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舟山市政府印发了《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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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11-02 09:1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舟山市政府印发了《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 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全文如下:

《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17 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舟山群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舟山、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 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制订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环保、农林等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数据和样品,整合各方技术机构资源,以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8 年 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 年9月底前掌握化工、印染、电镀、造纸、油品储运、船舶修造等 6个重点行业(以下统称 6 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 10 年为 1 个周期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度,更加注重调查数据资料的分类整合、综合分析,形成一次调查、各方共享、长期使用的良性机制,为准确研判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提供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强统一规划与整合优化,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农用地方面,整合国土资源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监测网、农业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2018 年 6月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环境监测网络;2020 年 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国控监测点位布设,2018 年 6月底前完成市级以上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 年 6 月底前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县(区)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结合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制订“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参与)

(三)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推进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质量地质调查数据库、农业部门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信息决策管理与支持服务系统、环保部门污染地块数据库等的信息共享,整合数据资源,实现经常性的数据和信息交换,逐步形成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交流机制。研究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深度开发数据资源,逐步实现评价结果反映客观现状、体现演变趋势、指导追根溯源,为农业生产、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和国土资源空间布局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参与)

三、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一)狠抓工矿污染防治。

1.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推进综合防控,严格落实行业准入要求,推动“涉重”企业专业化发展,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重金属物质回收率园区化集聚发展,基本实现重金属企业“圈区”生产。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防控区长效监管措施全面落实。到 2020 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 2013 年不增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 严格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措施。充分依托我市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强源头精细化管理,推动倒逼源头减量措施。根据《舟山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和《舟山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专项规划(2015-2020 年)》要求,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和污泥的建设项目。全面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强化工业危废处置监管,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全过程覆盖、全时段记录和锁链式追溯,确保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纳入信息化监控平台。进一步深化海上船舶产生的油污水、含油废物等危险废物的管理,强化协作管理机制,对陆上处置危险废物的,接收方须及时出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处理标准化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港航局、舟山海事局、市水务集团等参与)

3. 加快推进固废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废弃物处置集约化、园区化布局,支持建立区域性废弃物集中处理园区。完善危险废物处置结构,研究废矿物油等综合利用方式方法,分步实施现有利用处置设施改造提升。加快推进舟山市危险废物填埋场工程、舟山市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扩建项目和舟山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迁建项目、绿色石化基地固废处置中心等重点固废处置项目的规范化建设。(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4. 防范企业关停过程中污染土壤。结合全市淘汰和化解落后、过剩产能,将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他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落实残留污染物处理措施,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市经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5. 完善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体系。重点针对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脱硫脱硝副产物、废泡沫、废铜矿砂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污染风险,制订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为重点,同步推动电子废物、废旧轮胎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再生资源交易系统。根据国家和省要求,适时启动污水和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6. 探索边远海岛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进一步规范边远海岛中小型企业危险废物(一般固废)收集转运,解决边远海岛地区中小型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贮存难问题。完善边远海岛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力,形成全岛医疗废物48 小时收集圈,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医疗废物规范处置,深入推进医疗废物全面实现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市环保局和市卫生计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7.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全面落实在采矿山企业监测主体责任,闭坑和已生态治理矿山由县(区)政府进行监测。推进实施采矿粉尘、废弃矿山治理和绿化造林工程,严格落实采矿粉尘控制措施,到2020 年,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二)加强农业污染防治。

1. 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制药、化工、印染、金属表面处理等行业中度以上环境风险的污泥用于有机肥生产,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厉打击将污泥倾倒、堆放耕地的行为。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加快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到2020 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林与渔农村委负责)

2.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按照“调减过载、适度保有”要求,优化畜牧产业布局,因地制宜确定生猪养殖规模,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通过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沼气工程、沼液收集贮存利用配套设施设备及管网等节点工程建设,集成推广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严防饲料中重金属污染。到2020 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100%,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10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3.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4. 完善农业废弃物回收及资源化利用体系。按照《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要求,建立以经营网点折价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 年,全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基本实现统一回收,初步建成重点地区废弃农膜回收体系。(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降低生活污染影响。

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到 2020 年底,城市全面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县(区)基本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实现全覆盖。建立边远海岛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体系,生活垃圾逐步实现集中化处置。加强对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有害垃圾处置监管。鼓励各县(区)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到2020 年底,全面完成乡镇(街道)、社区(村)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推进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

(一)划定土壤质量类别。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全市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3 类耕地范围。2018 年11 月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 年 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并分别报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审定。完善全市耕地土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2020 年底前建立 25.5 万亩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 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并纳入全市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划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参与)

(二)采取分类管控措施。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安全利用类耕地要综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 2020 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及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明确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对 6个重点行业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环保、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并明确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形成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二)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各县(区)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自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国土资源、住建、规划、环保等部门备案。对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或治理修复条件的,相关县(区)政府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督促落实禁止或限制开发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六、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

(一)强化空间局部管控。落实《舟山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参与)

(二)加强开发环境管理。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七、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一)制定治理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领域突出的污染问题。污染程度较严重的县(区)应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形成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并于 2017 年9月前分别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参与)

(二)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县(区),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继续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加快推广一批适用治理模式。到 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落实国家污染地块修复的管理要求,重点对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进行调查和修复,完善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和部门沟通机制,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八、全面提高监管执法水平

(一)推进制度建设。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求,推动修订《舟山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并争取地方立法。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法制办等参与)

(二)明确监管重点。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分布等特点,重点针对镉、汞、砷、铅、铬等5 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 2 类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查梳理出 6个重点行业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填埋场,2017年10月底前形成市县二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 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为全市环境执法监察队伍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于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予以打击,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做好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领域的科技需求,建立相关领域的研究队伍和载体,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我市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典型污染治理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参与)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和污染地块的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中支、市保险协会等参与)

(三)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的总体安排,各县(区)政府应当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科协等参与)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明确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县(区)要在 2017 年 8 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等参与)

(二)严格目标考核。制订《舟山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每年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市审计局等参与)

(三)加强部门联动。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有关市级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参与)

(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和省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 2017年起,当地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本方案自2017 年7月 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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