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春府办函〔2018〕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阳春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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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1-24 16:14 来源: 阳春市人民政府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春府办函〔2018〕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春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

阳春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6〕154号)和《阳江市国土资源局阳江市发展和改革局阳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阳江市财政局阳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国地资〔2017〕125号),全面推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强化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构建“中央和省市财政支持、地方政府负责、全面规划、限期治理”的责任机制和“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模式,尽快形成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推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

三、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摸清家底,开展全市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

按照《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技术指南》要求,完成我市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工作,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1.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

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采矿权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责任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模大小申请上级财政资金或安排市财政资金,统筹治理。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治理,构建“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地方负责、全面规划、限期治理”的责任机制和“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模式,尽快解决历史遗留矿山问题。其他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治理责任主体为采矿权人,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

2.拓宽治理思路,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和责任划分情况,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重点治理区域,编制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方案(2018年6月底前完成),明确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创新发展理念,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坚持绿色发展,推进废弃矿山的山、水、田、林、湖综合治理,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园则园、宜水则水,结合矿山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鼓励矿山企业参与矿山地质公园建设,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与地产开发、旅游、养老疗养、养殖、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

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发政策。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中涉及残留资源,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收益评估,纳入市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专户,用于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对综合治理中涉及矿山安全、水土流失、环境保护、林地使用等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技术支持和政策支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简化审批流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方案,由专业技术单位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矿山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通过专家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加强监管,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取得实效。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人严格按经政府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安监、水务、环保等部门加强监管,严防引发安全生产、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

3.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试点工作

市政府在属于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点治理区域选取一处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老旧矿山开展治理试点工作。

治理责任主体为市政府的,前期地形测量、可行研究报告编制、存量资源储量核实、勘查、设计等工作费用拟从市政府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工程治理施工费用拟从依法开发存量资源的收益中列支。矿山综合治理项目拟采用“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拍挂的形式引入企业整体承包,综合治理过程中的存量资源收益经评估作为治理费,存量资源收益大于治理费用的,余额纳入市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专户,用于其他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存量资源收益小于治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市政府统筹资金补助。整体承包项目的企业须缴存保证金,签订治理承包合同,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超越规划红线施工,并做好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

治理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的矿山综合治理,地形测量、可行研究报告编制、存量资源储量核实、勘查、设计及工程治理施工费用从矿山企业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支付。综合治理过程中如产生存量资源的,其收益经评估纳入市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专户,用于其他废弃矿山综合治理。矿山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施工作业,在进行综合治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进度安排完成项目实施,严厉禁止超越规划红线实施施工作业,并要做好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等措施。

矿山完成综合治理后,可视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或开展景观资源、旅游资源、农林资源开发,进一步提高试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4.统筹利用矿山企业缴存的保证金,选择部分矿山先行先试开展综合治理工作

经过调查摸底,我市历史遗留较多关闭的小矿山,这些矿山缴存的保证金,从1000元到20多万元不等,采矿权到期后,由于缴存的保证金远远达不到治理费用需求,因此采矿权人未能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对于这种采矿权灭失、采矿权人未履行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原矿山企业法人5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采矿权,其前期缴存的保证金由市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全市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较轻,其缴存的保证金基本可以满足简单治理的废弃矿山,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有治理资质的省级地质环境治理单位治理。对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较重,治理工程较复杂的废弃矿山,采用“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治理模式,地形测量、可行研究报告编制、存量资源储量核实、勘查、设计及工程治理施工费用从矿山企业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列支,工程治理施工费用不足部分,拟从开发存量残留资源的收益中列支,没有存量残留资源开发收益的矿山,不足部分从市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专户列支。

针对我市矿山点多面广的特征,结合我市范围内矿山实际情况,选择如下6个亟待进行综合治理的矿山先行先试,按照省、市相关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要求,积极主动探索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以此积累宝贵经验,为我市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提供借鉴。

(1)阳春市八甲中田石场:矿区位于阳春市八甲镇,原矿山为露天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的矿山,采矿权人为阳春市八甲中田石场,经济类型属私营独资企业,采矿许可证号C4417812009047120013661,矿区面积为0.0506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09年4月26日至2014年4月26日,目前已停止开采活动。前期开采活动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基岩裸露、植被破坏等,急需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2)阳春市圭岗马催公坑尾泥场陶瓷粘土矿:矿区位于阳春市圭岗镇,原矿山为露天开采陶瓷土矿的矿山,采矿权人为江门市蓬江区兆源矿石开采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4417000810010,矿区面积0.0317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08年6月17号至2011年6月17号,目前已停止开采活动。前期开采活动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土层裸露、植被破坏等,急需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3)阳春市圭岗洒底陶瓷土矿:矿区位于阳春市圭岗镇,采矿权人为顺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经济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4417812009127130047382,矿区面积0.2439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15年12月10日,目前矿山处于停采状态。前期开采活动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土层裸露、植被破坏、大面积积水等,急需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4)阳春市中邦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那甘陶瓷土矿:矿区位于阳春市双滘镇,原矿山为露天开采陶瓷粘土矿的矿山,采矿权人为阳春市中邦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4417812009107130038313,矿区面积为0.0506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09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10日,目前已停止开采活动。前期开采活动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土层裸露、植被破坏等,急需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5)阳春市春城镇大槐山石场:矿区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采矿权人为阳春市春城镇大槐山石场,经济类型属私营独资企业,采矿许可证号C4417002009097120035360,矿区面积为0.1327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10年12月29日至2014年9月29日,目前已停止开采活动。前期开采活动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基岩及土层裸露、植被破坏等,急需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6)阳春市春城镇鹅头山石场:矿区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采矿权人为阳春市春城镇鹅头山石场,经济类型属私营独资企业,采矿许可证号C4417002009097120035138,矿区面积0.0706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为2009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7日,目前矿山处于停采状态。前期开采活动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基岩及土层裸露、植被破坏等,急需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三)加强监管力度,建立监测体系

将釆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依法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巡查、督查频率,对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立即整改,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实行边开釆边治理边复绿,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制度,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5〕15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等要求,将失信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向社会公开,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报给相关主管部门,让失信矿山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我市情况,按照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标准,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细化监测内容和监测指标,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逐步建立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四)强化源头保护,加强资源利用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强污染物源头控制,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废水、固废、扬尘、噪声,达到相应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在生态红线区,不得新设矿业权;强化源头管理,改变矿产资源重开发、轻环境保护的状况,在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的基础上,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五)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监督、共同推进”的思路,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相统一,着力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坚持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着力发挥市政府的主观能动性,落实企业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和服务,形成政策合力,加快绿色矿业发展。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全市形成绿色矿山格局。

按照“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以绿色矿山示范点为主要抓手,集中连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在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发展水平总体较高、矿业秩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地区,择优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生态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矿业新格局。(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六)推进矿山公园建设

在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同时,对具备重要历史意义、科学研究价值、观赏价值的矿业遗迹,积极组织或鼓励矿山企业、民间资本等投资主体将矿区开发为矿山公园,与历史研究、展览、旅游发展、科普教育等结合,形成别具一格的特色旅游,促进矿区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公园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更大的综合效益。(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1.市政府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进程。

2.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当地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8年1月底前完成),明确工作重点、主体责任、时间要求和配套实施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3.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能分工,围绕推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认真清理相关法规制度,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探索和完善投融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和加强矿山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有关制度,为深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提供有利条件。

(二)加强配套政策支持

1.完善矿业用地调整变更政策。针对不同的矿种和开采方式,建立差别化的矿业用地政策。对于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造成农用地或其它土地损毁的,可以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序开展实地调查,经审查通过后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进行变更。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定规范和程序报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2.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模式。创新尾矿残留矿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等,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矿山综合治理工作。鼓励引进国内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探索绿色矿山建设模式,鼓励矿山企业参与矿山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

3.强化科技支撑。制定激励政策,鼓励矿山企业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推广应用国产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指导矿山开釆,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三)加强资金保障

市政政府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废弃矿山治理工作。统筹使用各类财政资金和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矿业权出让收益除按规定用于地质矿产管理外,应当主要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积极鼓励矿山企业边开采边进行恢复治理,治理项目经批准、验收后,可申请提取相应比例的保证金。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信贷支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生态信贷产品。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强化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筹措资金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程。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扶持资金,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城市规划、水土保持、山体复绿、尾矿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相结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纳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道路配套建设、城市建设“双修”(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等专项项目,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综合效益,逐步构建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新格局。

(四)加强宣传,舆论引导,鼓励群众参与

1.市国土资源局要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向社会公开,每年监测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进展信息要向社会公布,强化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管,保障群众的知情权。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2.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介,结合“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防灾减灾日”等活动,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资源环境国情省情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资源忧患意识、生态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争取社会各界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积极引导矿山企业职工、矿区群众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划、项目设计和验收,形成人、矿、地和谐发展的格局。加大对贫困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支持力度,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旅游开发、危房改造、道路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结合起来,增加扶贫工作的“含金量”,让当地群众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中得到更多实惠。

原标题: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春府办函〔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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