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宁波环保局印发《关于落实全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基数的通知》。全文如下:
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文件
甬减排办发〔2017〕3号
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关于落实全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基数的通知
各区县(市)减排办,宁波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减排办: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19号),我市2015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为26.09万吨,并以此作为“十三五”VOCs减排基数。我局综合考虑各地涉VOCs行业工业生产总值及占全市比重、机动车保有量和常住人口数等因素,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全市“十三五”VOCs排放基数进行了分解,并经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见附件)。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将工业源VOCs排放基数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企业,并报市环保局备案,为顺利完成全市“十三五”VOCs减排任务奠定基础。
联系人:蔡星电话:87130015邮箱:局内网邮箱
附件:全市“十三五”VOCs减排基数分解表
宁波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污染减排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全市“十三五”VOCs减排基数分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