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办正式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意见》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加强河道治理、河湖管理力度,维护水生态平衡。那么关于河长制你了解多少呢?本文将以图文形式解读“河长制”,最后附部委领导对其解读,详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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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关于“河长制” 8个亮点值得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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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长制” 8个亮点值得记住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12月12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司长张波及相关领导就《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有关情况进行解读,并答记者问。张波司长提出要结合水十条全面落实“河长制”,并与依法治污、科学治污、深化改革相结合,细化治污主体的责任落实,注重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如何利用河长制来推进水十条?”
环保部门在推行这项工作方面,具体要说的话可以概括为一个落实、三个结合。所谓落实,就是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的要求,要把河长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纳入正在开展的中央环保督察。同时还要结合水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强化信息公开、行政约谈和区域限批,切实推动各地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全面落实河长制,这是在全面落实的方面我们可以推动的工作。
三个结合,一是依法治污有机结合。前不久国务院会议刚刚审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这个修正案将为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环保部门将会按照新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我们的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与科学治污有机结合,国务院刚刚发布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落实这个《规划》为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我们将会立足流域的每一个控制单元,来统筹建立污染防治、循环利用、生态保护这样的综合治理体系,要把责任细化到每一个治污的主体。环保部还会指导各地科学的筛选项目,务实、具体、有力地推动流域环境质量逐年改善、持续进步。
三是与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环保部目前正在组织开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改革,同时在部分流域探索建立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改革试点。我们争取尽快形成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提供重要支撑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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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境责任的举措如何结合河长制的实施推动落实?”
落实责任首先在于细化责任,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以后,环保部门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与各省签订目标责任书,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目标任务、工作分工细化到各个地方。各个地方又参照国家的做法进一步细化到各个市、各个县,细化到基层,使每一级党委政府,每一个治污的责任主体都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环保部正在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这方面的报道也很多,对照大家各自的责任来看有没有落实到位,就是落实情况怎么样。一些地方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问题的背后是责任不够落实,对相应的地方包括有关人员就涉及到问责的问题。我想只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具体要求,把任务细化,通过河长制这样一个非常好的制度创新,进行良好的运转,再加上督察问责工作,你刚才提出的问题一定会逐步落到实处。
“河长制的实施对化工产业发展将产生哪些影响?”
河长制实际上会把我们政治体制的优势发挥出来,有攻坚克难的作用。在水污染防治过程当中,我们遇到的一个很大的拦路虎,就是一些地方的产业结构比较重,布局也不够合理。当推动这些工作的时候,我们会遇到环境与发展两难的问题。如何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地方党委政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所以当党委政府的责任落到实处,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对每一个河段都负起责任来的时候,我相信他们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推动一些像化工园区产业的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就会更加有利了。
“推行河长制与最严格控制水资源管理制度有什么样的衔接?”
这次中央出台河长制《意见》,对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为河长制的主要任务,特别强调,要强化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明确要根据水功能区的功能要求,对河湖水域空间,确定纳污容量,提出限排要求,把限排要求作为陆地上污染排放的重要依据,强化水功能区的管理,强化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管,这些要求跟我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总量控制、效率控制,特别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的要求,以及入河湖排污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取水管理等这些要求充分对接。应该说,这次河长制在落实三条红线管控上,内容很具体,任务也很明确,责任更加清晰、更加具体到位。河长制的制度要求从体制机制上能够更好地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十三五”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时候,要把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做到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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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张图读懂河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