属冶炼废渣预处理搅拌用水使用,不外排。废气处理后的尾气混合后由总高100m的烟囱排放。产生的无组织粉尘经洒水喷淋后排放量较少。固体废物包括在蒸馏炉脱汞过程中产生的除汞废渣、在硒汞废料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焙烧渣,送至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提取其它金属;在含汞废化学试剂、废甘汞、硒汞废料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全厂尾气处理系统有废渣及废活性炭、废水收集池及雨水收集池废渣全部送蒸馏炉脱汞处理,不外排;生活垃圾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

6.2 行业排污现状

6.2.1 生产工艺及环保设施概况

通过调查,摸清了贵州省汞排放源分布、涉汞企业的生产及污染控制状况、各类汞排放源的分布情况、涉汞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染控制措施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如表15所示。

表15.png

表153.png

6.2.2 行业排放污染物现状

通过查阅贵州省国控污染源监测数据库可知,贵州2013-2017年来对涉汞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如表16-19所示。

表16 涉汞企业汞及其化合物浓度排放浓度达标情况分析(单位:mg/m3


6.3 污染控制技术分析

6.3.1 颗粒物控制技术

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排放的重金属大气污染物除汞外,多以颗粒态存在,是颗粒物的组成部分,因而通过除尘,在控制颗粒物排放的同时,也控制了重金属的排放。锡锑汞冶炼工业行业较为先进的除尘技术主要是静电除尘、袋式除尘和电袋组合除尘。

(1)静电除尘

目前,我国静电除尘技术已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静电除尘器最大的优点是设备阻力低,处理烟气量大,去除率高,运行费用低,维护工作量少,使用温度范围广,除尘效率为99.0%~99.8%,颗粒物排放水平可达50mg/m3以下,甚至达到30 mg/m3以下。

(2)袋式除尘

布袋除尘器是一种高效、稳定的干式除尘器。由于袋式除尘器不受烟尘比电阻的影响,去除细颗粒物的能力优于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的总除尘效率在99.5%以上,最高可达99.99%,颗粒物排放浓度甚至可低于10mg/m3以下。袋式除尘器的运行费用主要是更换滤袋的费用,电能消耗主要来自设备阻力消耗、清灰系统消耗、卸灰系统消耗。

(3)电袋复合除尘

电袋复合式除尘器综合了电除尘器和袋式除尘器的优点,其工作原理为:前级电场预收烟气中70%~80%以上的颗粒物量;后级袋式除尘装置拦截收集烟气中剩余颗粒物。其中,前级电场的预除尘作用和荷电作用为提高电袋复合除尘器的性能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开发出的新型高效除尘器主要有“预荷电+布袋”形式、“静电-布袋”并列式和“静电布袋”串联式。电袋复合式除尘器的收尘效率可达到99.99%以上。

6.3.2 二氧化硫控制技术

目前,典型脱硫技术主要有石灰石--石膏法、氢氧化钠湿法脱硫、氨法脱硫工艺、喷雾干燥法脱硫工艺等。

(1)石灰石—石膏法

石灰石—石膏法是采用石灰石作为脱硫剂,石灰石经破碎磨成细粉与水混合制成吸收浆液,主要特点是工艺技术成熟,应用最多;脱硫率高,一般大于95%;吸收剂消耗少,Ca/S比接近1.0。但实际过程中,容易产生二次渣污染和水污染;脱硫产生大量的石膏,利用价值较低,设备及管道易堵塞;消耗大量石灰石资源。

(2)氢氧化钠湿法脱硫

氢氧化钠法是一种脱硫率最高、流程较短、占地面积较小的脱硫方法,但由于烟气量大且浓度较高,氢氧化钠的消耗量将会较大,造成运行成本较高。

(3)氨法脱硫工艺

该脱硫工艺以氨水为脱硫剂,副产硫酸铵化肥。烟气经烟道自底部进入脱硫塔。氨水自塔顶喷淋洗涤烟气。烟气中二氧化硫被洗涤吸收后除去,净烟气再通过设在塔顶的除雾器除沫后,排入烟囱。洗涤液中产生的约30%的硫酸铵溶液,经蒸发结晶处理后可以得到固体硫酸铵。

(4)喷雾干燥法脱硫工艺

喷雾干燥法脱硫工艺以石灰为脱硫剂,石灰经消化并加水制成消石灰乳后,用泵打入位于吸收塔内的雾化装置,在吸收塔内,被雾化成细小雾滴的吸收剂与烟气混合接触,与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发生化学反应生成CaSO3和CaSO4,烟气中二氧化硫被脱除。脱硫反应产物及未被利用的脱硫剂以干燥的颗粒物形式随烟气带出吸收塔,进入除尘器被收集下来。脱硫后的烟气经除尘后排放。

6.3.3 氮氧化物控制技术

氮氧化物的生成条件很复杂,与反应温度、压力、燃料种类、烟气含氧以及其它促进氮氧化物生成的因素有关。发达国家有色冶炼企业多采用低氮燃烧或富氧燃烧器。国内锡锑汞冶炼企业目前均未采用脱硝技术。

6.3.4 汞控制技术

目前,国内净化汞蒸汽常用吸收法、吸附法、气相反应法、冷却法、等离子体联合净化法等。吸收法多采用具有较高氧化还原电位的物质,如高锰酸钾(KMnO4)、次氯酸钠溶液等,它们与汞蒸汽作用时具有反应速度快,净化效率高、溶液浓度低、不易挥发、沉淀物少等特点。固体吸附法利用某种化学物质处理过的活性炭作为汞吸收剂,在汞冶炼或其他高浓度或大气量含汞废气治理中考虑到经济成本的因素,也采用多硫化钠处理的焦炭作吸附剂。冷却法是基于汞蒸发速度与温度成正比,通过降低空气中的汞蒸汽饱和度来减少空气中含汞废气的含量的方法,具体分为常压冷凝法和加压冷凝法。低温等离子体联合净化法是采用等离子体氧化Hg0为Hg2+然后再用吸附材料靶向脱汞的联合净化方法。

6.3.5 水污染物控制技术

根据废水的来源,锡锑汞工业废水可分为采矿废水、选矿废水和冶炼废水等。

(1)采矿选矿污水的治理技术

目前,采矿污水的治理,基本上都采用中和法。国内选矿厂污水的治理方法,主要有自然净化法、混凝法、中和法和重复利用法等。自然净化法是当前普遍使用的方法,其构筑物主要是沉淀池和尾矿库,使选矿污水中的悬浮物被除去。经自然净化(特别是尾矿库)净化后的选矿污水,多数可以达到重复利用和排放标准的要求。混凝法是指使用有机或无机絮凝剂使分散体系聚结脱稳过程的方法。它不仅适用于含悬浮物质、胶体物质及可溶性污染物污水的处理,也适用于含重金属离子污水的处理。混凝法具有适应性强、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等优点。用中和法处理选矿污水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对选矿污水中呈酸性的洗矿水用中和法进行处理;二是与酸性的采矿污水进行相互中和处理。重复利用法是将经自然净化、混凝和中和处理后的选矿污水重新用于选矿作业,这种方法可以减少污水的外排量和选矿作业新水的用量。

(2)冶炼污水治理技术

目前,国内冶炼污水治理方法大致是:间接冷却用水,一般经冷却后循环使用。对于冲渣水和直接冷却水,由于含有炉渣微粒等固体颗粒物以及含有少量的重金属,多采用沉降池脱除固体颗粒后循环使用,并定期开路一部分用中和法进行处理。

烟气净化污水(酸):大多采用硫化中和的工艺进行处理,即污水(酸)经鼓风脱除二氧化碳,氧化二氧化硫后,投加硫化钠脱砷,再投加石灰石乳液中和回收石膏,中和液再投加硫酸亚铁和石灰乳进行一级中和,经氧化后再次投加石灰乳进行二级中和,这样可使污水(酸)最终达标排放。

7 贵州省汞及其化合物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可达性分析

7.1 标准主要大气污染物限值可达性分析

通过查阅贵州省国控污染源监测数据库可知2013-2017年来对汞及其化合物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其中主要集中在大气污染物监测,监测指标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主要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中的限值要求,根据本标准执行的限值标准主要针对含汞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标准可达性进行了分析。

7.1.1 汞

目前调研的10家含汞危废处置企业中,贵州省铜仁银湖化工有限公司含汞废物处置厂、贵州万山天业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贵州蓝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执行0.1mg/m3的排放标准,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贵州正丰矿业有限公司和贵州省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执行0.012 mg/m3的排放标准,铜仁市万山区盛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仁金临科环化工有限公司和贵州大龙银星汞业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执行0.01mg/m3的排放标准。

对于再生汞产能较大的两家(鸿发与蓝天固废)企业的汞排放趋势来看,汞可以稳定达到0.1 mg/m3,但总体超过0.05 mg/m3

根据实际调研结果和《关于印发铜仁市涉汞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铜仁市涉锰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铜委办字[2017])可知,执行0.01 mg/m3和0.012 mg/m3大气汞排放标准的六家企业情况如下:

(1)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中尾气汞浓度为0.008 mg/m3,但含汞尾气排放不能稳定达标。

(2)贵州正丰矿业有限公司:该企业尚未建成,尚未投产。

(3)贵州省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中尾气汞浓度为0.0081-0.0098 mg/m3,其中自行监测超标2次。此外由于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的产品是贵州大龙银星汞业有限公司的原材料,两家尾气排放均不能稳定达标。

(4)铜仁市万山区盛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生产工艺为湿法冶炼,无废气汞排放。

(5)铜仁金临科环化工有限公司:该企业尚未建成,尚未投产。

(6)贵州大龙银星汞业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中尾气汞浓度为0.000593-0.0101mg/m3,此外由于贵州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的产品是贵州大龙银星汞业有限公司的原材料,两家尾气排放均不能稳定达标。

由调研结果可知,虽然目前企业已取得环评批复,且验收监测时大气汞排放数值低于目前执行的排放限值,但从调研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执行的0.01或0.012的排放限值要求对于贵州省内含汞危废处置企业来说较难实现长期稳定达标。

针对含汞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目前在执行的污染排放标准中汞及其化合物浓度为0.01、0.012、0.1和1 mg/m3的标准限值以及本标准中制定的0.03和0.05 mg/m3作为达标标准进行达标率分析,如表20所示。

表20 含汞危废处置企业汞及其化合物浓度排放浓度达标情况分析

(单位:mg/m3

表20.png

由监督性监测结果来看,目前有57.14%的含汞危废处置企业可达到0.1 mg/m3的达标限值,按照监测结果看,有14.29%的企业可以达到0.05 mg/m3(现有企业)和0.03 mg/m3(新建企业)的排放限值要求,尚未有企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7.1.2 颗粒物

针对含汞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目前在执行的污染排放标准中颗粒物浓度为50、100和200mg/m3的标准限值以及本标准中制定的10和30mg/m3作为达标标准进行达标率分析,如下表所示。

表21.png

由表21监督性监测结果来看,目前所有的含汞危废处置企业可达到100mg/m3的达标限值,分别有28.57%和57.14%的企业可达到30 mg/m3(现有和新建企业)和10 mg/m3(特别限值)的排放限值,从企业达标率看,本标准设定的排放限值可达到促使企业治理技术升级和环境减排的目的。

7.1.3 二氧化硫

针对含汞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目前在执行的污染排放标准中颗粒物浓度为100和850mg/m3的标准限值以及本标准中制定的400mg/m3作为达标标准进行达标率分析,如表22所示。

表22.png

由表22监督性监测结果来看,目前所有的含汞危废处置企业可达到850mg/m3的达标限值,分别有80%和40%的企业可达到400mg/m3(现有和新建企业)和100mg/m3(特别限值)的排放限值,从企业达标率看,本标准设定的排放限值可达到促使企业治理技术升级和环境减排的目的。

7.1.4 氮氧化物

针对含汞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目前在执行的污染排放标准中颗粒物浓度为240和400mg/m3的标准限值以及本标准中制定的200和100mg/m3作为达标标准进行达标率分析,如表23所示。

表23.png

由表23监督性监测结果来看,目前所有的含汞危废处置企业可达到200mg/m3的达标限值,有66.67%的企业可达到100mg/m3(特别限值)的排放限值,从企业达标率看,本标准设定的排放限值可达到促使企业治理技术升级和环境减排的目的。

7.2 标准执行技术经济性分析

本标准特征污染物为汞及其化合物,汞矿采选冶炼、汞化工企业已有现行标准,因此主要分析含汞废物处置企业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指标的技术和经济可达性。

7.2.1 技术指标分析

以含汞废物处置企业为例,含汞废物处置企业一般采用蒸馏炉回收含汞危险废物,蒸馏炉产出的烟气含大量气态汞,先需要回收金属汞,然后再进一步去除烟气中的汞、烟尘等污染物,处理达标的烟气经烟囱排放。目前蒸馏炉主要包括燃气节能蒸馏炉、电热蒸馏炉、煤热竖式多管蒸馏炉(回转电热蒸馏炉)等。

含汞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因为原料中含汞量高于其他两类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中汞浓度也远远高于其他两类企业,尾气污染控制设施对汞的去除率要求也高于其他两类企业。含汞烟气的处理措施主要为:采用冷凝塔将汞蒸汽冷凝至常温,定期从冷凝塔底部回收金属汞,汞的回收率达 90%。经冷凝后尾气处理措施主要采取多级吸附或吸收工艺,去除烟气中的汞、氯化物、烟尘等污染物,以确保汞排放浓度满足排放标准要求。常见的废气处理工艺组合有3种:1)焦炭吸附塔+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工艺;2)两级活性炭净化塔+次氯酸钠稀溶液洗涤处理工艺;3)碱液洗涤+四级活性炭吸附+硫蒸气反应室+高效过滤器+喷射式真空泵喷射高锰酸钾溶液净化工艺,汞的去除效率均可达99%%;4)高锰酸钾氧化+多硫吸收+甘汞法吸收+低温等离子体氧化+陶瓷纳米材料靶向吸附工艺,汞的去除效率均可达99.9%。

根据收集到的各企业废气污染源监测资料,废气处理效果选择 Hg 和 SO2为主要对比指标,对4种含汞烟气处理工艺进行对比,废气处理效果对比如下表所示。

表24.png

目前企业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针对尾气汞的处理效率在67%-99.8%之间。由于含汞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原料含汞量高的特殊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气汞浓度在3-40mg/m3左右,根据处理效率估算,在现有可采用污染控制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尾气汞浓度应在0.009-1.0mg/m3之间。

同时参照国外危险废物焚烧和含汞废物回收处置标准要求如表所示。美国和欧盟并未专门针对含汞废物处置企业制定排放标准,仅有废物焚烧的尾气汞排放标准,而日本最新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含汞废物回收的焚烧设施大气汞排放限值(现有设施0.1 mg/m3,新建设施0.05 mg/m3)和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汞排放限值(现有设施0.05 mg/m3,新建设施0.03 mg/m3)综合上述原因,现有企业尾气汞排放标准设定0.05mg/m3,新建企业尾气汞排放标准设定0.03mg/m3,在特别排放限值地区尾气汞排放标准设定为0.01mg/m3

7.2.2 经济指标分析

本标准设置0.05 mg/m3、0.03 mg/m3和0.01mg/m3分别为现有企业排放限值、新建企业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可采取增加载硫活性炭或等离子体等专门脱汞技术提高脱汞效率,降低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选取某再生汞企业实际工况如表所示,以该工况条件对两种技术进行经济性分析。

表25 再生汞企业现场工况(载硫活性炭)

表25.png

按照0.01mg/m3的排放标准要求,计算所需直接投资和运行成本如下表所示:

表262728.png

表29.png

由上表可知,两种技术处理汞及其化合物所需的投资成本在120-135万元左右,年运行成本在21-65万元左右,具有一定的经济可达性。

8 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8.1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汞及其化合物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汞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汞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8.2 标准结构框架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七个部分,其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是标准的主体部分。

本标准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提出控制要求。对于新建企业,制定较严格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于现有企业,根据目前污染物控制水平,设立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分别执行表1标准和表4,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新建企业的标准要求。另外,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8.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定义了汞及其化合物工业、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直接排放、间接排放、排水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排气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标准状态、企业边界12个术语。

8.4 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8.4.1 水污染控制项目

汞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冷却废水等废水,其中除生活污水处理后外排,绝大部分生产工艺废水、地面冲洗水、冷却废水等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因此,选取pH、COD、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硫化物、氟化物、铜、锌、锡、锑、铅、镉、汞、砷等污染物作为控制项目。此外,为控制重金属污染,将常见且毒性较大的六价铬也纳入其中。控制的水污染物共计18项。此外,还规定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8.4.2 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

汞工业生产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主要包括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汞工业排放的污染物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锑、铅和汞。

因此,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以颗粒态或气态存在的锑、铅、汞。硫酸雾主要在烟气制酸环节排放,因此仅在烟气制酸环节制定该污染物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控制项目共计11项。

8.4.3 控制指标

对水污染物排放:采用数据容易获得、便于控制和管理的浓度(mg/L)标准值形式。另外,为控制废水排放量,设立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吨 产品)指标。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均采用浓度(mg/m3)标准值形式,并规定有组织排放排气筒高度限值。另外,为控制废气排放量,设立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m3/吨 产品)指标。

8.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8.5.1 pH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pH为6~9。调研发现,涉汞企业排放废水中,pH平均为6-9。为此,本标准中pH值确定为6~9。

8.5.2 COD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COD一级标准值为10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COD一级A标准值为50mg/L,一级B为60mg/L。德国有色金属行业(主要适用于铅、铜、锌、铝冶炼及加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COD排放限值为1.5kg/吨,折合浓度约在60~150mg/L。法国有色金属行业COD排放限值为40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COD间接排放限值为:现有企业200mg/L,新建企业50mg/L,特别排放限值60mg/L;直接排放限值为:现有企业60mg/L,新建企业50mg/L,特别排放限值50mg/L。通过加强管理减少机油泄漏和普通生化处理技术,就可以达到COD<60mg/L的水平。如果进一步强化末端处理,也可满足COD<50mg/L的排放限值要求。

8.5.3 氨氮、总氮和总磷

汞工业企业废水中的氨氮、总氮和总磷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生化处理+物化处理即可达到较好的去除率。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氨氮和磷酸盐指标一级标准值为15mg/L、0.5 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氨氮、总氮和总磷一级A标准值分别为5 mg/L、8(温度小于12℃)mg/L、15mg/L和0.5 mg/L。《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汞化合物工业类别中氨氮、总氮和总磷标准分别为8mg/L、15mg/L和0.5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氨氮排放限值一般为10mg/L,总氮为18~50mg/L,总磷大多控制在2 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总氮为120mg/L(日平均 60mg/L),总磷为16mg/L(日平均 8mg/L)。欧盟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指令中总磷限值为1~2mg/L,总氮限值为10~15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排放限值为:

氨氮:现有和新建企业8mg/L;特别排放限值5mg/L。总氮:现有和新建企业15mg/L;特别排放限值10mg/L。总磷:现有和新建企业1.0mg/L;特别排放限值0.5mg/L。

8.5.4 石油类

汞工业企业废水中的石油类主要来源于机油泄漏,国内汞工业典型企业污染源调查结果显示,排水中石油类约为1~10mg/L。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石油类一级标准值为5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石油类一级A标准值为1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石油类为5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SS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3mg/L;特别排放限值1mg/L。现有技术已经能够使废水中的石油类降到1~5mg/L的水平。

8.5.5 悬浮物(SS)

汞工业企业废水中的悬浮物(SS)主要来源于采矿废水、选矿废水、生活污水和地面冲洗水。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SS一级标准值为7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SS一级A标准值为10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SS排放限值为30~50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SS为200mg/L(日平均 150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SS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采矿70mg/L,其他30mg/L;特别排放限值统一为10mg/L。经过物理沉降处理,SS浓度可以降到70mg/L以下;通过强化末端处理(如化学沉降等),可使废水中的SS达到10mg/L的水平。

8.5.6 硫化物

汞原矿中伴生有硫元素,废水中含有硫化物。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硫化物标准值为1.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硫化物标准值为1.0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硫化物排放限值一般为1.0mg/L,严格的控制在0.3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SS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0.5mg/L;特别排放限值0.5mg/L。硫化物通常以S2-形式存在,通过催化曝气氧化或化学絮凝再生化方式去除,能够使废水中的硫化物降到0.5mg/L的水平。

8.5.7 氟化物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氟化物一级标准值为10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氟化物排放限值一般为30mg/L。世界银行工业行业废水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中氟化物一般为5mg/L,磷肥工业中氟化物限值为20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氟化物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5mg/L;特别排放限值5mg/L。

8.5.8 总铜

汞原矿中伴生有铜元素,因此废水中含有铜。根据调研,目前国内工艺技术水平较为先进的汞企业排放废水中总铜浓度水平为0.05~1.5 mg/L。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铜一级标准值为0.5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铜标准值为0.5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铜排放限值一般为0.5mg/L,严格的控制在0.1 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铜为3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铜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0.2mg/L;特别排放限值0.2mg/L。

8.5.9 总锌

汞原矿中伴生有锌元素,因此废水中含有锌。根据调研,目前国内工艺技术水平较为先进的汞企业排放废水中总锌浓度水平为0.4~8.5 mg/L。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锌一级标准值为2.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锌标准值为1.0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锌排放限值一般为2.0mg/L,严格的控制在0.2~1 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铜为2.0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锌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1.0mg/L;特别排放限值1.0mg/L。

8.5.10 总锑

锑是汞工业的特征污染物。汞原矿和精矿中锑含量均较高,因此废水中含有锑。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对锑的排放浓度做出限制。德国和欧盟玻璃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锑排放限值为0.3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锡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1.0mg/L;特别排放限值0.3mg/L。

8.5.12 总汞

汞是汞工业的特征污染物。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汞标准值为0.05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汞标准值为0.001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汞排放限值一般为0.05mg/L,严格的控制在0.03 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汞为0.005mg/L。世界银行工业行业废水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中汞一般为0.01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汞排放限值为:现有企业0.005mg/L;新建企业0.003mg/L;特别排放限值0.005mg/L。汞工业企业废水中的汞可以通过化学沉降、吸附或离子交换等方式除去,现有技术已经能够使废水中的汞降到0.003~0.005mg/L的水平。

8.5.13 总镉

原矿中伴生有镉元素,因此废水中含有镉。目前国内工艺技术水平较为先进的汞企业排放废水中总镉浓度水平为0.05~0.2mg/L。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镉标准值为0.1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汞标准值为0.01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镉排放限值一般为0.05~0.2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镉为0.1mg/L。世界银行工业行业废水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中镉为0.02~0.1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镉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0.02mg/L;特别排放限值0.02mg/L。镉可以通过化学沉降、吸附或离子交换等方式除去,现有技术已经能够使废水中的汞降到0.02~0.1mg/L的水平。

8.5.14 总铅

汞原矿中伴生有铅元素,使得废水中含有铅。目前国内工艺技术水平较为先进的汞企业排放废水中总铅浓度水平为0.2~6.5mg/L。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铅标准值为1.0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铅标准值为0.1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铅排放限值一般为0.1~0.5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铅为0.1mg/L。世界银行工业行业废水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中铅为0.1~0.5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铅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0.2mg/L;特别排放限值0.2mg/L。铅可以通过化学沉降或离子交换等方式除去,现有技术已经能够使废水中的铅降到0.2~1.0mg/L的水平。

8.5.15 总砷

汞原矿中伴生有砷元素,使得废水中含有砷。国内汞工业典型企业污染源调查结果显示,废水中砷浓度约为1.1~4.2mg/L。

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总砷标准值为0.5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总砷标准值为0. 1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砷排放限值一般为0.05~0.3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砷为0.1mg/L。世界银行工业行业废水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中砷为0.05~0.1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总砷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0.1mg/L;特别排放限值0.1mg/L。砷可以通过化学沉降或离子交换等方式除去,现有技术已经能够使废水中的砷降到0.1~0.5mg/L的水平。

8.5.16 六价铬

六价铬在汞工业排放废水中含量较低。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六价铬标准值为0.5mg/L。《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六价铬标准值为0.05mg/L。德国工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六价铬排放限值一般为0.1mg/L,严格的在0.05 mg/L。日本水污染物统一排放限值中六价铬为0.5mg/L。世界银行工业行业废水中污染物控制标准中砷为0.05~0.1 mg/L。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本标准确定六价铬排放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0.1mg/L;特别排放限值0.1mg/L。六价铬可以通过化学沉降或离子交换等方式除去,现有技术已经能够使废水中的砷降到0.1~0.5mg/L的水平。

8.5.17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综合行业现有排放水平,结合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30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0.png

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1.png

8.5.18 间接排放限值

根据《国家排放标准中水污染物监控方案》对污染物间接排放的控制要求,制定了本标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8.5.19 单位基准排水量

采矿废水主要来自采场和废石场,这两处废水水量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大气降水和地下涌水,而这两者通常只与当地气候条件和地质水文状况有关,与生产工艺基本无关。因而难以确定和控制采矿过程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所以,本标准不对汞采矿过程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做出限定。

针对我国汞冶炼工艺特征及用水量,根据调研结果综合考虑确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为:2m3/吨产品。

8.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及制定依据

汞工业企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8078-1996),采矿及烟气制酸等其他环节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8.6.1 二氧化硫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8078-1996)中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850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960mg/m3

我国已经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处于200~400mg/m3之间。德国有色金属工业现有污染源和新建源的排放限值分别为500mg/m3和350mg/m3;比例时和英国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为800mg/m3,奥地利的排放限值为300~500mg/m3。

根据国家对有色金属行业的排放控制要求,考虑到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控制现状,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有色金属工业排放标准,并与我国汞执行的现行标准相衔接,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烟气制酸后大多数未增加脱硫装置,现有企业烟气制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400mg/m3,与现行标准一致。新建企业:400mg/m3,特别排放限值:100mg/m3

8.6.2 颗粒物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8078-1996)中规定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200 mg/m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规定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为120mg/m3。

在我国已经发布的6项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20~150mg/m3,主要在50mg/m3以下。德国颗粒物的通用排放限值为20mg/m3,铝工业的排放限值为10mg/m3,美国原生铜冶炼的排放限值为23mg/m3

国际上有色金属工业行业采用袋式除尘技术,颗粒物排放水平可以达到10mg/m3以下,甚至可以达到5mg/m3以下;采用静电除尘技术,颗粒物排放水平可以达到30 mg/m3,甚至可以达到20mg/m3。欧盟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中发达国家先进排放控制水平可达到1~5mg/m3。

根据国家对有色金属行业的排放控制要求,考虑到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行业含重金属颗粒物排放的危害性及颗粒物排放控制现状,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有色金属工业排放标准,并与我国汞执行的现行标准相衔接,确定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限值为现有和新建企业:30mg/m3,特别排放限值:10mg/m3。同时考虑到矿物采选过程中破碎与筛分作业产生的颗粒物浓度水平高达15000mg/m3,通过采取收尘措施,排放水平也较高,确定采选破碎与筛分环节现有企业的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3

8.6.3 氮氧化物

在我国汞工业企业执行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未规定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限值。我国《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中,新建企业萃取分组分离和提取工艺环节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别为160mg/m3和200mg/m3。德国和爱尔兰的排放浓度限值均为350mg/m3,奥地利为250~500mg/m3

汞工业企业氮氧化物主要来源于金属冶炼环节。目前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控汞工业企业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水平主要在200mg/m3以下。国际上有色金属工业行业采用低氮燃烧器技术(Low NOx burner)和富氧燃烧器技术(Oxy-fuel burner),氮氧化物的排放水平可分别达到100mg/m3和100~300mg/m3以下。欧盟最佳可行技术指南中发达国家先进排放控制水平为100~300mg/m3

根据国家对有色金属行业的排放控制要求,考虑到我国有色金属工业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控制现状,参照发达国家有关有色金属工业排放标准,确定本标准现有和新建企业:200mg/m3,特别排放限值:100mg/m3

8.6.4 汞及其化合物

因为国外没有含汞废物回收处置企业标准,因此参照国外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标准限值,如表32所示,本报准结合贵州省涉汞企业实际情况,设定了含汞废物处置企业的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限值,0.05 mg/m3、0.03 mg/m3和0.01mg/m3分别为现有企业排放限值、新建企业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限值。

表32.png

8.6.5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据汞工业企业实际情况,与国内外有关标准衔接,建议本标准上述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见表33。

表33.png

自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3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34.png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5.png

8.6.6 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限值

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是指生产工艺过程中具有污染物弥散无组织排放,以及由于跑、冒、滴、漏并在空气中蒸发、散逸,从而造成周围环境空气污染。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制订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企业厂界附近人体健康。综合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厂界值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等相关标准,确定本标准无组织排放厂界值见表36。

表36.png

9 标准实施的建议

标准执行时间建议:

(1)对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废气中汞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0.03mg/m3。

(2)对于现有企业,根据目前废气中汞的污染控制水平,设立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0.05mg/m3,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该标准;自2020年1月1日,现有企业执行相对严格的排放要求,0.03mg/m3;

(3)随着技术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适时执行特别排放限值0.01mg/m3。

标准执行建议:

(1)建议加快完成有关汞的环境监测分析方法在地方层面的应用,保证本标准发布后监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性。

(2)建议推进企业技术技术改造,采取多种切实可行的技术,推进污染控制,实现达标排放。

(3)应加强对本标准的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订方案和建议。

(4)建议现有涉汞企业配备尾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使之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以便在线获取排放信息。

(5)本标准(草案)在正式出台前,建议广泛征求汞及其化合物企业意见。

附件4.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docx

1. 贵州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 贵州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3.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5. 贵州省商务厅

6.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

8.贵州省铜仁银湖化工有限公司含汞废物处置厂

9.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

10.贵州正丰矿业有限公司

11.贵州万山天业绿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铜仁市万山区盛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3.贵州省铜仁市鸿发含汞产品处置有限公司

14.贵州蓝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15.铜仁金临科环化工有限公司

16.贵州省重力科技环保有限公司

17.贵州大龙银星汞业有限公司

(厅内征求环境影响评价处、环境监测处、水环境管理处、大气环境管理处、土壤环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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