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甘肃酒泉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酒泉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方案,着力推进现有集中供热项目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继续深化火电、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不断加快火电、石化、水泥等重点行业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并制定了酒泉市2016年度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表。详情如下:
酒泉市2016年度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表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6〕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6日
酒泉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和《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酒政办发[2014]27号),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大气污染整治,改善空气质量的指示精神,以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呼吸清新空气、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以控制扬尘污染、燃煤及烟(粉)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为重点,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目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2016年酒泉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在82%以上,达到300天。
(2)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6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15%,达到102微克/立方米;PM2.5年均浓度值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6.4%,达到44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和40微克/立方米以下,一氧化碳、臭氧年均浓度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准入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逐步提高“两高一资”行业的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严把新建项目能评、环评、安评准入关,2016年5月底前研究制定酒泉市禁止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有关政策。建立核准、备案工业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定期收集、汇总、核对市、县两级项目清单,确保无国家《大气十条》发布之后违规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分类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2016年4月底前研究制定全市2016年度过剩产能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计划和清单,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以及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正在建设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要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建设,确保全市无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相关企业。
3、全面落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下达的钢铁、水泥等21个重点行业年度淘汰目标任务,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相关企业。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酒泉日报等媒体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和已验收企业名单,组织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相关企业。
4、大力实施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和酒泉城区建设实际,2016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配合部门:市国土、规划、财政、环保等部门及相关企业。
(二)清洁生产
1、积极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项目。2016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管理清单制度,认真做好企业和项目台账管理工作,积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工作,出具验收专家意见和工作通报,确保完成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2、认真开展“双超双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省环保厅下达的“双超双有”企业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清单,积极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审核任务,编制审核方案、落实改造方案、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通知》(酒政办电2015[9]号)精神,各司其职、多措并举,认真做好燃煤污染管控工作。
1、不断加快能源使用结构调整。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的开采。生产煤矿要在登记公告的生产能力范围内控制劣质煤生产,逐步减少劣质煤产量比例。煤炭开采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炭质量分级》(GB/T15224)规定,从严控制劣质煤开发生产。布局煤炭生产企业的县(市、区)要加大煤炭洗选力度,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发改、工信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牵头制定年度煤炭消耗总量控制计划和散煤清洁化利用计划并报市政府印发执行。到2016年底,各地原煤入选率达到50%以上,到2017年,达到70%以上。
责任部门:市能源局、工信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严禁运输、销售、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
(1)严禁运输、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各县(市、区)要控制劣质煤炭的流通,城市建成区严禁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5%、硫分高于0.8%的劣质燃煤,其它区域严禁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对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严禁流通、进口和销售。按照分区施策、分类指导、限期治理、统一标准、以奖代补的原则,在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规范建设改造一批煤炭交易市场、储煤场和洁净煤配送中心,取缔分散不达标煤炭销售企业,从煤炭源头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到2016年底,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率先建成投运;到2017年,金塔县、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建成投运。煤炭经营企业或个人禁止进口和销售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发热量、灰分、硫分、汞、砷、磷、氯、氟八项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各级工商、质检部门要不定期对本辖区内煤炭经营市场的煤炭质量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要求的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级工信部门要牵头组织对周边地区进入本辖区煤炭市场的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坚决杜绝劣质燃煤流入我市市场。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2)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商品煤。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各县(市、区)应在2016年3月底前根据城市发展组织调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将“禁燃区”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销售、使用煤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鼓励煤矸石等低热值煤和劣质煤就地清洁转化利用,限制使用高硫份、高灰分、低热值劣质商品煤在市内进行低质化配煤。
除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外,鼓励使用优质煤炭,减少中灰煤、中硫煤的使用。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及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质检测和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采购和使用煤炭。
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为冬防期,进入冬防期后,各县(市、区)要结合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集中供热站等燃煤企业全面提升燃煤质量,确保燃煤灰分不高于15%、硫分不高于0.8%。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燃煤质量管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对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煤炭管理部门在煤炭生产、加工环节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质监、工商部门在储运、销售环节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工信、环保部门在使用环节建立煤炭质量管理制度。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合作,通过联合执法和专项检查等,坚决查处煤炭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使用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开,对情节严重的要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质检部门要按照省上制定的工业和民用煤炭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对煤炭硫分和灰分等指标进行更严格限制,不允许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加强对重点用煤单位的驻厂监督检验,严把煤炭关口(入厂煤、入炉煤);开展属地环保部门驻厂试点工作,环保和质监部门要联合开展检查,加强对不能达标排放的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和集中供热站环保执法和煤炭质量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煤矿、煤炭交易市场、洁净煤配送中心和火电、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燃煤用户的储煤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督促相关企业在2016年3月底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完善的商品煤质量档案。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进一步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市发改、商务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在全面清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国四油品替代计划,2016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实现全面供应。由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市、区两级联动,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对市区加油站及周边各种施工工地的施工机械使用油品情况开展大检查,凡使用不符合国四标准的车用柴油、汽油的一经发现进行扣押封存,并倒查来源,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劣质柴油、汽油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商务局、质监局、工商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四)燃煤小锅炉整治
1、加快燃煤小锅炉替代淘汰。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加大分散小型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强化锅炉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全市燃煤锅炉(含茶浴炉、热水炉)管理和不达标锅炉清单,查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小锅炉的基本情况。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3月底前制定并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实施方案,对城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立式常压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淘汰,到2016年底全市除医院、学校等特殊行业外,工业园区及各县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供暖小锅炉,对城市建成区7MW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和茶浴炉进行淘汰或达标改造治理,禁止新建14MW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建立健全燃煤小锅炉淘汰和新建锅炉清单管理制度,规范收集整理新建锅炉审批、改燃锅炉验收报告、小锅炉拆除前后对比照片等台账资料。肃州区政府负责,6月30日前对城建成区内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实施关停淘汰和提标改造,确保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含茶浴炉、热水炉)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逾期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封。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建设局、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及相关企业。
2、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准入。严格执行《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7)》和市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市环保、发改、工信、质监等部门负责,实施燃煤锅炉准入控制,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容量14MW以下的燃煤锅炉。鼓励新建项目使用新型工业高效煤粉锅炉,已建成7MW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对照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措施,14MW及以上在用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对于7MW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或并网等措施,减少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工信委、质监局及相关企业。
3、大力实施集中供热除尘脱硫改造治理项目。着力推进现有集中供热项目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大力实施酒泉热力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酒泉生活基地以及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集中供热工程除尘脱硫项目,确保在2016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前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建立20吨及以上供热燃煤锅炉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在线联网监控实施方案,确保完成年度安装计划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运行。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及相关企业。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继续深化工业二氧化硫治理。继续深化火电、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完成全省年度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任务,建立重点行业国控、省控企业和14MW及以上工业生产锅炉清单管理制度,科学制定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方案,加快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调试、联网运行工作,年内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运行,14MW及以上工业生产锅炉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率达到95%以上。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2、不断加快工业氮氧化物治理。不断加快火电、石化、水泥等重点行业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完成全省年度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业企业氮氧化物污染治理任务,2016年确保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脱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敦煌荣兴建材脱硝、阿克塞恒亚水泥二期脱硝项目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各水泥企业要严格执行新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做到达标排放,加强熟料储存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原料和熟料堆场“三防”措施。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应按照《关于转发省工信委 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信部、环保部在北方采暖区全面试行冬季水泥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酒环发电[2016]11号)要求,督促其利用错峰生产冬季停窑时间,加快生产线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设备检修工作,排放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加快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调试、联网运行工作,年内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运行,14MW及以上工业生产锅炉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率达到95%以上。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工信委;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3、持续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不断强化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烟粉尘污染治理,完成全省年度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业企业烟粉尘污染治理任务,强化烟粉尘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工作,加快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工作,确保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大型堆场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科学制定废气在线监控设施建设方案,加快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调试、联网运行工作,年内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实现与环保部门的联网运行,14MW及以上工业生产锅炉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行率达到95%以上。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4、不断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6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全市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年度工作方案并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明确治理任务要求、项目清单、计划安排以及时限要求,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均应达到对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全市现有5座储油库应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工作。所有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均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已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在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应开展年度检测工作,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年度检测报告,由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合格后续延油气回收治理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同时报市环保局备查。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建立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动态管理台账,对辖区内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实施、验收、年度检测和备案等材料要及时补充、存档。对新建、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严格环评审批,并执行油气回收相关标准;未达到加油站、储油库、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不得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5、企业堆场扬尘管控。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企业。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建设、市政、交通、国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市、县两级城市建成区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清单管理制度,严格登记管理,实行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信息公示制度,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确防治措施和责任人。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由建设部门负责,自3月1日起,对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实行驻场监察,现场监督落实降尘抑尘“施工工地全围挡、拆迁工程全压尘、裸露地面全硬化、物料堆放全覆盖、渣土运输全封闭、出入道路全保洁”“6个100%”措施,督促建筑工程严格落实《酒泉市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防尘抑尘降尘措施。对未完全落实抑尘措施要求的工地一律要求立即停工整顿,停工整顿期限为1-6个月。强化建筑工地及渣土运输车辆巡查,建设、城市执法及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对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的车辆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未按相关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不符合规定和轮胎带泥的车辆,遏制渣土车辆遗撒现象。尽快对现有裸露土壤覆盖物进行清查及遮挡覆盖,凡老旧和破损的覆盖物一律监督施工方进行更换。对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要及时移交并开展环卫保洁作业,未移交前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环卫部门开展卫生保洁工作。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公安局;配合部门:市经投公司、市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2、强化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市建设、交通、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依据各自管辖范围,对城区所有破损路面进行维修,确保5月1日前市区内所有已完工的开挖路面全部回填铺油,并对破损路面及路缘石进行整修和重新铺设,减少车辆通行扬尘。城区环卫部门负责,强化道路抑尘保洁措施,落实全天保洁保湿要求,雨(雪)后立即开展道路清淤(雪)工作。实施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清洗等低尘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购道路清洗、洗扫、喷雾车辆,城市建成区尤其是酒泉城区要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快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大气环境自动监测站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道路清扫全部实现机械化打扫和清洗作业,杜绝人工作业。市区主干道每天须实施一次机械化湿式清洗和洗扫,次干道每两天实施一次机械化湿式清洗,并开展道路洒水压尘(监测点1公里范围内道路洒水频次不少于10次),做到全时段保洁保湿。定期进行道路和高空洒水作业,在不良天气条件下要加大洒水频次,建立道路机扫设备配置清单和机械化清扫作业道路清单,确保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对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河道等处的垃圾加强管理并及时清运。由市公安、建设、交通、城市执法局联合形成专项督察小组,严控道路运输扬尘,确保运输车辆遮盖密闭物料和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做好违规车辆拦停、查处等相关工作。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局、交通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3、强化裸露土壤及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研究制定城市绿化工作年度计划,对城区裸露土壤及施工堆场物料实施绿化覆盖等措施。市国土、建设、新城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于2016年3月15日前对市区裸露土地进行清理,建立城市绿化项目清单,不断扩大城市绿化、水面和铺装面积。对城区内及近郊区裸地必须实施喷洒造壳剂、绿网覆盖等技术,防止风蚀起尘和人为扰动起尘。加强拆迁工地扬尘污染管控,4月15日前对未落实湿法或封闭拆迁的工地一律予以重罚并督促立即整改。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国土局、新城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
4、强化土地开发扬尘污染控制。研究制定城市周边土地开发利用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和年度实施方案,开发利用项目开工前须制定抑尘方案,配备洒水降尘措施,施工过程对所有作业面采取抑尘处理办法,对工地土方作业及运输车辆实施表层喷湿作业,防止土方开挖及运输过程中遗撒造成二次扬尘。建立开发利用项目清单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现场监管,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市国土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项目实施单位。
5、积极开展餐饮油烟和粉尘污染治理。严格城市综合执法和环境监管,强化对商业网点、娱乐场所、饮食服务、马路市场等社会生活及各类社会活动的环境监管。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4月中旬前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的区域,对违规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和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查处。积极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配套工作,并强化运行监管。
责任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严格根据新《大气法》有关条款,持续加大黄标车及老旧报废机动车淘汰力度,全面落实《酒泉市淘汰尾气排放不达标黄标车和老旧报废机动车工作实施办法》(酒政办发[2014]247号),依据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交通组织情况,在2016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城区内机动车限行方案,划定并公布禁止或限制使用高排放高污染机动车的区域及时段,明确监管责任,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按照省上下达的年度淘汰计划,采取公告通知、电话联系等方式,督促机动车主按时办理淘汰手续。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强化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工作。结合我市保有机动车尾气排放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2016年4月底前研究出台《酒泉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强化对环检机构的日常执法检查,至少每季度对环检机构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环检机构。
3、推进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根据省上的统一安排部署,不断完善机动车排污监控体系,实施完成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联网监控项目,实现检测机构、地市、省、国家四级视频监控、联网运行。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各环检机构。
4、加强新能源机动车推广力度。严格贯彻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落实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2016年3月底前研究出台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机动车工作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建立年度新注册新能源汽车清单,不断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
责任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5、加大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结合城市道路建设,逐步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进行划线隔离,已保障骑行者的安全。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加强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6、积极落实黄标车淘汰奖励资金。严格落实省财政厅、环保厅、商务厅、公安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奖励范围、部门分工、工作流程、资金落实、监督管理等任务,全面开展“黄标车”淘汰资金奖励工作。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商务局、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1、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要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绿色建筑清单,健全项目管理台账。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2、大力实施供热计量。2016年3月底前研究出台全市供热计量改革方案和年度计划,有步骤的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应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确保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比例逐年提高。
责任部门:市建设局;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要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不断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明确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建立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投入清单,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占GDP比重逐年上升,高于全国80%位值。优化节能环保投融资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落实国家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等政策及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各县(市、区)政府。
(十)大气环境管理
1、制定出台年度工作方案。要结合我市实际和大气污染防治近年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确定工作重点任务、治理项目、部门分工、资金来源和进度安排,不断完善政策和保障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不断强化台账管理。针对大气污染防治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以及大气环境管理等十项重点任务及考核要点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责任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3、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部署,按时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年度任务,不断完善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沙尘天气预警,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气污染程度研判结果,确定空气质量污染级别,由市政府当日向社会发布空气严重污染预警信息,并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关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根据预警等级,市直相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建设局、新城区管委会、经投公司、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督促城区所有土方作业工地一律实行紧急停工措施,并对工地内裸地、土堆等进行遮挡覆盖,不间断洒水抑尘。城区环卫部门在气温允许的情况下,洒水车辆全部上路进行洒水增湿作业,在沙尘结束后立即组织吸尘保洁车辆上路开展吸尘作业。市工信委、市环保局按照应急预案对市区重点涉气企业实行临时紧急限负荷、限煤量、限煤质、限排放的“四限”措施,“四限”标准依据当前空气质量情况确定。市属企业由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负责监督落实,其他企业由县区政府负责落实。
责任部门:市气象局、建设、工信委、环保局、新城区管委会、经投公司、经开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不断强化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严格落实《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规定和《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精神,不断建立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5、大力做好秸秆及垃圾树叶禁烧。建立秸秆垃圾树叶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研究出台秸秆禁烧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市、县、街道、乡镇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对环保部公布的秸秆禁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及市、县督察组检查发现的焚烧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违法焚烧秸秆及垃圾树叶行为。
责任部门:市农牧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6、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2016年4月底前研究划定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限,制定出台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管理规定,相关部门要科学认定烟花爆竹零售企业和网点,实施动态管理,坚决取缔销售高污染型烟花爆竹企业资质,推广销售环保型烟花爆竹,严厉查处无证销售企业、个人及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公安局;配合部门:市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政府。
7、环境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依法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监督性监测、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等)、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以及企业自测等相关信息。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完善市县区联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市县区及县区各部门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模式,督促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并负责抓好落实。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系统条块监管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考核问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列入县市区、部门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和市委市政府“六个问责”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公室及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实行“日调度、月督查、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年末由市政府组织对各实施部门、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全市通报,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实施部门、单位必须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根据市委市政府“六个问责”实施细则严厉追究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
(三)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严格落实环保监督管理责任、排污许可管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和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等五项环保工作制度。完善环境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严格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建立环境执法情况新闻通报制度,定期公布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环境监测、监察、信息等能力建设力度,重点加强各县(市、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测机构,充实环境监测人员,加强监测技能培训,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加强实验室的现代化建设,配置在线连续自动分析、微量有机污染物和生态监测仪器设备;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更新完善自动化程度高的先进的常规监测仪器和采样设备。加强环境监察能力的建设,强化环境监察机构、装备配置,不断提高队伍的环境现场执法能力,力争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的相关建设要求。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敦煌市“文博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筹集专项保障资金,敦煌市要在2016年3月底前完成2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选址并建成投运,玉门市、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金塔县要在2016年5月底前各完成1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选址并建成投运。
(五)预警应急保障。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完善气象、环保等部门联动的环境质量预报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构建省、市、县区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层层分解保障任务,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六)加强宣传教育。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公布全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公示新建项目环评,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积极开展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防治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乡镇、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使群众主动参与到市区大气污染整治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