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在常外污染事件发酵一周后,常州市政府发布公告表示,环保部和江苏省政府联合成立的环保调查组,已就常外事件中发现的四个主要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初步的环境监测结果并未显示常外校区和清洁对照点的空气有明显差异。
虽然证实毒地对常外学生的健康带来直接影响还需要更多的检测证据,但是常隆化工对于常隆地块带来污染却是确凿的事实。然而,在目前国内土壤污染立法欠缺,土壤污染最终需要政府买单的情形下,常隆化工究竟会否至少承担对于环境修复的责任呢?一个2014年底的案件给了我们一丝希望。
子公司常隆农化:赔款8200万人民币
2008年,常隆化工在江苏省泰兴市成立了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这个子公司和常隆化工一样前科累累,卷入了中国迄今为止赔偿额最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常隆农化等六家企业最终被判赔偿1.6亿人民币,其中常隆农化罚款最多,达8200万元。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常隆农化等六家企业将生产农药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以每吨1元的价格卖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公司,最终超过两万吨废物直接排放进长江。此案经过媒体曝光和环保部门调查之后,2014年8月,14名涉嫌倾倒废物的犯罪嫌疑人被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刑期2-5年不等,罚款16-41万元。但是,此案并未止于此。泰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学东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我们要调查4家倾倒企业上游的企业有没有责任。”
一个月后的2014年9月,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这一环保NGO作为原告,泰州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将6家产生废物的公司起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环境修复费等民事责任。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宣判,判决六家公司赔偿环境修复费用总额超过1.6亿元。即使考虑在此案之前的其他民事赔偿(非环保NGO作为原告),这个额度也是最高。因此,此案可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史无前例的国内环保公益组织民事诉讼案件。
环保损害民事赔偿案件及其赔偿金额,图片来源:南方周末
在此次案件审理中,由于目前土壤污染赔偿等领域没有法律依据,最后的1.6亿元是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测方法》来计算。这个计算方法首先计算“虚拟治理成本”为3660万,然后乘以一个4.5的系数,得到1.6亿。而这个系数决定于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
那么,在这个案件过去了一年多之后的今天,相同的模式能否被应用到常外污染事件中呢?常隆化工又是否能被要求承担至少土壤修复的责任呢?
环保NGO和检察院:新《环保法》下如何对常隆化工追责
在以往,公共利益尤其是环境受损的事件,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找不到合适的原告对不法企业进行诉讼。公共利益的伸张往往只能通过有限的方式:环保部门的行政措施诸如审批、罚款、停产等,以及证监会对于“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上市公司,限制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等等。
然而,在泰州天价赔款案件的破冰下,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称新《环保法》),正式规定了环保非政府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进行公益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出台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但是,对于民间环保NGO公益诉讼而言,也存在诸多的困难。
首先,NGO组织数量有限。虽然符合新《环保法》规定的NGO国内有300家左右,但自2015年以来,仅有9家民间环保组织发起了诉讼。同时,诉讼过程专业性强,取证有难度。尤其是国内土壤污染检测手段还远远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再者,公益诉讼对于人力、财力要求很高,这对于人手和经费不足的NGO来说尤其困难。
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民间NGO公益诉讼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还于近日发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指出检察院应当督促和支持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没有组织提起诉讼,但是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侵害,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且免交诉讼费。
那在公益诉讼还没有成为新常态的现在,是否常隆化工们就无法得到惩罚了呢?实际上,常外事件已经给常隆化工及其股东带来了各种损失。
大股东诺普信已经得到的惩罚
常外污染事件曝光后第一个交易日,诺普信股价下跌6.28%;而从4月17日至22日,下跌11.25%,市值损失超过13亿元。今年3月28日,诺普信同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资产重组框架协议,期望将常隆化工和常隆农化的股权转让给中化国际控股的江山股份。不出所料,因为常外事件的影响,江山股份也已于4月26日与诺普信解除了该框架协议。
由于诺普信对于常隆化工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虽然常隆化工有还债能力且不违约,但不排除因常隆化工业绩受到影响而无法履行债务,最终导致诺普信承担相关担保责任。而从投资的角度来看,常隆化工和常隆农化给大股东诺普信带来的收益也不容乐观。
诺普信参股投资常隆系历年回报。资料来源:诺普信2013-2015年年报
相信未来,在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和检察院的通力合作之下,在民间群体和公益基金的支持之下,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事件在无法调解时,能够诉至法庭,让常隆化工这样的污染企业承担其应担的罪责。而我们也更希望,通过广大投资者的用脚投票,能让更多的高污染公司拥有更多的企业环境责任。
而中国的土壤污染治理的历史上,常外污染事件如何发生已经不那么重要了,未来该事件会如何走下去将变得很重要。
原标题:环保NGO可以公诉常隆化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