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我公司认真学习研究了环保部《关于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367号)的文件精神,认为锌渣可列入《排除清单》,但锌灰不应列入《排除清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锌灰不应列入《排除清单》的原因(一)锌灰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应属于危险废物。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规定: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废物,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锌灰含锌量很高(约70%),遇酸类、水等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氢气和热量,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故锌灰应为危险废物。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还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目录》(2016)序号2358项包括锌尘、锌粉和锌灰,故锌灰应为危险废物。
回复:
您来信提到“关于对《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的建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危险废物名录、豁免和排除管理制度是危险废物分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危险废物的性质、进入环境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所进入的环境条件不同,其最终的影响或后果也不一样,对环境风险大的危险废物需要采用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实行优先控制,而对产生量小、分散、风险小的危险废物则可以采用豁免方式进行管理,对明确环境风险是可接受的废物采用排除的方式进行管理。
我部2016年修订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首次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为科学合理减少危险废物管理的成本和难度,进一步完善我国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提升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我部于2017年3月发布了《关于征求<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367号,以下简称《排除清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目前,这项文件已完成向社会各单位的意见征集,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将按程序报批发布。
您来信提到建议将锌灰不纳入到《排除清单》中。经综合各单位意见,我部同意您所提意见,在《排除清单》的修改完善稿中已经将锌灰删除。热镀锌工艺分为两类,使用氯化锌、氯化铵等助焊剂的热镀锌工艺和不使用助焊剂的热镀锌工艺。在使用助焊剂的工艺中,氯化锌、氯化铵等均挥发进入烟尘中,锌灰中会残留高含量的氯化锌或氯化铵锌,可能具有一定的危险特性。
特此答复。
原标题:关于对《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建议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