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排污权交易实践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那是上世纪80年代末的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如今,排污权交易已经成为不少地方治理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也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但还存在一些不足,缺少地区间的协同。上海社会科学院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博士后嵇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建立长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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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跨区域排污权交易? 亟待完善制度框架

2016-10-27 11:08 来源: 中国环境报 

我国最早的排污权交易实践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那是上世纪80年代末的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如今,排污权交易已经成为不少地方治理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也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但还存在一些不足,缺少地区间的协同。

上海社会科学院生态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博士后嵇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建立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还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降低减排成本。

“虽然江苏、浙江、上海都开展了排污权交易试点,但都是在自己的行政区划内进行,一旦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容易产生不同地区推卸责任、难以找到污染源的问题。”嵇欣说。

突破行政区划界限

增强市场流动活力

嵇欣认为,建立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为了突破原有行政区划限制,鼓励企业跨市、跨省交易,提高二级市场交易积极性。增强市场流动性不仅可以起到市场价格发现的作用,而且有利于降低企业减排成本。

在嵇欣看来,建立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最大阻碍是突破行政区划界限,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角度,制定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框架,形成统一的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减少政府干预。

建立长三角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市场,需要完善制度框架体系,包括配额总量设定、覆盖范围确定、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监督管理等。

完善基础数据体系

制定适宜技术规范

由于污染物排放计量基础相对薄弱、监测监管能力不足等原因,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很难精确核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嵇欣说,总量控制目标的设定、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分配,都离不开良好的数据统计基础。因此,亟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基础数据统计体系。

同时,还要制定初始排污权核定与定价的技术规范。初始排污权核定是配额分配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环境污染程度有差异,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也各不相同,因此,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各行业污染物排放特征,来制订初始排污权核定标准。

在排放权定价方面,同样需要考虑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标准在行业上有一定差异,但仍为全省统一定价,难以体现出地区差异。浙江省虽然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标准,但只有宁波、湖州的征收标准与其他地区不同,并根据行业差异设定了不同的征收标准。”嵇欣说。

提高监测监管能力

明确超额处罚标准

嵇欣认为,要实现跨区域排污权交易顺利推进,需要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提高监测监管能力。

一方面,为了降低环保部门核查实际排放量的行政成本,建议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每年对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进行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以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核查方式不同而产生的数据不一致问题。环保部门需要对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监管,防止其出具虚假、不实的核查报告。

另一方面,环保部门需要扩大在线监测覆盖面,提高监测技术手段的精确度。在线监测设备应该覆盖所有受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而不仅仅是国控、省控污染源。

嵇欣认为,设置合理的超额排放处罚标准,是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在排污权交易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应明确超额排放的处罚标准。这一标准应明显高于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价格,才能有效督促企业遵守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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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色彩”浓厚 排污权交易有价无市现状亟待改变!

原标题:长三角如何实现跨区域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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