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南洛阳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计划,洛阳将完成燃煤机组及大型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底前,全市所有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2017年底前,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的燃煤(含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治理,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同时公布了燃煤机组及大型锅炉超低排放治理任务表。详情如下:
洛阳市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治理任务表


洛阳市生物发电机组和大吨位锅炉超低排放治理任务表

洛阳市非电企业工业废气治理任务表




洛阳市燃煤锅炉拆除任务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
洛政办〔2016〕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17日
洛阳市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蓝天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生态环境建设体系的指导意见》(洛发〔2016〕12号),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蓝天行动计划,以治理燃煤、工业、扬尘、机动车和生活面源污染为重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形成党委统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确保空气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加快生态环境建设,为实现“四高一强一率先”奋斗目标提供环境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2020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30%,控制在88微克/每立方米以下;细微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5%,控制在55微克/每立方米以下,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幅下降,为我市的生态环境建设和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支撑,实现生态文明程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目标。
三、重点任务
按照“精准、精细、精确”的要求,以“控尘、控煤、控车、控排、控油、控烧”为重点,对各类污染源实施全面治理,通过加快治理、加强管理,大幅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燃煤及能源污染防治。通过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强煤质油品管控、实施超低排放治理等措施,降低燃煤消耗总量和燃煤污染物排放量。
1.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设施。全市域禁止审批常规燃煤火电项目和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在城市区、县城区、产业集聚区、旅游景点和环境敏感区新建燃煤设施;禁止在燃气或热力覆盖区域新建燃煤设施,禁止在城市区使用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积极发展分散式风电,提高太阳能、风能和水能等可再生能源,优化电力装机结构,努力提高可再生及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占全市总发电装机容量比重。(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加快推进“电热进城”计划。加快实施城市新供热规划,同步完善区域管网,实现电热进城供暖。2018年,城市供暖全部实现周边电厂供暖,现有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全部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实施,相关城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4.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推进园区集中供热,逐年拆除分散式燃煤设施。2020年,全市17个产业集聚区实现“一区一热源”,园区入驻企业实施集中供热。(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5.拆除燃煤锅炉。按照“主体移位、清除燃料、注销手续”的标准,2016年底前,拆除城市区10蒸吨及以下所有燃煤锅炉,各县(市)城区拆除集中供热或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燃气和集中供热未覆盖区域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2018年底前,拆除城市区所有燃煤锅炉。(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控制煤炭消耗总量。通过控制新建燃煤设施、普及清洁能源、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实施“电气化”工程等手段,降低煤炭消耗量。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耗总量控制在3000万吨以内(其中,社会生活用煤控制在500万吨以内)。(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加强煤质管理。依法查处流通销售超标煤炭的违法行为,煤炭营销企业不得销售硫份≥1%、灰分≥25%的燃煤。(市工商局组织实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8.加强禁燃区管理。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禁燃区烟尘控制区环境管理的意见》(洛政〔2015〕55号)精神,全面加强禁燃区环境管理,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9.开展煤质监测。每个季度对重点用煤企业、大型煤炭营销企业的煤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同时通报市环保、工商、煤炭部门,依法查处生产(加工)超标煤炭的违法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开展煤炭洗选加工。组织煤炭开采企业实施煤炭洗选加工,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协调解决行业内部煤炭企业分级管理问题,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和擅自开采禁采煤种的违法行为。(市煤炭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1.加强煤炭粉尘防治。型煤加工作业必须在室内实施,杜绝露天从事型煤加工作业;城市区不再新建储煤场,已有的逐步实施搬迁;煤炭营销企业的储煤场、煤渣煤灰堆场应优先建设煤仓煤库,实现储煤用煤封闭作业,不能建设煤仓煤库的,必须建设防风抑尘墙和喷淋设施,表面采用防尘网覆盖;建设运煤车辆自动冲洗设施;依法查处不落实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市煤炭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2.加强工业煤质监管。监督重点用煤企业使用符合本方案规定标准的煤质;督促火电企业、焦化企业常态化储备满足10天需求的优质燃煤,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期间,使用含硫量低于0.7%的优质低硫煤;依法查处使用超标煤炭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3.提升车用油品等级。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2016年10月,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油渠道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黑加油站点。开展油品质量检验,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成品油质量抽检,严查生产劣质油的违法行为。查处销售环节无照经营、擅自兑制油品、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以及掺假使假等违法行为。(市商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4.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底前,全市所有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治理,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5.完成大型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的燃煤(含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治理,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工业污染防治。统筹采取“调整结构、提标改造、关闭取缔、停产治理”等综合措施,进一步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实现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大幅削减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1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4号),制定“十三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7.调控产能过剩行业。严格控制产能严重过剩的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焦炭、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铝、矿产采选行业新增产能,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清理。(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8.污染企业有序搬迁。推进工业企业向产业集聚区搬迁,通过搬迁淘汰污染工艺和生产线,实现产业和技术升级,提高清洁化生产程度。(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9.实施工业提标治理。陶瓷、耐火材料、玻璃、石灰生产、有色金属冶炼、砖瓦、炼焦、无机化学、选矿、金属制品、棕刚玉等非电行业实施工业废气提标治理。石油行业、机械制造业、包装印刷业实施有机废气治理或改用水性涂料,减少无组织排放。(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0.实施堆场粉尘治理。工业散流体露天堆场均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三防”措施,做到空中不飞扬、地面不流失、地下不渗漏。散流体存放必须落实地面硬化、周边围挡、表面覆盖措施,大型散流体堆场还应当建设防风抑尘墙,加装自动喷淋装置,定时喷淋降尘。散流体装卸必须落实湿法作业,扬尘较大的应当建设局部封闭或半封闭措施,建设收尘设施,加装喷淋装置。散流体运输必须落实密闭运输,进出口必须建设车辆冲洗设施,自动实施车辆冲洗,不携尘带泥上路,确保车辆行驶中不沿途抛撒。(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1.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电解铝、碳素、焦化等行业每3年、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每2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2.强化排污许可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到2018年,全市所有企业实现持证排污。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污染车辆治理力度,大幅削减机动车污染排放。
23.严格新车市场准入。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市机动车销售市场严禁销售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市工商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4.加强机动车行驶管控。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90%。加强高污染车辆的查处,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违反规定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排气检测不达标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部门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建立环保、公安、交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机动车排气检测不达标的,三个部门联合下达禁行维修复检通知书,要求1个月内完成治理通过复检。环保部门负责排气检测,出具检测结果;交通部门负责督促营运车辆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公安部门负责现场交通调度,提出禁行要求,并将超标车辆录入机动车信息系统。(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5.严格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监管。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59号)要求,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环节管理,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市商务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6.发展环保城市公交。结合城市道路改造,主干道逐步实施公交专道行驶、优先通行,通过提高公交承运率、降低社会车辆出行率,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2016年底前,城市公交全部实现能源清洁化。2018年,各县(市)公交车辆全部实现能源清洁化。(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
(四)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各类工地、道路交通、露天堆场、渣土及物料运输管理,严格落实抑尘降尘措施,切实降低扬尘污染。
27.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豫建建〔2014〕83号),建筑施工(含拆迁、市政施工)工地必须落实“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现场路面100%硬化、散流体和裸地100%覆盖、车辆驶离100%冲洗、散流体运输车辆100%密封、洒水降尘制度100%落实。市政施工禁止现场熔融沥青、焚烧垃圾、使用高污染燃料、搅拌石灰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实施,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一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8.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防治。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防治暂行办法》(豫交文〔2015〕239号)的要求,全面落实围挡、覆盖、密闭、喷洒、冲洗、绿化、硬化措施,实行分段作业、择时作业和湿法作业,严查在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专线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两侧交通管控区域内焚烧垃圾、落叶的违法行为,对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实施综合整治。(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9.裸露土方扬尘防治。对市区内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裸露土地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者绿化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裸露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0.园林绿化扬尘防治。城市园林绿化(包括种植、栽植、移植、养护等)要落实围挡作业、及时覆盖、当日清运、车辆冲洗、密闭运输、恢复原状、择时作业等防尘降尘措施。(市园林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1.加强散流体运输监管。按照“分区划片、联合执法、各负其责、责任倒查”的原则,以属地管理为主,开展公安、住建、交通三部门联动执法,对超载超速、未采取密闭措施、无“三证”(营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通行证)运输、无牌套牌等违法行为的散流体车辆依法查处,减少散流体车辆运输扬尘污染。(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2.混凝土搅拌站整治。按照《2014—2016年城市区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治理计划》安排,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达到“生产密闭作业、除尘设施完善、地面全部硬化、物料围挡覆盖、物料密闭传输、冲洗设施健全”的目标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实施,相关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3.提高道路保洁能力。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建设“大小兼备、高中低适配”的城市保洁体系,开展城市主干道智能化保洁清扫提升工程。开展“以克论净”活动,贯彻落实“双十标准”,机械化作业道路单位平方米内灰尘不超过10克,废弃物产生至消失时间不超过10分钟;督促各区完成机械化作业车辆购置任务。(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农业和社会生活污染防治。通过规范管理露天烧烤、实施餐饮油烟治理、禁止焚烧废弃物、推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废气治理等措施,降低城市生活面源污染。
34.规范管理露天烧烤。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组织露天烧烤整治专项攻坚行动,推广使用具有油烟回收净化功能的专用烧烤工具,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取缔车载式流动烧烤。加强露天烧烤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露天烧烤行为。(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5.实施餐饮油烟治理。建设餐饮油烟在线监控“云管理”平台,推广使用油烟排放在线监控设施,对餐饮油烟排放实施在线监控,建立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机制,排放数据实时传送“云管理”监控平台。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划定的规模标准,城市区大型餐馆(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就餐座位在250个以上或6个灶头以上)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设施除污率≥85%,油烟排放浓度≤2mg/Nm3。(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6.开展汽车维修行业废气治理。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对喷涂工艺废气实施治理,建设喷涂工艺废气收集净化设施,或者改造喷涂设施,改用水性涂料和油漆,解决废气无组织排放问题。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一类维修企业综合治理。(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7.加强秸秆禁烧工作。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管理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监管责任,防止“禁烧期”严管、“禁烧期”过后放松现象,常态化抓好秸秆禁烧“后督查”管理。(市委农工委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8.加强城市垃圾落叶和废弃物管理。建立城市垃圾、落叶和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理机制,禁止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依法查处焚烧违法行为。(市城市监察管理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9.推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推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倡导绿色文明的生活方式,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实施蓝天工程的责任主体,对辖区空气质量负总责。市政府成立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组织,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切实转变作风,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洛办〔2016〕12号),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按照“目标任务具体、项目内容具体、完成时限具体、措施要求具体、责任对象具体”的要求,细化任务,压实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锅炉拆改、黄标车淘汰及“黄改绿”、露天烧烤治理、污染设施提升改造、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治理、大气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有效利用。
(四)严格督导考核。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督查考核制度,由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蓝天工程进展情况实施督查考核。督查考核实行月调度、季检查、半年考核、年度总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