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原料药制造、农药、氮肥、印染、制革、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原料药制造、农药、氮肥、印染、制革、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全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6 号)等要求,即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原料药制造、农药、氮肥、印染、制革、有色金属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
原料药制造工业:指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制造的企业。不包括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制造企业。
农药制造工业:指化学农药制造(包含农药中间体)企业。不含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
氮肥工业:指生产合成氨和以合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纺织印染工业:指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印染企业。
制革工业:指含鞣制工序的制革企业。
有色金属工业:指以原生矿或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铜、铅锌冶炼企业。
二、申领时限
申领范围内的开展原料药制造、农药、氮肥、印染、制革、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应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本通告之后新建开展原料药制造、农药、氮肥、印染、制革、有色金属行业企业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纳入发证范围的原料药制造、农药、氮肥、印染、制革、有色金属行业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领程序
(一)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 号)以及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上注册,按要求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上传《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试行)》、《承诺书》等申请材料,按规定开展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排污单位按规定完成申请前信息公开后,在信息平台 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或审批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五、其他要求
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并更换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