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监测函[2017]1638号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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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

2017-11-06 13:0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环保部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监测函[2017]1638号

关于征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7年12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将按照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zhb.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汤佳峰

电话:(010)66556810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王军霞

电话:(010)84943175

传真:(010)8494313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邮箱:wry@cnemc.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5.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6.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7.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8.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9.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10.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11.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2.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1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5.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6.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7.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18.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19.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20.中国化工集团公司

21.山东东明石化集团

22.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23.利华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规财司(许可办)、政法司、科技司、环评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环监局、应急中心意见)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包括除聚氯乙烯工业外的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兰州石化公司环境监测站、燕山石化公司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包括除聚氯乙烯工业外的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8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石化工业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GB31571、GB3157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石油化学工业petroleumchemistryindustry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参见GB31571-2015附录)、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合成树脂工业syntheticresinindustry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也包括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混合、共混、改性等工艺,通过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等方法生产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或者以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再生的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或合成树脂制品的工业。

3.3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organicacteristicwastewaterpollutants附录A列出的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附录A确定企业排放废水中应控制的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3.4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organicacteristicairpollutants附录B列出的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根据生产过程使用或产生量大于等于10吨/年的原料、产品、副产品和中间产品,对照附录B确定企业排放废气中应控制的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3.5工艺加热炉processheater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与频次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执行。

凡生产附录C中列举的合成树脂类型的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必须根据合成树脂类型,从附录C中选取其他废水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除合成树脂工业外的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A中筛选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5.2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5.2.1.1监测点位废气直接排放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相同监测指标多股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或分别在各个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入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2.1.2监测指标与频次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执行。

凡生产附录D中列举的合成树脂类型的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必须根据合成树脂类型,从附录D中选取其他废气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除合成树脂工业外的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B中筛选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机泵电机、空冷电机、压缩电机、风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4.1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对于厂界周边存在环境敏感区域的排污单位,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HJ664、HJ/T55、HJ/T194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4执行。环境空气监测时间应与厂界周边监测时间同步。

5.5其他要求

5.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819执行。

5.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819执行。

6信息记录和报告

6.1信息记录

6.1.1监测信息记录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6.1.2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要求详细记录排污单位以下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日常生产中也应参照以下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成台账保存备查。

6.1.2.1生产设施运行状况

a)主体设施

包括工艺加热炉、各类主要生产装置等,重点记录各装置的原料用量、辅料用量、主产品产量、副产品产量、取水量(新鲜水)、废水排放量、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量、原料含硫量与各种金属类含量、运行时间等参数情况。

b)公辅设施

包括污水处理装置、储罐、火炬系统、动力站等,储罐包括设计规模、工艺参数(温度、液位、周转量)等,火炬系统应连续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

c)全厂运行情况

年生产时间分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生产装置或设施开停工、检维修)、原辅燃料使用量、主要产品产量等。原辅燃料需要记录所有危险化学品,辅料重点记录与污染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内容。

6.1.2.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当包括设备运行校验关键参数,能充分反映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a)废水治理设施包括预处理设施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两部分,应每天记录废水处理量、回用水量、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药剂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泥产生量等。如出现设施停运、检维修、事故等异常情况,需记录设施停运、检维修、事故等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b)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需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使用药剂、投放频次等。如出现设施停运、检维修、事故等异常情况,需记录设施停运、检维修、事故等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c)无组织废气主要记录污染治理设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可用于说明上述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6.1.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记录监测期间各类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灰渣、脱硫石膏、袋式(电袋)除尘器产生的破旧布袋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监测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HJ819执行。

7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工况(包括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行。

延伸阅读:

环保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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