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延安印发《延安市2020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延安市2020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省生态环保有关部署,进一步夯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打好打胜“碧水、蓝天、青山、净土”四大保卫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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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2020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

2020-03-19 10:5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延安印发《延安市2020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延安市2020年落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省生态环保有关部署,进一步夯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打好打胜“碧水、蓝天、青山、净土”四大保卫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生态延安为目标,强力推进全市油煤气生态环境大整治和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持续开展综合执法、专项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生态环保执法行动,扎实推进清洁井场(矿井)、“三公开一上传”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等制度落地,夯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确保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各项任务圆满收官。

二、工作目标

1.企业水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升。规范排污口监管,健全涉水涉危企业“三公开一上传”管理制度。4月底前,完成20个市级示范点建设。6月底前完成“回头看”工作。年底前,完成所有涉水涉危企业信息公开。完成延安炼油厂、延安石油化工厂和永坪炼油厂尾水提标改造工程。完成延长石油延能化“零排放”治理工程。石油采出水全部处理达标同层回注。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治污设施建设。

2.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整改到位。全市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拆改。6月底前完成超标燃气锅炉的低氮燃烧改造。长庆和延长两大油气开发板块要在7月底前完成场站内轻烃类废气回收治理。油气开发板块轻烃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8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污染减排治理。按时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整治。完成建筑工地、各类储煤场、灰场、渣场等扬尘治理。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所有汽车4S店、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6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3.矿山环境管理日趋完善。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加快受损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有序推进保护区矿业权退出。2020年,完成省上下达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4.土壤环境安全隐患基本消除。6月底前,全市清洁矿井建成率达到100%,清洁井场建成率达到100%。油气开采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实行集中收集处置。油气管道隐患全部消除。规范油煤气、通讯、汽修、医疗等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油煤气开采企业建成危险废物暂存点,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污染地块按规定实施风险管控和生态修复。

三、重点任务

(一)以三公开一上传为重点,持续推进水环境治理

1.继续强化企业排污口监管。健全涉水涉危企业“三公开一上传”管理制度,统筹公开企业排污口、厂区管网、产治污环节责任人,上传运污车辆轨迹等信息,开展治污设施、排污口监控设备建设并联网。加快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及时封堵入河污水直排口。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对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进行分析认证,并纳入监管范畴。实施入河排污口标识牌设立、“一口一档”规范化建设。4月底前,完成20个市级“三公开一上传”示范点建设。6月底前,完成208家企业“三公开一上传”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补充完善企业清单,列出问题台账,对标开展治理。年底前,完成涉水涉危企业信息全公开。

2.规范油煤气开采中的废水治理。油气开发企业建设联合站和集输站时,必须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装置,推进生产废水达标同层回注。同时,在注水站点周边建设地下水观测监测井,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煤炭开采、洗选企业要建设初期雨水收集系统,控制雨水与煤尘同流地表污染,配套建设生产污水处理站,完善煤炭洗选废水处理设施,提倡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同时,生产基地生活污水需配套建设处理设备,经处理后回用,切实提升生产、生活废水的处理利用率。

3.继续推进企业驻地生活污水治理。企业驻地具备入网条件的要将生活污水并入市政污水管网。无法覆盖和导致生活污水不能入网的,要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工作人员相对分散,生活污水不能收集的工作站点,要采取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装置、集中收集处理等有效措施。年底前,全市企业驻地或大型站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率达70%以上。

4.深入推进企业尾水排放“减量化”治理。各相关企业要结合行业实际,积极推进尾水回用,提高尾水资源化利用率。陕西延长石油延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快推进废水“零排放”治理工程,8月底前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延长石油炼化公司轻烃综合利用项目要启动生产废水“零排放”治理工程。

5.加快推进重点企业治污设施建设。加强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制药、烟草、果汁、食品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以及污水处理厂等涉水行业企业配套治污设施建设,选用先进工艺,实现企业用水节约、排放达标、循环利用。现有治污设施的企业要实施提标改造,达到《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年底前,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

(二)以燃煤锅炉改造为重点,继续深化大气环境治理

1.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各涉气企业要加快推进锅炉和炉窑改造,强化大气环境管控。严禁新建35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完成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设施和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拆改任务,6月底前拆改率达到80%以上,8月底前拆改率达到90%以上,供暖前拆改率达到100%。按照“不达标一台,改造一台”的原则,3月底前完成燃气锅炉自行监测,6月底前全部完成超标锅炉的低氮燃烧改造。

2.持续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以建材、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行业为重点,加快水泥、砖瓦、石灰、防水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排查整治工作。4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5月底前启动整治工作,8月底前完成工业炉窑污染减排治理,确保工业炉窑管理规范,达标排放。

3.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坚决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持续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工作。对本企业内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Ⅲ类限值标准的在用工程机械,要降低使用频率,确定淘汰时限,及时退出。进一步规范非道路机械的使用,开展工程机械排放监测,严防工程机械超标排放。

4.继续开展扬尘污染管控。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完成厂区内外道路扬尘治理。各类储煤场、灰场、渣场必须采用筒仓、封闭煤棚等方式,配备喷淋、覆盖、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所有物料运输车辆上路须全覆盖。

5.深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整治。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有关要求,定期开展复检复测,严控无组织排放。长庆和延长两大油气开发板块要在7月底前完成场站内轻烃类废气回收治理,回收利用率达到90%以上。所有汽车4S店、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6月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喷绘、喷漆、印刷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行业要在密闭环境中作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系统,废气检测达标排放。新建、在建的VOCS排放项目,必须建设VOCS治理设施,达标后投运。

(三)以绿色矿山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矿山环境治理

1.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相关企业要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加快对受损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实施《陕西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严控新建露天矿山,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完成省上下达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2.推进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严格落实《陕西省涉及保护区矿业权有序退出的指导意见》,停止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建立保护区矿业权退出机制,分类处置,推进保护区内已设采矿权有序退出和生态恢复治理。

3.严格落实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各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相关管控要求,在项目建设、规划布局等方面,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做到不触线、不越线。

(四)以固废集中处置为重点,扎实推进土壤环境整治

1.深化油煤气开发生态环境大整治。油煤气开发企业要认真贯彻《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严格落实《延安市油气开发清洁井场建设标准》要求,强化对原建井场治污设施的维修维护,新建井场在投产前建成清洁井场,改扩建井场必须及时完善清洁井场,特殊井场要达到整洁卫生,做到井场内污染物不出井场。6月底前,各县(区、市)清洁井场建成率达到100%。全市煤炭开采、洗选企业要严格落实《延安市煤炭开采清洁矿井建设标准》要求,加快推进清洁矿井建设,建设生产废水分类处置系统,煤矿雨水收集和废水应急设施,提高废水综合利用水平,完善储煤区、煤泥晾晒场、危废暂存间和污水处理站的防渗措施,强化临时堆放场的运行管理,达到国家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确保6月底前清洁矿井建成率达到100%。

2.加快推进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油气开发企业要结合我市油气开发区地形特征、油(气)区分布以及开发单位油气开发计划,合理规划油气开发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地点、覆盖范围以及政策实施期限,全面完成油气开发废弃物集中处置工作,对油气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综合利用,避免油气开发废弃物处置政策“一刀切”。原则上一个采油厂(作业区)建设一个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使用年限一般要满足3年以上。煤炭开采企业规范建设矸石临时堆存场,煤炭洗选企业要规范煤炭洗选废弃物的处置,所有产生煤泥全部综合利用。

3.强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过程监管。继续规范油煤气开发、石油化工、煤化工、通讯、汽修、医疗等行业的含油污泥、废机油、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管理,确保全部交由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油煤气开发企业要以区(队、站)为单位,按危废处置要求建成危险废物暂存点。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所有含油污泥处置企业要达到无害化处置标准要求,即达到《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DB61/T1025-2016)标准,且场内贮存泥渣不得超过一年,定期汇总经营情况,每月10日前报生态环境部门。

4.推进重点企业土壤污染整治。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配合做好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信息采集和风险筛查,制定实施土壤监测方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编制评估报告,对污染地块实行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已经完工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要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时,要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行先报备后实施。

5.提升环境风险应急防控能力。长庆油田、延长石油集团要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完善重点风险源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应急物资贮备,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环境安全防范能力。要对达到使用年限或老化输油管线及时更换,确保隐患管线整改到位,坚决遏制油气管道泄漏导致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要开展重点风险源点位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加强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6.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市域内所有医院、乡镇卫生院、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同于危废管理,须分类集中处置。将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全部交由有资质单位依法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资料必须保存3年以上。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各相关企业要根据中省要求,建立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做到全过程环境守法。8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登记工作,发证率、登记率均达到100%,形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实现本辖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对2017年至2019年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火电、屠宰和肉类加工、热力生产和供应等33个行业企业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各项整改问题。3月底前完成33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8月底前完成其他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真正做到依法排污、依证排污、自证守法,坚决杜绝无证排污。

(二)严格遵守环境准入机制。按照“三线一单”的管控要求,落实生态环境领域市场准入清单,优化企业布局优化和重污染企业搬迁。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推进环评登记表备案制。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对部分已编制规划环评的建设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加强与部门和地方联动,主动服务、提前介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推进将环评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积极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各重点工业企业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引进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清洁生产由末端治理向预防为主和生产全过程治理转变,通过清洁生产加快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减轻污染和保护环境。纳入省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要按照省市时限要求及时开展清洁生产改造,上报审核评估资料,年内完成审核评估任务。

(四)严格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各排污企业要按照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要求,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年度监测计划,保障监测经费,及时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上传监测数据,并主动公开生态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要及时与中省监控平台联网,强化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在线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真实准确,传输有效率达到90%以上。

(五)建立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管控制度。电磁辐射使用和建设单位(如移动、联通、国电、地电和铁塔公司)在建设基站的过程,要确保生态植被恢复到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完善相应管控制度。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建立完善台账,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压实落细企业生态环保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增强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的责任意识,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落实生态环保责任,引导企业和排污单位自觉守法。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根据企业目标、任务、时限、责任“四张清单”(见附件)整改任务要求,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并按季度向所在县(区、市)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情况,真正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齐抓共管局面。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环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监管频次,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着力整治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或不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使用上限处罚、强制曝光、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等手段,严惩各类违法行为。要采取扣除退税、区域限批、限贷等措施,在银行、环保、税务等诚信系统留痕,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要建立健全与纪检、检察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追究力度。

(三)坚持科学引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围绕“一市一策”“一河一策”专家团队驻点指导治理工作,持续开展“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精准治理,及时落实专家团队的意见和建议,解决企业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并及时采取监督监测、交叉监测、第三方监测等手段,持续开展企业排污口监测监管,分析数据变化趋势,追根溯源,督促和指导企业开展污染治理,推进企业污染治理精准化、科学化、法制化。

(四)强化督察考核。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企业“四张清单”任务要求,建立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健全验收销号机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实行全过程跟踪,做到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确保取得实效。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管理机制完善的企业给予表彰;对进展缓慢、效果较差的企业予以通报排名并抄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融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着力报道重点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行动迅速、推动有力的整治工作氛围。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整治工作。各企业要积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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